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區圍棋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鹿城區圍棋協會英文名稱為:Wenzhou Lucheng Go Association
鹿城區圍棋協會英文簡稱:WLGA
鹿城區圍棋協會是我市圍棋愛好者民眾性的業餘體育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休,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和正當活動受到法律保護。鹿城區圍棋協會接受鹿城區民政局、鹿城區體總的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
鹿城區圍棋協會的地址:浙江省溫州市水心松5-101
郵政編碼:325000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溫州市鹿城區圍棋協會
英文名稱為:Wenzhou Lucheng Go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WLG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鹿城區圍棋協會是由全區圍棋工作者、運動員、教練員和圍棋活動積極分子以及關心支持圍棋運動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鹿城區圍棋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國的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前提下,推進《體育法》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條例》的實施;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促進全區圍棋協會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本協會與全國各圍棋協會、圍棋工作者、運動員、教練員之間友誼與合作。
第四條 鹿城區圍棋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鹿城區體育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鹿城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鹿城區圍棋協會的辦公室設在浙江省溫州市水心松5-1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鹿城區圍棋協會的任務是:根據《體育法》和國家制定的體育方針、政策、統一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圍棋運動的發展,推動圍棋項目普及和提高;通過開展必要的經營活動,為本項目的事業發展籌措、積累資金,以保障圍棋運動持續發展的需要。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全面負責本協會的業務工作管理;研究制定本協會的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及全年工作計畫;
(二)宣傳、推廣、普及圍棋運動,選拔培養優秀人才,促進鹿城區圍棋運動競技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是接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社會團體。其團體會員資格是:全區圍棋俱樂部,均可申請獲得鹿城區圍棋協會團體會員資格。其個人會員資格是:凡承認本會章程、熱心圍棋事業的我區的個人,並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第八條 申請加入鹿城區圍棋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鹿城區圍棋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工作組織能力和推動圍棋事業發展的作用與影響或貢獻個人力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或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是全體會員大會。主席為協會最高負責人,在主席缺席的情況下,由常務副主席代理負責,秘書長為協會日常事務的主要責任人,在秘書長缺席的情況下,由副秘書長代理負責。
第十五條 鹿城區圍棋協會設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其中主席、常務副主席、秘書長各1名,副主席、副秘書長、委員若干名。可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聘請名譽主席、顧問,按規定授予榮譽職務。
第十六條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全體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全體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文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不超過60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安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常務副主席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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