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1、科舉制度中規定的一種宴會。起於唐代,明清沿此,於鄉試放榜次日,宴請新科舉人和內外簾官等,歌《詩經》中《鹿鳴》篇,司稱“鹿鳴宴”。《新唐書.選舉志上》:“每歲仲冬,州、縣、館、監舉其成者送之尚書省;而舉選取不繇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於州、縣。試已,長吏以鄉飲酒禮,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因與耆艾敘長少焉。”清吳榮光《吾學錄.貢舉》:“《通禮》:順天鄉試揭曉翼日,燕主考、同考、執事各民及鄉貢士於順天府,曰鹿鳴燕,以府尹主席。”燕,同“宴”。2、宋代殿試文武兩榜狀元設宴,同年團拜,亦稱“鹿鳴宴”。宋吳自牧《夢粱錄·士人赴殿試唱名》:“帥漕與殿步司排羅鞍馬儀杖,迎引文武三魁,各乘馬帶羞帽到院,安泊款待......兩狀元差委同年進士充本局職事官,措置題名登科錄。帥司差拔六局人員,安撫司關借銀器等物,差拔妓樂,就豐豫樓開鹿鳴晏,同年人俱赴團拜於樓下。”
3、鹿鳴宴這是古時地方官祝賀考中貢生或舉人的“鄉飲酒”宴會,起於唐代。明清沿此。飲宴之中必須先奏響《鹿鳴》之曲,隨後朗讀《鹿鳴》之歌以活躍氣氛,顯示某公才華。《鹿鳴》原出自《詩經·小雅》中的一首樂歌,一共有三章,三章頭一句分別是“呦呦鹿嗚,食野之苹”。“呦呦鹿鳴,食野之嵩”。“呦呦鹿鳴,食野之芩。”其意為鹿子發現了美食不忘夥伴,發出“呦呦”叫聲招呼同類一塊進食。古人認為此舉為美德,於是上行下效,天子宴群臣,地方官宴請同僚及當地舉人和地方豪紳,用此舉來收買人心,展示自己禮賢下士。古人還認為樂歌“用之於賓宴則君臣和”,有了美食而不忘其同夥,表示這是君子之風。據說春秋時孫穆子被聘到晉國為相,晉悼公辦飲宴款待嘉賓,席間即頌《鹿鳴》三章。不過此宴只是發達地區才認為時尚,窮困之地卻不時興,民國以後消失殆盡。
區別
古代科舉制度自唐代以來,分設文武兩科,因鄉試與殿試結束後會進行各自不同的宴會,所以有鹿鳴宴、瓊林宴為文科宴;鷹揚宴、會武宴為武科宴的區別。
“文科”中,還有“瓊林宴”是為新科進士舉行的宴會,起於宋代。“瓊林”原為宋代名苑,在汴京(今河南開封)城西,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以前,在瓊林苑宴新及第的進士,因此,相沿通稱為“瓊林宴”。後來一度改為聞喜宴,元、明、清稱“恩榮宴”。
歷史
北宋鹿鳴宴
宋以前的鄉飲酒或鹿鳴宴禮,南宋初迪功郎陳介曾作過概括:“漢、晉而下,間或行之。唐貞觀初頒其書於天下,欲每歲行之,其後亦止行於貢士之歲。”(紹興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上言,見《宋會要輯稿·禮》四六之四)
杜佑《通典》卷15《選舉三》述唐代鹿鳴宴:“自京師郡縣皆有學焉。每歲仲冬,郡縣館監課試,其成者,長吏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弦,牲用少牢,行鄉飲酒禮,歌《鹿鳴》之詩,征耆艾,敘少長而觀焉。既餞,而與計偕。”
同書卷130《禮》之90《鄉飲酒》詳記其儀制。
傅璇琮《唐代科舉與文學》第三章(《鄉貢》)說:“當時舉送士子時,是否即按照這種儀式施行,是大可懷疑的,至少要打很大的折扣。在大多數場合,恐怕只不過是具文而已。”所言符合實際。
