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航標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對轄區航標業務實行統一管理。二、負責跟蹤轄區航運經濟和通航環境變化情況,為及時編制和調整轄區航標配布及事業發展規劃提供依據和建議。
三、負責轄區一類航標和二類航標設定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參加局組織的轄區航標效能驗收評估。
四、負責轄區二類航標動態的申報和一類航標動態的通報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航標應急反應的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六、負責轄區航標行業管理和專業單位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審核、報批轄區航標養護單位的業務資質工作。
七、負責轄區航標現場執法和航標保護工作。
八、為保證航標養護質量,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建立航標維護質量保證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
九、負責編報、下達轄區航標、建設、改造計畫和經費預算工作。
十、負責轄區航標建設、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和質量監督工作,並按局有關規定組織或參加項目驗收評估。
十一、負責實施轄區航標效能調研、評估和配布調整工作。
十二、負責轄區航標統計工作。
十三、負責轄區航標遙測遙控系統、航標信息系統、航標巡檢信息採集系統、AIS、DGPS等系統的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轄區航標新技術、新材料、新能源、新設備的套用推廣工作。
十五、負責轄區航標職工的業務培訓工作。
十六、負責航標養護中心的管理、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航標維護質量的現場檢查、考核和評估工作。
十七、負責轄區航標船艇等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制訂養護中心所使用固定資產的管、用、養、修標準。
十八、負責航標部門與通航管理部門交流協作的具體貫徹實施,與當地海事局建立工作溝通協調機制。
十九、負責轄區公用航標的維護保養及航標應急反應任務的執行工作。
二十、負責轄區航標遙測遙控系統、航標信息系統、航標巡檢信息採集系統、AIS、DGPS等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
二十一、承接資質範圍內的社會工程項目,合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