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鶴壁市淇河保護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6月2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魏小東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鶴壁市淇河保護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淇河保護工作,促進淇河流域生態環境與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鶴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淇河保護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鶴壁市境內淇河流域的保護。淇河實行分段分級保護:
淇河在我市入境斷面處至劉莊壩段:淇河河道及兩岸向外300米範圍內的區域劃為一級(紅線)保護區;淇河一級(紅線)保護區外沿向外1000米範圍內的區域劃為二級(黃線)保護區。
淇河劉莊壩至入衛河口段:淇河河道及兩岸向外300米範圍內的區域劃為二級(黃線)保護區。
淇河二級(黃線)保護區外的淇河流域劃為三級(綠線)保護區。
淇河岸線不明顯的河段,其分級邊線由市水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會同屬地縣區劃定,設立明顯標誌,並予以公告。
第三條 淇河水質應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為100%;擴大淇河黃線保護區內綠化規模,提高綠化品位,有效保護動植物資源,形成生態河景觀;沿淇河文化資源得到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形成文化河景觀。
第四條 在淇河三級(綠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硫、鉻、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新建、擴建化學製漿造紙、製革、電鍍、印製線路板、印染、染料、煉油、煉焦、農藥、石棉、水泥、玻璃、冶煉等建設項目;
(三)排放國家、省政府公布的有機毒物控制名錄中確定的污染物;
(四)建設高爾夫球場、廢物回收(加工)場和有毒有害物品倉庫、堆疊,或者設定煤場、灰場、垃圾填埋場;
(五)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從事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禁止的其他活動;
(六)在淇河兩岸文物保護區範圍從事燒磚、採石、開礦、挖塘等破壞性活動。
第五條 在淇河二級(黃線)保護區內,提倡發展經濟林、觀光林業和農業、生態農業項目,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使用有機肥,加強農藥使用的監督管理,有重點地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有關縣區、單位要採取退耕還林和市場化運作等方式,引導農民和企業進行植樹造林,種植花、灌、草,逐步實現全部綠化,形成淇河生態帶。
淇河二級(黃線)保護區內除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二)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或者煤炭、礦砂、水泥等散貨裝卸作業;
(三)從事船舶、機動車等修造、拆解作業,或者私自修建橋樑、堤壩、開挖取水口;
(四)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設項目,實施露天開採礦石、挖砂、取土、開墾河床河灘等破壞生態環境或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
(五)放牧、毀壞樹木花草、放火燒荒、毀林開荒、在陡坡地開荒種植農作物;
(六)未取得林業採伐許可證進行林木採伐;
(七)未經批准捕獵野生動物;
(八)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或者使用禁用漁具進行資源破壞性捕撈,在禁漁期、禁漁區進行捕撈;
(九)排放、傾倒廢水、垃圾、油類、糞便、殘渣余土及其他污染物;
(十)損壞景觀、水利、交通設施;
(十一)不按城鄉規劃、景區(點)規劃,未經批准私自修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十二)在淇河人行步道上違規行駛機動車輛;
(十三)從事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在淇河一級(紅線)保護區內除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向水體排放污水(已設定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
(三)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四)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沿淇河縣區、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淇河沿岸文化、文物資源的保護,堅持科學利用、合理開發,防止破壞文化、文物景觀。
第八條 禁止向淇河放流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
第九條 沿淇河縣區應加強對淇河一級(紅線)保護區內“四荒”(荒山、荒丘、荒灘、荒溝)承包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因違規承包經營造成環境破壞。
第十條 沿淇河縣區、鄉鎮政府要嚴格淇河一級(紅線)保護區和淇河劉莊壩以下河段二級(黃線)保護區內村莊規劃建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嚴禁在河道中修建房屋等建築(構築)物,避免對淇河水體造成污染。
第十一條 淇河一級(紅線)保護區和淇河劉莊壩以下河段二級(黃線)保護區內禁止不按規劃、不經批准擅自建設、經營飯店、攤點。現有飯店、攤點等違規建設項目,由屬地縣區政府負責限期予以搬遷拆除。
第十二條 淇河一級(紅線)保護區和淇河劉莊壩以下河段二級(黃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現有畜禽養殖場應限期進行搬遷。
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生產纏絲鴨蛋養鴨場的監管,嚴格控制規模,嚴格落實養殖場污染防治措施。《鶴壁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鶴壁市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劃定方案的通知》(鶴政〔2010〕30號)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盤石頭水庫庫區和淇河京港澳高速公路橋以上河段禁止進行水產網箱養殖。
在淇河京港澳高速公路橋以下河段從事水產網箱養殖的,有關部門要根據河段水體承受能力嚴格審批,確保符合水質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在淇河二級(黃線)保護區內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之前,需經市淇河生態建設和保護領導小組同意,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加強項目建設的環境保護,防止破壞生態環境。
第十五條 盤石頭水庫和淇河寒波洞段為本市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其保護管理按照《鶴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鶴壁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鶴政〔2008〕63號)有關規定執行。
市環保部門要會同市水利部門印製盤石頭水庫和淇河寒波洞飲用水源地保護區範圍示意圖,設定醒目標誌,並認真落實有關保護規定。
第十六條 市水利、環保部門要會同規劃、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淇河水資源保護規劃、淇河水污染防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市環保、水利部門要對淇河水質、水量進行經常性監測,定期將監測結果報市人民政府,並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八條 堅持節約集約、科學配置、合理利用淇河水資源。市水利部門會同盤石頭水庫管理部門根據淇河具體情況,科學制定淇河水量分配調度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沿淇河各級人民政府要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淇河保護。
市水利部門要加強淇河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並按有關規定將徵收的水資源費用於淇河水資源保護。
第二十條 淇河保護實行責任制,沿淇河縣區政府是淇河保護的第一責任單位,負責各自轄區內淇河的生態保護和生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日常管理等工作,組織領導本級相關職能部門的淇河執法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市及沿淇河縣區的環保、水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衛生、林業、農業等部門,以及規劃控制區域內各水工程管理單位,要根據法定職責,協同做好淇河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淇河生態建設和保護領導小組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淇河生態保護與開發辦公室具體負責淇河保護的日常協調、檢查和考核工作。
市淇河生態保護與開發辦公室對影響淇河保護的行為和需要落實的綜合整治事項,有權以書面形式向有關縣區和鄉鎮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提出督查意見,有關單位要依法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告知市淇河生態保護與開發辦公室。
市淇河生態保護與開發辦公室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的真實數據、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和阻礙。
第二十三條 沿淇河縣區政府要制定淇河保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淇河流域排污單位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環保部門和市淇河生態建設和保護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承擔保護淇河的義務,並有權依法舉報、制止污染淇河水體、破壞淇河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