《全唐文》卷949載苗收《對貢士不歌鹿鳴判》,稱:“甲才惟國寶,秀彼士林。既忝鄉賦,將觀國光,雖賓薦可嘉,而禮容未足。《鹿鳴》不奏,鳳德何衰。爾闕其儀,我愛其禮。甲有言矣,郡何詞焉?自速其尤,誰曰無咎!”這雖是一道假擬的判詞,但也說明當時鹿鳴宴禮的廢弛。
宋沿唐制,各地在發解舉子到省之前,州郡長官或轉運司照例要為他們餞行。
《玉海》卷73《淳化鄉飲酒儀》:“淳化三年(992)正月七日,詔有司講求鄉飲酒故事,命學士承旨蘇易簡等撰樂章三十四。五月五日,禮部詳定其儀(原註:後不果行)。政和三年(1113)正月,詔州郡鹿鳴改為鄉飲酒。”這表明,北宋鹿鳴宴的禮儀,長期不遵“故事”,也不按禮部所定儀制,就是說並不拘於古禮、舊禮,故現存文獻中很少有北宋人討論鹿鳴宴的儀范問題。
呂陶(1027—1103)在所作《鹿鳴宴詩序》中說:“成都諸進士既中有司之式度,則藩侯為之設燕,賦詩寵行,相與唱和,摹刻而傳。循仍久之,號曰故事。”(卷13)舉子獲解,長吏設宴寵行,在其樂融融中對年輕學子進行鼓勵,其間可能也有一些規距,但不複雜。
北宋鹿鳴宴禮儀尚簡,還可從紹興十三年(1143)鄉飲酒儀制頒行前明州(今浙江寧波)所行得到證實。
王伯庠在紹興十一年所作《仇待制(悆)鄉飲酒置田記》中說:“四明自昔有正歲序拜之禮,至紹興戊午(八年,1138)而學初成,始行鄉飲酒禮,蓋太守仇公啟之也。其後二年而公載鎮是邦,酌今之宜,仿古之制,務從簡省,上下益以為便。”乾道間他又作《鄉飲酒記》,曰:“明之為州,士風純古,凡歲之元日、冬至,必相與謁先聖、先師,而後以序拜於堂上,行之久矣。建炎末,學火於兵,自是禮廢不講。紹興戊午,郡將徽猷閣待制仇公一新之,學成,復舉故事,益以酒三行之禮。”
由此可見,無論是北宋時行之已久的序拜之禮,還是仇悆務從簡省的鄉飲酒禮,儀式都是很簡單的,“益以酒三行”似乎是紹興初的事,以前連這都沒有。唯其儀制從簡,也就容易普及。雖沒有統計數字以資比較,但可肯定北宋鹿鳴宴較唐代為盛,這從僻在西南的成都設宴賦詩已“循仍久之,號曰故事”,遠在海隅的明州也“行之久矣”可以證明。
南宋鹿鳴宴
從北宋末起,統治者開始對鹿鳴宴進行干預。政和三年(1113)徽宗改鹿鳴宴為鄉飲酒時,規定“有古樂處,令用古樂”。靖康之難後,鄉飲酒禮隨學校的重建而恢復。
紹興十三年(1143)四月六日,“禮部言:比部郎林保奏修定《鄉飲酒矩范儀制》,請遍下郡國。今取明州已行儀制,與林保所具規式參酌修具,鏤板頒行。奏可。十七年正月二十七日,國子監請令郡縣於科舉之年行於庠序。”
林保所訂《鄉飲酒矩范儀制》甚繁,《宋會要輯稿·禮》四六之一詳載其文。
李心傳《朝野雜記》甲集卷13曰:紹興十三年,待制林保為禮部郎中,“請命太常劃具其禮,下郡邑之。其儀有肅賓、祭酒、賓酬、主獻、主人酬介、介酬眾賓、修爵、無算、沃洗、揚觶、拜送、拜既凡十二節,又有約束。凡事,‘主人’以守令。其酒食器用,鄉大夫、士之有力者共為之。”
儀制中有請司正致詞一項,司正乃言:“今茲舉行鄉飲酒,非專為飲食而已,凡我長幼,各相勸勉,忠於國,孝於親,內睦於閨門,外比於鄉黨,胥訓告,胥教誨,毋或愆墮,以忝所生。”
這對鄉飲酒禮的政治涵義作了重新闡釋,不只是傳統的與耆艾敘長少,也不只是餞行和鼓勁,而強調的是忠孝即嚴肅的政教內容。
《儀制》規定行禮時的主人為“州以郡守,縣以縣令”,這就將北宋鹿鳴宴主要由州郡發解舉子時舉行,下延到縣一級。《儀制》中有“約束”凡九事,如“鄉飲所須飲食、器具,敦請鄉之士大夫有功力者各備十位,力可倍者倍之”,這對有力者盡更多的義務作了規定。“約束”還規定“行禮有期,而有疾故不能者,前期具狀免,擅自不赴者,除其籍”。
