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農業協定》要求各成員方要用綜合支持量來衡量國內對農業支持水平。綜合支持量是指“給基本農產品生產者生產某項特定農產品提供的,或者給全體農產品生產者生產非特定農產品提供的年度支持的貨幣價值”。
規定
《農業協定》規定,一,對具體農產品(或所有農產品)的支持,只要其綜合支持總量不超過該產品生產總值(或農業總產值)的5%(開發中國家為10%),就無需削減其國內支持;二,綜合支持量必須以1986年到1988年的平均水平為基礎,自1995年開始,已開發國家在6年內逐步削減20%,開發中國家在10年內逐步削減13%。
三,對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別待遇,對開發中國家的某些“黃箱”政策措施,也列入免於削減範圍,如農業投資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國內支持,對低收入者或資源貧乏的生產者獲得的農業投入補貼等。
二,綜合支持量必須以1986年到1988年的平均水平為基礎,自1995年開始,已開發國家在6年內逐步削減20%,開發中國家在10年內逐步削減13%。
三,對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別待遇,對開發中國家的某些“黃箱”政策措施,也列入免於削減範圍,如農業投資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國內支持,對低收入者或資源貧乏的生產者獲得的農業投入補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