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黃岡市窯爐工業協會成立於2008年3月28日。是從事窯爐科研設計、加工製造、施工安裝與調試一體化服務的單位及其它相關企業,自願參加的、非營利的、行業自律的社會團體組織;是經黃岡市民政局批准,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成員數:
會員60家;理事25家;常務理事19家。
協會宗旨:
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全行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加強行業管理,團結窯爐同行,聯強扶弱,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發揮協會的群體優勢,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動本市與各地窯爐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全力打造黃岡窯爐產業的品牌,促進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協會主要工作任務:
1、開展對本地區窯爐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2、搞好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3、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交流活動。
4、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專業人員,推動企業素質的提高。
5、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促進經貿合作和交流,為企業經濟發展服務。
6、開展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授權於協會的工作,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7、組織協商訂立行規行約,維護本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8、教育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各種社會慈善活動。
9、承辦會員單位要求辦理的有關事項,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要求和願望。
10、編輯出版本協會內部刊物和行業內部技術經濟資料。
11、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黃岡市窯爐工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為本市窯爐行業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遵循自主辦會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全行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加強行業管理,團結窯爐同行,聯強扶弱,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發揮協會的群體優勢,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推動本市與各地窯爐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全力打造黃岡窯爐產業的品牌,促進會員單位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黃岡市經濟委員會,行業主管部門是黃岡市建設委員會,批准部門是黃岡市民政局,本協會同時接受黃岡市經濟委員會、黃岡市建設委員會、黃岡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黃岡市沿江大道46號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開展對本地區窯爐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搞好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行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交流活動。
(四)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專業人員,推動企業素質的提高。
(五)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在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上為會員牽線搭橋,促進經貿合作和交流,為企業經濟發展服務。
(六)開展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授權於協會的工作,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承擔政府部門及其他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組織協商訂立行規行約,維護本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教育會員熱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各種社會慈善活動。
(九)承辦會員單位要求辦理的有關事項,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要求和願望。
(十)編輯出版本協會內部刊物和行業內部技術經濟資料。
(十一)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第七條 業務範圍:提供中介諮詢、人員培訓、信息服務、行業調研、行業價格協調、行業統計、會展招商、項目投標、產品推介、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及原材料採購招標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經營實體的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協會的領導機構由民主選舉產生;重大事項的決策,均經過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黃岡市經濟委員會和黃岡市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黃岡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審議協會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要工作;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五)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任和免職;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和免職;
(六)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請;
(七)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決定會員的除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市行業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市民政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實行聘任制,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黃岡市經濟委員會和黃岡市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黃岡市民政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黃岡市經濟委員會、黃岡市建設委員會和黃岡市民政局審核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要依法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黃岡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2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般性條文變動可由理事會作出決定,並交下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