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柳州市委員會辦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鹿寨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柳辦發〔2010〕29號)、《中共鹿寨縣委員會 鹿寨縣人民政府關於鹿寨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鹿發〔2010〕4號),設立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加掛鹿寨縣新聞出版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能: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增加的職能:
1.增加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開辦武術學校、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臨時占用體育場地設施的審批職責。
2.增加複印、列印、影印企業的設立及變更審批職責。
(三)加強的職能:加強對全縣農家書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設、管理的監督和指導。加強對文化市場的執法監督。強化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管理和著作權保護工作職能。
(四)劃出的職責:將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及其變更審批的職責劃歸縣廣播電視局。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的主要職責是:(一)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貫徹執行中央和自治區關於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全縣文化、體育事業進行巨觀管理,推進全縣文化和體育體制改革。
(二)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事業。積極組織重大節日的文體活動,豐富民眾文化生活;配合和指導單位、部門和社會各界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指導和管理農村基層文化建設;促進全縣文體事業的繁榮,對全縣文化市場和新聞出版行業實施監管,確保文化市場和新聞出版事業健康繁榮。
(三)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加強對全縣圖書資料的管理,促進圖書資源的建設和開發利用;指導公共圖書館業務建設,加強對全縣農家書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設、管理的監督和指導,積極組織和推動圖書館資源網路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四)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管理全縣的文物事業,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指導與監督文物保護、搶救、考古發掘、收藏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管理文物市場及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業務建設。
(五)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管理全縣文化市場,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督,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六)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管理全縣音像事業,貫徹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制訂並監督實施音像事業的發展規劃;指導音像經營管理,活躍全縣音像市場。
(七)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指導、管理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和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縣性的重大文化活動;管理縣專業及社會文藝團體,培育和發掘文藝人才,以專業文藝團體為基礎,推動農村業餘文化娛樂活動,建立縣、鄉、村三級文化網路,不斷豐富城鄉文化生活。
(八)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九)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管理全縣新聞出版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訂相應的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對出版物市場的巨觀調控政策和措施,擬訂我縣相應的政策措施,對全縣出版物市場發行活動進行監管;依法對全縣出版行業、出版活動、出版物內容(包括網際網路出版信息內容)及新聞采編活動進行監管;擬訂全縣出版物市場和網際網路“掃黃打非”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組織、協調“掃黃打非”集中活動和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全縣著作權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印刷業(含打字、複印)的監管;負責複印、列印、影印企業的設立及變更審批;指導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執法機構開展執法業務。
(十)負責全縣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統計工作;統籌安排直屬文化、體育事業單位經費預算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文物經費的管理工作。
(十一)歸口管理全縣對外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交流工作。
(十二)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工作;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負責由我縣承辦的全國、全區、地區性比賽及參加地區及地區以上體育比賽或綜合性運動會的組隊管理及統籌安排;積極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工作,推廣科技成果,促進體育工作的科學化。
(十三)負責全縣體育產業巨觀指導,研究提出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會同民政部門對全縣體育社團進行資格審查和業務管理,指導全縣體育社團工作;指導體育文化宣傳工作,培養文體幹部和專業技術人才;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市場管理條例》規範管理、培育和發展體育市場。
(十四)負責管理鹿寨縣業餘體校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鹿寨縣文化和體育局內設五個職能股:秘書股、文化股、體育股、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股、行政審批股。(一)秘書股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績效等工作,承辦局機關計財、統計、人事、勞資等工作。
綜合協調、督促檢查機關和直屬單位有關工作,負責制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提出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經濟政策建議,組織、指導開展文化體育和新聞出版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及法制調查研究、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工作。
編報直屬單位財務預算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協調全縣文體設施的基建維修工作,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工作,推動文體系統人事制度改革;指導藝術教育、人才培訓和人才交流工作;承擔全縣文化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工作評審及推薦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考核。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及退休人員工作。
(二)文化股
1、管理藝術事業。貫徹落實黨和政府的文藝方針、政策和法規,編制並組織實施藝術發展規劃;指導直屬藝術單位的藝術改革工作和業務建設;組織、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重點扶持少數民族藝術(包括對民族民間傳統藝術的發掘、整理)和精品藝術;組織參加縣委、縣政府以及上級部門指令性的各項藝術活動;協調全縣性藝術比賽、展覽和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藝術活動;組織對外及對港澳台文化藝術交流;支持、指導二層單位興辦藝術經濟實體;研究草擬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協調文化產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2、管理社會文化事業,研究制訂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少年兒童文化、種類圖書館等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督促社會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組織、協調全縣性的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協調文化館(站)業務建設和文化藝術普及工作;指導、協調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協調全縣重點文化設施的基建維修工作。
3、指導、協調全縣公共圖書館業務建設,推進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推動圖書館行業歸口管理;指導鄉鎮圖書館、農家書屋及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的建設。
4、管理文物事業。擬訂全縣文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監督文物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宣傳等工作;指導文物管理部門的業務建設;指導、監督文物經營單位的購銷活動和經營方式,對文物市場進行調控和巨觀管理。
5、研究草擬文化市場和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以及文化娛樂活動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演出、音像製品、文化娛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美術品、文物以及其他文化經營活動;管理我縣直屬單位、社會團體及中央、自治區駐鹿單位、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文化經營活動;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三)體育股
1、研究和提出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建議;負責全縣民眾體育管理工作;推行《全民健身計畫條例》;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指導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和協調各系統、各部門做好學校體育、農村體育、職工體育、少數民族體育及殘疾人體育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及傳統體育項目學校;負責全縣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管理,指導各行業、各部門體育協會工作;負責審定三級以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
2、負責由我縣承辦的全國、全區及地區性比賽的競賽組織工作,組織全縣性的業餘訓練及綜合性運動會,負責參加地區以上體育比賽或綜合性運動會的組隊管理及統籌安排;組織開展體育科研活動,推廣科研成果;負責開展反興奮劑工作;負責擬定全縣教練員、裁判員、運動隊伍管理辦法,審核三級以下裁判員、運動員等級。負責全縣教練員、裁判員考核培訓工作及全縣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國內外競技體育、業餘訓練的信息情報收集的管理工作;負責草擬全縣青少年體育訓練及後備人才的培養和選撥;研究和平衡全縣業餘訓練項目的設定和重點布局。負責協助地區組織開展本縣體育學校的評估。
3、負責對本級行政區域內體育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審核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負責體育經營人員的培訓和資格審核。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體育市場管理條例》規範管理和培育、發展體育市場,負責經營性體育競賽活動的審核。
(四)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股
歸口管理全縣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新聞、出版、著作權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訂並指導實施全縣新聞出版行業的發展規劃、總體布局、年度計畫、巨觀調控目標和行業政策。
協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對出版市場“掃黃打非”的方針政策,組織對圖書的審讀和對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審聽、審看工作,依法查處非法出版活動和非法出版物。
管理我縣著作權工作,承擔全縣報紙、期刊的管理;承辦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報批和管理;依法查處違禁的報社和報刊、期刊違規行為。
(五)行政審批股
集中管理局機關承擔的行政許可申請及行政審批職責,包括:負責對經營性文化娛樂項目進行審查並核發經營許可證;負責統一管理、頒發文化經營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營業演出許可證;負責對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的審批及對體育經營人員的培訓和資格審核;負責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開辦武術學校、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臨時占用體育場地設施的審批;負責辦理我縣對外、對港澳台文化、體育交流審核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