黑龍江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6]54號
【發布日期】1986-05-14
【生效日期】1986-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勞動模範管理暫行辦法

(黑政發〔1986〕54號1986年5月14日)

為加強勞動模範管理,充分發揮勞動模範作用,推動全省“兩個文明”建設,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勞動者榮譽稱號
省內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分為以下幾種:
(一)省特等勞動模範;
(二)省勞動模範;
(三)市(縣)勞動模範;
(四)省級戰線勞動模範。

二、授予辦法
對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實行分級授予的原則。
(一)省特等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根據《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榮譽稱號的決定》,由省政府、省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
(二)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三)市、縣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授予。
(四)省級戰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由省直各部門授予。按省轄市級勞動模範管。
(五)各市、縣直屬局和基層企業單位,可對先進人物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或先進生產(工作)者標兵榮譽稱號。

三、命名表彰
勞動模範命名和授予先進生產者或先進生產者標兵稱號,採取分屆定期和隨時召開命名表彰會相結合的辦法。
(一)各基層企、事業單位每年召開一次表彰會。
(二)縣、市和省直各廳、局一般二至三年召開一屆命名表彰會。
(三)全省一般五年召開一屆勞模大會。在此期間,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小型勞模命名表彰會或單獨命名表彰。

四、評選標準
勞動模範評選基本標準是,本人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中有顯著貢獻。
(一)被評選對象必須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四化建設而進行創造性的勞動和改革創新,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貢獻大的先進人物。
(二)他們必須是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模範;具有高尚職業道德和精神文明風貌的模範;勤奮學習政治理論、科學文化、業務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努力掌握現代化建設本領的模範;實事求是,聯繫民眾,勇於批評與自我批評,同各種不良傾向作鬥爭的模範。省特等勞動模範是省內最高的榮譽稱號,能夠獲得這種稱號的只是少數有特殊貢獻的人,其具體條件省人大常委會將另行公布。

五、評比方法
勞動模範的評比選樹要嚴格按評選標準、評選程式進行。
(一)在評選工作中,要實行領導和民眾相結合的方法,充分發揚民主,走民眾路線,自下而上層層選拔,優中選優,對領導幹部的推薦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民眾討論通過。名額要少,質量要高,不能勉強湊數,不許領導者個別圈定。
(二)保證勞動模範隊伍的先進性,改變在評選中按職工人數的比例,平均分配名額的作法,堅持按標準講貢獻的評選原則,使當選的勞動模範真正為廣大職工所公認和擁護。
(三)要重視在青年職工中選樹勞動模範。重視知識、尊重人才,使先進模範人物由體力型向智力型、“老黃牛”型與開拓型相結合方面轉變。

六、勞動模範事跡的宣傳
對勞動模範的先進事跡要大力進行宣傳。各級報刊、廣播、電視、戲劇、出版等單位,工會、婦聯、共青團等民眾團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勞動模範的先進思想、先進事跡和高尚情操,使之成為激勵廣大民眾奮發進取的強大動力。

七、勞動模範的獎勵
對先進模範人物的獎勵,實行榮譽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一)被評為省特等勞動模範

的,除授予榮譽稱號和一定的物質獎勵外,均晉升一級工資。
(二)對評為勞動模範的,除分別授予榮譽稱號外,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獎勵標準,按省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執行,但要防止重複獎勵。
(三)凡被評為勞動模範的,在工資晉級、住房分配和享受集體福利待遇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於其他人員。

八、發揮勞動模範作用
(一)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各群團組織要加強對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工作,支持他們大膽改革,發揮聰明才智。
(二)經常向勞動模範講形勢,交任務,提要求,指方向,使他們有明確的奮鬥目標。
(三)定期召開勞動模範座談會,聽取他們對本單位、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意見。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議,要及時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四)對歧視、壓制、打擊勞動模範的現象,要堅決鬥爭,嚴肅處理。

九、勞動模範待遇
(一)對市縣以上勞動模範,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身體檢查、日常看病和勞動模範到外地療養所需的各項費用,按規定報銷。
(二)對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可根據本人家庭人口,按照本企業(單位)領導分房標準分配住房。一般不少於本人十五平方米、同住家屬每人五平方米的標準。省級以下先進人物可根據本單位住房條件優先給予解決。
(三)對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優先安排一名子女就業。
(四)對不實行休假制度的省級勞動模範,可在當屆內(從全省第六屆職工勞模大會後開始執行),每年享受半個月的休假待遇,工資照發。
(五)省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可按國家規定,經過批准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獲全國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者,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十至十五;獲省或國務院各部授予的勞動模範稱號者,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提高百分之五至十。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其中獲得省特等勞動模範稱號,如其退休費按提高百分之五至十計算,仍低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可發給原標準工資。

十、勞動模範的分級管理
勞動模範管理工作要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
(一)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由省總工會負責;市級勞動模範由各市總工會負責;省戰線一級勞動模範由省直各產業工會或行政有關部門負責;縣級勞動模範由各縣總工會負責。
(二)各級工會組織要掌握本單位、本地區勞動模範的基本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對勞動模範的重大情況變化,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工會報告。
(三)凡是偽造勞動模範事跡或因犯罪受刑事處分及因犯嚴重錯誤受到開除、留用察看處分者,應撤銷其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撤銷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許可權,按評選勞動模範的審批程式,那一級命名的由那一級撤銷。
(四)各級工會組織要負責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勞動模範檔案,並設專人負責或指定人員兼管勞動模範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十一、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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