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城居委會

鴻城居委會簡介

鴻城居委會下轄5條自然村,戶籍人口1685人,共270戶,總面積1.1平方公里,耕地面積60畝。臨近吳川市區,交通便利,地理環境優越。

居委會自然村條條道路暢通,電話入戶率高達95%,有一條自然村安裝了自來水。社會治安狀況良好,人民民眾有一個安定團結的生活環境。鴻城居委會現有一所國小,成立於50年代,占地2500平方米,校園實現硬底化,綠化環境優美。鴻城居委會商業比較發達,有眾多商鋪和一個綜合市場。

新的一屆班子在上級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帶領全體民眾,緊密團結,加快發展步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努力奮鬥。

鴻城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為目標,調動居民建設富裕、和諧、文明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促進居委會政治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繫居委會實際,由全體居民討論,民主制定。
第三條 居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黨支部的領導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管理本居委會的政治、經濟及其它社會事務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居民的行為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具體安排實施。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居民會議由戶口在本居委會的18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是全居委會最高權力機構。居民會議設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及居委會裡的各級人大代表、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居民代表必須是:具有一定的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民眾,堅持原則,主持正義,有民眾威信的居民,同時能收集居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協助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也可以經居民會議罷免和補選。
第七條 居民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應召開居民會議。召開居民會議,要有居委會18周歲以上的居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居委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要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居民會議也可分片召開。
居民代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臨時決定召開。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
居民代表會議議事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決定問題要經居民代表會議成員的過半數通過;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八條 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選舉、罷免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審議決定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請求。
(二)決定聘用本居委會財會人員和其他居委事務管理人員;決定居委會享受補貼人員及補貼標準。
(三)聽取、審查和批准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計畫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議決定本居委會建設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審議決定本居委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居委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居委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五)審議決定辦公益事業的經費的籌集辦法。
(六)審議決定宅基地分配、計畫生育指標安排的方案。
(七)決定對居委會財務和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社區民約等規章制度,並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九)撤銷或者改變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審議決定居民會議認為應當由其決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居民會議第二至第七項職權交由居民代表會議代為行使。
第九條 為強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事務作用,在居民代表會議下設會議召集組、監督組和發展組三個獨立工作小組。三個組的人員組成原則上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從居民代表中推選產生(發展組組長由居委會“兩委”幹部擔任,並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員),每組由3至5人組成,分別設組長1名。
會議召集組的職能:根據符合法定人數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開的會議而居民委員會不作為時,可以召集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小組會議,具體負責溝通各方、協調會議召開時間及做好會務有關工作。
居委事務監督組的職能:主要負責居委事務監督和民主理財職能,負責監督居委事務、財務活動。監督居民小組組務公開和財務收支情況,有權否決居委會、居民小組不合理的開支。在討論居委事務公開和經費使用議題時可以列席居民委員會會議。
發展組的職能:發展組是居委會發展經濟的智囊和參謀,負責調研論證本居委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收集掌握生產發展信息,提出居委會發展經濟、興辦公益事業的計畫和項目建議,協助籌措發展生產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並為居民發展生產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個組的成員統稱為居委事務管理人員,任期與居民委員會成員相同,可以連選連任。居民委員會可以對不稱職的居委事務管理人員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
第三章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眾性自治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受政府指導和居委黨支部的領導。
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居委會屬於居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編制並實施本居委會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管理本居委會財務,教育居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鞏固和壯大居委集體經濟,管理居委會居民集體所有的各類經濟組織;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支持和組織居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承擔居委會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居委會經濟發展。
(三)編制並實施居委會建設規劃,按照規劃修建村道,指導居民建設民房,整頓村容,發展公益事業,搞好公共衛生,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四)促進居民團結和家庭和眭,照顧五保戶、困難戶和軍烈屬,依法調解民間糾紛;代表居委會處理與鄰近居委會的糾紛,維護居委會與居委會之間的團結;協調處理居民小組之間的關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和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居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動,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六)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居民履行納稅、服兵役、計畫生育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工作;向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八)召集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半月學習半天,主要學習黨的農村現行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檔案,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三)值班制度。居民委員會實行輪流值日制度,保證每天都有一位成員在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值班,處理居委事務。
