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政府投資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鷹潭市政府投資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投資項目與建設資金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江西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質量管理規定》(省政府第90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與建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建設資金,是指上級財政的撥款和借款,市本級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安排的各項資金,以及通過土地等國有資產融資籌集的建設資金。第四條市發展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畫部門)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具體負責項目的審批工作。市財政局(以下稱市財政部門)具體負責項目的資金管理、財務監督和預算、決算的審批工作。規劃、建設、環保、水利、房管、國土、審計、監察等部門按其各自職責,分別對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二章項目審批第五條項目實行審批制,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由市計畫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在充分論證審查的基礎上,按規定予以審批。限額以上項目由市計畫部門轉報上級計畫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投資概算、開工報告未經批准,項目不得組織建設。第六條新建項目,項目單位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1、可行性研究報告;2、選址意見書;3、用地預審意見;4、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5、建設資金籌集方案及貸款協定;6、供水、供電意向書。改、擴建項目,審批部門可根據需要酌情確定申報材料。第七條項目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後再委託其他工程諮詢機構組織評估。第八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項目單位應當依法確定勘察設計單位,並委託其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額和技術工藝,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檔案,報市計畫部門審批。計畫部門審批投資概算時應當聽取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第九條項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市計畫部門提交開工報告。開工報告應提供下列資料:1、完整的施工圖;2、施工單位中標通知書及相關契約檔案;3、規劃和建設用地批准書;4、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勘驗書;5、落實建設資金的證明。第十條項目批准開工後,項目單位應當每月按時向市計畫、財政、統計部門報送工程進度報表。第十一條凡未經批准開工建設的項目,規劃部門不得為其放線,建設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證。第三章項目資金管理第十二條使用政府性建設資金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1月中旬前向計畫部門申報下一年度投資計畫建議,由市計畫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審定,並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畫。凡未列入計畫的項目,未經市政府審定同意,財政部門不得安排政府投資。第十三條項目建設應當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並實行會計委派和政府採購制度。第十四條項目招標檔案和設計、監理、施工、採購契約及概算、預算(含標底)、竣工決(結)算須經財政部門審查,未經財政部門認可的預算定額、計價檔案和材料價格不得作為工程計價依據。第十五條第一次申請撥付建設資金,項目單位應當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年度投資計畫的批准檔案等資料。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式、按計畫、按預算、按工程進度,將建設資金直接撥至項目單位基本建設專戶,並由委派會計負責監管。項目單位應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基本建設專戶,將除國債專項資金以外的其他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和自籌資金統一納入該專戶管理。國債專項資金管理按財政部及省財政廳有關檔案執行。政府性建設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由財政部門直接撥至項目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商賬戶。第十七條屬於經營性項目的,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關於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准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規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在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期間,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第十八條以政府性建設資金和其他資金配套建設的項目,其他資金必須按投資比例和工程進度及時落實到位。配套資金未按要求落實的,財政部門有權停止向其撥付政府性建設資金。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每次支付的工程進度款不得超過項目單位工地代表和監理工程師按規定計量的已完工程價款的80%。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以及突破概算投資,確需增加投資的,須先報市政府批准,經計畫、財政部門調整概算後方可實施。財政部門審查竣工決(結)算時,對超規模超標準部分投資不予認可。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應當接受委派會計代表財政和監察部門進行的監督。隱蔽工程和經批准變更的工程,施工時應當由建設、施工、監理和委派會計四方共同簽證,未經委派會計簽證的,財政部門在審查竣工決(結)算時,對其投資不予認可。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加強建設資金的管理,不得人為滯留、剋扣、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第二十三條項目竣工後一個月內,項目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竣工決(結)算並報財政部門審批。竣工財務決算批覆之前,項目單位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其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第二十四條項目工程結算時,必須預留不低於工程總價款5%的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滿後再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第二十五條經財政部門竣工決算審查認定項目有資金結餘的,其結餘資金按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30日內上交。第四章項目驗收及產權登記第二十六條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計畫部門對項目的竣工驗收實行監管。對驗收程式不符合規定或項目的建設標準、規模、內容和資金使用同原批准不相符的,市計畫部門責令其整改。未經驗收及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條項目實行產權登記制度。產權登記由市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單位應當在竣工決算審批後30日內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未經產權登記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五章項目監督第二十八條項目投資建設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市政府在每一計畫年度內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第二十九條計畫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項目計畫的執行,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項目的財務管理,並分別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報告計畫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根據其職責要求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條項目單位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項目施工現場和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市政府有關監督部門應當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審批和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第六章罰則第三十一條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處罰,並依法追究項目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二)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五)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在工程質量報告上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工程質量問題的。第三十二條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相應資質、執業資格或超越資質等級、執業資格等級從事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業務的;(二)轉包或擅自分包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業務的;(三)提供的諮詢評估報告、勘察資料、設計檔案及監理報告失實,致使項目建設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四)工程的重要結構部位或隱蔽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五)擅自變更設計檔案的。第三十三條項目審批和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簡化或增加項目審批手續和審批環節,或對手續不全的項目進行審批的;(二)違規撥付政府性建設資金的;(三)干預正當的招投標活動,違規指定或選定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四)挪用、截留、擠占、剋扣項目建設資金的;(五)對建設項目不依法監督檢查導致工程出現質量事故的。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縣(市、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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