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和龍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3月29日下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汕頭中院當日向被告人黃和龍宣告了廣東省高院裁定核准對其死緩的判決。至此,這起涉案被告人製造並販賣冰毒達33公斤,汕頭迄今為止最大的製販、運輸毒品案審判終結。

犯罪

據介紹,經汕頭中院審理查明,2007年初,黃和龍招引黃文標辛玉張七廣林海施有仁等人在汕頭岐山街道建立工場,由黃和龍出資準備製造冰毒。同年9月,黃和龍指使黃文標、辛玉從廣州運輸100公斤製造冰毒的主要原料麻黃素到汕頭製毒工場,由黃和龍、辛玉、林海3人製造冰毒,張七廣、施有仁協助,至10月底共製成冰毒33公斤。其後,黃和龍指使黃文標、辛玉將製成的冰毒運到廣州黃和龍和劉娟的同居處。提純後,黃和龍將該批冰毒予以銷售。同年12月,黃和龍指使黃文標、辛玉將另100公斤麻黃素運到製毒工場,繼續製造,被公安機關查獲。此外,汕頭中院還查明了黃和龍非法持有槍枝及夥同朱梓銘包庇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等犯罪事實。法院還查實,黃和龍和黃文標歸案後,均有向公安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

判決

汕頭中院2011年3月依法對該案9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罪名,對被告人黃和龍實行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七廣、辛玉分別因犯製造毒品罪和運輸、製造毒品罪,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黃文標、林海等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審判決後,9名被告人均沒有提出抗訴,公訴機關汕頭市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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