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錢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務,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有關民族、宗教方面的具體政策,對有關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
2、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3、指導、監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接待少數與族學習、參觀、考察事宜。
4、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組織培訓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幹部。
5、指導民族地區制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各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協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
6、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
7、研究民族教育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辦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
8、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
9、依法處置宗教領域的違規違法活動,引導、促進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10、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各民族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11、依法管理宗教團體,支持各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聯繫宗教界中上層人士。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辦理和各項事務。
12、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支持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友好活動並辦理有關事宜。辦理居住境外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13、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門的業務工作。
14、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民族之窗
畲族景寧畲族是我國人口較少的民族之一,散居在我國東南部福建、浙江、江西、廣東、安徽省境內,其中90%以上居住在福建、浙江廣大山區。
畲族是我國典型的散居民族之一。他們自稱“山哈”。但這個名稱,史書沒有記載。唐代,居住在福建、廣東、江西三省交界地區。包括畲族先民在內的少數民族被泛稱為“蠻”、“蠻僚”、“峒蠻”或“峒僚”。南宋末年,史書上開始出現“畲民”和“拳民”的族稱。“畲”(She),意為刀耕火種。解放後,改稱為“畲族”。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統計,畲族人口數為709592。畲族極少部分使用畲語,屬漢藏語系苗瑤語族。90%的畲族操接近於漢語客家方言的語言,但在語音上與客家話稍有差別,有少數語詞跟客家語完全不同,也有部分操閩南語。無本民族文字,通用漢文。
全國只有一個畲族自治縣,她位於浙南山區,景寧畲族源於唐永泰二年(766),從閩遷居浙西南時落戶景寧,距今已有1200多年歷史,現有畲族人口17378人。長期以來,畲族人民與漢族人民交錯雜居,其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都有著密切的聯繫,畲族的傳統文化、生活習俗和宗教信仰,顯示著本民族的素質特點,它使畲族的每個成員都感到自己是屬於同一民族共同體的親切心理,也是不斷增強民族內部感情和團結的基礎。1984年6月30日經國務院批准以原景寧縣地域建立景寧畲族自治縣。少數民族
少數民族指的是多民族國家中人數最多的民族以外的民族。在我國,指漢族以外的民族,如蒙古、回、藏、維吾爾、哈薩克、苗、彝、壯、布依、朝鮮、滿等民族。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新中國成立後,通過識別並經中央政府確認的民族共有56個。由於漢族以外的55個民族相對漢族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
麗水市有漢族和畲族、苗族、土家族、布依族、侗族、蒙古族、回族、彝族、拉祜族、哈尼族、壯族、滿族、水族、佤族、傣族、白族、朝鮮族、瑤族、黎族、藏族、布朗族、仡佬族、傈僳族、維吾爾族、仫佬族、土族、阿昌族、納西族、達吾爾族、錫伯族、鄂溫克族、赫哲族、高山族、塔塔爾族、哈薩克族等35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人口9.28萬人,占全市總人口3.51%,占全省少數民族總人口的21.1%。少數民族以畲族為主,有人口8萬多人,占全市少數民族總人口的95.2%。主要分布在9個縣(市、區)的176個鄉鎮(街道辦事處)、1283個行政村、2196個自然村。畲族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縣(市、區)有蓮都、景寧、遂昌、雲和、龍泉、松陽,1000人以上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有33個,畲族人口占30%以上的行政村有208個。設有景寧畲族自治縣、7個畲族鄉鎮。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部內外的聯繫與綜合協調工作,保證機關業務和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轉;協調、組織統戰部門的調研活動;負責統戰部門的宣傳工作,協調統戰系統的宣傳活動;聯繫並利用各種社會宣傳媒介宣傳統一戰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海外的統戰宣傳工作;負責文書處理和信息督查工作;承擔綜合性的文字工作;負責部機關人事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負責會務、信訪、檔案、財務、固定資產管理、接待、保衛、保密工作。
負責聯繫市工商聯;負責對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統戰工作,並做好他們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聯香港、澳門和海外有關社團及代表人物;按照分工聯繫台灣各界人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定居及其他台胞、台屬和留學生家屬工作;負責聯繫市僑聯、市台聯;聯繫市級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統一戰線其他有關團體的對港澳台和海外統戰工作。
掌握分析我市民族地區經濟情況,檢查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規劃及有關特殊政策,督促檢查民族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協助推動民族地區科技、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發展、對口支援、經濟合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民族地區扶貧事宜;參與有關專項資金及專項貸款的安排事宜;辦理民族成份的識別和更改工作。
宗教處依法管理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業務工作和場所;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聯繫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上層人士,幫助和引導各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方針;檢查督促國家有關政策的落實;負責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審核各宗教團體內部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製。
幹部黨派處負責黨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擔任政府及司法機關領導職務的黨外人士的選拔、培養、考察、推薦等工作,做好黨外後備幹部和新的代表人物隊伍建設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舉薦工作;負責黨外幹部、統戰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的培訓;協助民主黨派市委會進行幹部管理;管理黨外人士的檔案資料。
負責聯繫各民主黨派,貫徹執行黨對民主黨派工作的方針、政策;對有關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和民主黨派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意見;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民主黨派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各項措施;協助民主黨派加強自身建設。
負責聯繫各界黨外知識分子代表人物;調查了解黨外知識分子的情況,反映其思想動態;提出有關制定黨外知識分子政策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檢查貫徹落實情況;負責教科文衛系統和知識密集型社會中介組織中的黨外知識分子的統戰工作。
單位地址
麗水市蓮都區花園路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