在宋人文集中,今猶能讀到“前期具狀免”的書信,相當於請假書。
如周必大淳熙九年(1182)《回葉守鹿鳴宴狀》:“伏蒙台慈,特枉華翰,俾預興賓之禮,且觀勸駕之光。屬此抱疴,陰於綴席,其為愧感,罔極敷陳。
鹿鳴宴衰落
但沒過多久,此事被叫停。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72載:紹興二十六年(1156)四月戊戌(二十七日),“左承議郎、通判撫州張洙行國子監丞。洙召對,乞士人雖不預鄉飲酒者,皆許赴試。事下禮部,其後禮部言:今後科舉,欲並依舊法。其鄉飲酒禮願行於里社者,聽從其便,仍不許官司干預。從之。”
《宋會要輯稿·禮》四六之四述此事更詳: (紹興)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新通判撫州張洙言:“昨因臣僚獻言,士人應舉並須先赴鄉飲酒注籍給據,方許赴試,欲以革冒貫者。且鄉飲酒,所以明長幼之序,興禮遜之風,當其與科舉並行而不相悖。欲望科舉保任,並依舊制,雖不預鄉飲酒者,皆許赴。”國子監看詳:“欲依所請,今後科舉依舊法,其鄉飲酒禮願行於里社者,聽從其便,仍不許官司干預。”從之。
張洙的理由是,鄉飲酒與科舉本來沒有關係,只是它所倡導的“明長幼之序,興禮遜之風”與科舉“並行而不相悖”而已。科舉應依舊用“保任”法(即結保,一般五人為一保),而里社的鄉飲酒可聽其便,“不許官司干預”。所謂“里社”,前引王伯庠《鄉飲酒記》述之為“州縣猶聽其便”。由於張洙所對現僅存節文,略去了最關鍵的內容,而孫應時《餘姚鄉飲酒儀序》所引可作補充:“(紹興)二十六年,或言吏並緣擾民,且預飲猥雜,反混士流。乃詔頒行於里社者聽,官勿預知。自是,鄉飲酒廢矣。蓋一時議者苟欲改權臣之舊,而不之詳也。”
所謂“或言”,顯然是概述張洙語。原來此事另有微妙的政治背景:因為頒行鄉飲酒儀制、用鄉飲酒革冒貫的都是權臣秦檜,待檜死(死於頭年即紹興二十五年)便一反之,乃宋代黨爭中的慣常做法。鄉飲酒禮由里社聽便自辦,不許官司干預,實際上等於將它從國家禮典上刪除,而這完全出於政治原因,鄉飲酒成了“城門失火,殃及魚池”的犧牲品。平心而論,用鄉飲酒清查冒貫,切除科舉中的這個毒瘤,應該說是個好辦法,但清算秦檜遂將良法也一併廢除,甚至危及鄉飲酒禮的生存,那就未免因噎廢食、過於情緒化了,所以孫應時論及此事時頗有微詞。
評價影響
鹿鳴宴這個封建時代的嘉禮,曾在唐至清代的科舉和教育文化體系中延續了一千多年。鹿鳴宴源於周代興賢能的鄉飲酒禮,《儀禮·鄉飲酒禮》賈公彥疏引鄭(玄)目錄云:“諸侯之鄉大夫,三年大比,獻賢者能者於其君,以禮賓之,與之飲酒。”則此禮一開始就與地方向國君獻賢能有關,故唐以後很自然地被引進為科舉禮儀。
又《禮記·鄉飲酒義》有“工入,升歌三終”語,孔穎達疏:“‘工入,升歌三終’者,謂升堂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每一篇而一終也。”因升堂樂首奏《鹿鳴》,故稱“鹿鳴宴”。《宋史》卷114《鄉飲酒禮》謂該禮有三種類型:一是鄉大夫三年大比,興賢者能者,於是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以禮賓之”;二是祭祀時飲酒於序,以正齒位;三是春秋習射,先行鄉飲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