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德意

黃德意

黃德意,男,壯族,1964年10月出生,廣西都安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畢業於廣西師範大學社會文化與旅遊學院經濟史專業。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副廳級)。 2015年10月9日,廣西檢察機關依法對黃德意涉嫌受賄、玩忽職守犯罪案提起公訴。2016年5月30日,百色中院對河池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黃德意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黃德意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歷任都安瑤族自治縣工商局會計、所長,鄉政府副鄉長,工商局副局長、局長,鎮黨委書記,都安瑤族自治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環江毛南族自治縣縣委副書記,河池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河池市接待辦主任,中共鳳山縣委副書記、鳳山人民政府縣長、鳳山縣委書記等職務。

2012年09月——2014年12月任河池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0月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在中央第一巡視組的指導下,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同意,自治區紀委對河池市副市長黃德意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2014年12月1日,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黃德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黃德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

黃德意的上述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批准,決定給予黃德意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黃德意開除公職處分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按程式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逮捕

2015年1月2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黃德意(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審查起訴

2015年3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黃德意(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5年10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黃德意(副廳級)涉嫌受賄、玩忽職守犯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2015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5月30日,百色中院對河池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黃德意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黃德意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同時,扣押的贓款29萬元,黃金3000克依法予以沒收,由暫扣機關上繳國庫;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146萬餘元繼續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黃德意案發前退還行賄人溫從孟的贓款人民幣230萬元繼續向溫從孟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9月間,黃德意利用其擔任廣西鳳山縣縣長、縣委書記、河池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390萬元,港幣40萬元,黃金3000克。黃德意擔任鳳山縣縣長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人民幣66.17萬元。

法院認為,黃德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黃德意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人民幣66.17萬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根據黃德意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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