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
據了解,早在2012年,被告人黃大洋糾集他人,通過滋擾、糾纏、拘禁等非法手段強迫武漢商人汪婷將湖北省鹹寧市水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無形資產轉讓給自己。後黃大洋將該公司更名為湖北錦洋建工有限公司,並以錦洋公司和駿海公司為依託,以公司部分員工為基礎,吸收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了以黃大洋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王永偉、李軍、佘焰輝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黃建平、吳鹹付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佘衛、樊德振、錢軍軍、黃琦、甘琳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自2012年形成以來,為大量強攬工程,排除競爭對手,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採取威脅、恐嚇、糾纏、滋擾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在公共場所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共實施強迫交易犯罪4起、尋釁滋事犯罪3起、敲詐勒索犯罪1起、串通投標犯罪6起、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犯罪1起、一般違法行為2起,通過非法手段強攬了大量水利等工程項目,全部工程款合計3.4億餘元,獲利3141萬餘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一審判決
2018年11月16日, 嘉魚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全部認定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黃大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串通投標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