(四)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
(五)居委事務公開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委事務大事都要公開,主要包括:
1、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2、居委會幹部的分工,居民委員會三年任期目標、居委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
3、年度財務計畫及各項收入、支出和債權債務情況;
4、集體資產及其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土地、物業等生產資料的經營情況以及承包經營方案、投標結果、承包費收繳、契約履行情況;
5、居委集體經濟收益及其使用情況;
6、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以及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
7、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8、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擁軍優屬、社會捐贈等項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情況;
9、政府下撥的補助經費、專項經費的收支情況;
10、居委會幹部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公務活動方面的開支情況;
11、當年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12、安排計畫生育指標、落實計畫生育節育措施和計畫外生育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
13、協助街道辦開展工作情況;
14、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公開的形式:設立公開欄,發放明白紙,居委會幹部述職。
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各委員會工作由居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
第四章 居民小組
第十四條 居民小組是在居民委員會領導下,居民開展民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居民委員會聯繫居民的橋樑和紐帶。
第十五條 本居委會設立5個居民小組,每個小組設正、副組長各1名,正、副組長由本組居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居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召集本組居民小組會議和組織居民的活動,並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匯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居民落實街道、居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按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居委會的建設,並對居委會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本組居民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組務公開,並接受居委事務公開監督小組的審核監督。
第十七條 居民小組的集體收入收益歸本組全體居民集體所有,單獨核算,由居民小組管理使用,接受居民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章居民
第十八條 凡戶口在本居委會的居民在居委會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居委事務活動,提出有關居委事務的批評和建議,對居委會幹部和居委事務進行監督。
(三)享受居委會舉辦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每個居民在居委會內都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執行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完成居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居民利益的行為作堅決鬥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爭當文明居民、文明戶的活動。
第六章 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條 居民委員會成員是全居委會居民的公僕,必須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於本職工作,努力為居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二)認真學習政策,學習經濟管理知識和農業科學技術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究工作方法,遇事同民眾商量,尊重居民意見,善於做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請吃、不受禮、不以權謀私、清正廉潔,敢同不良傾向作鬥爭。
(五)以身作則,在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六)堅持原則,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七)維護集體團結,執行會議決議,齊心協力共同開展好工作。
第七章制度建設
第二十一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居委會務管理制度。如居委事務公開民主管理規定;居民代表議事規則;社區民約;財務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另行制定,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第八章社會治安
第二十二條每個居民都要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第二十三條居民之間要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架鬥毆、不聚眾滋事,嚴禁侮辱誹謗他人,嚴禁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條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二十五條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訊、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心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居委會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並酌情處理,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村風民俗
第二十八條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倡婚事新辦,移風易俗;破除舊的喪葬習俗,推行火化;反對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章鄰里關係
第二十九條居民之間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三十條依法管理宅基地,執行村莊規劃,不損害整體規劃和鄰里利益。
第三十一條鄰裡間發生糾紛能自行調解的,自行調解,不能自行調解的,要依靠組織解決,不能仗勢欺人,強加他人。對不聽勸阻製造糾紛的當事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必須承擔醫療費用,並按損失折價賠償。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條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條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十四條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條計畫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
第三十六條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居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三十七條父母擔負未成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小學生輟學。
第十二章社會保障
第三十八條鼓勵居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不斷發展居委會醫療保障事業。
第三十九條居委會發生自然災害,要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報告,並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救災、查災、報告工作。上級發給居委會的救濟糧、款物,應根據受災程度,及時地發放到受災戶。
第四十條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農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個別條款如與國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由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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