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其下設有運同、運副、運判、提舉等官,有的地方則設“鹽法道”,其長官為道員。這些官員往往兼都察院的鹽課御史銜,故又稱“巡鹽御史”。他們不僅管理鹽務,有的還兼為宮廷採辦貴重物品,偵察社會情況,是當時能夠大量搜刮民脂民膏的一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