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1年09月後,惠陽縣永湖公社資料員、辦公室副主任;
1983年09月後,華南農業大學幹部專修科農業經濟管理專業讀書;
1985年08月後,惠陽縣政府辦副主任、主任;
1987年05月後,惠陽縣委常委;1988年4月後,任惠陽縣副縣長;
1993年04月後,惠陽縣(市)委常委、常務副縣(市)長;
1996年07月後,惠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7年03月後,惠陽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7年12月後,惠陽市委書記(2001年3月至2001年7月參加中央黨校進修三班學習);
2002年12月後,惠州市政府黨組成員(保留正處級);
2003年05月後,惠州市政府副市長;
2006年12月後,惠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廣東省八、九次黨代會代表,六、七、八、九屆市委委員,市七、八、九次黨代會代表,市七、八、九、十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8月5日,據廣東省紀委訊息:經廣東省委批准,惠州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黃錦輝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11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廣東省惠州市委原常委、副市長黃錦輝(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開除黨籍
2016年4月,據廣東省紀委訊息,經廣東省委同意,廣東省紀委對惠州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長黃錦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並對其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
經查,黃錦輝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和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錦輝開除黨籍處分,收繳違紀所得;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取消其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1月19日,中共惠州市委原常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黃錦輝(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日前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告知了被告人黃錦輝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黃錦輝,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黃錦輝在擔任中共惠陽市委書記、惠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中共惠州市委常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兼任惠州市建設用地審批領導小組副組長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