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農村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試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促進我縣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遵義市農村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試行辦法》和國家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夫妻雙方戶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部分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實施本辦法。
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國土、農辦、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工作。
第四條 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給予一次性100元至500元的獎勵費,並從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當月起,每月發給5元以上的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
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主動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另一次性給予1000元以上的獎勵費。
每年獨生子女保健費、獎勵費由鄉(鎮)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對符合本款第(一)、(二)項條件的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的夫妻,給予每人每年300元的生產扶助金;符合本款第(三)、(四)項條件的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的夫妻,給予每人每年500元的生產扶助金。
(一)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夫妻,從年滿50周歲的當年起領取。
(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自願放棄生育並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年滿40周歲的當年起領取。
(三) 扶貧一類重點鄉(鎮)中的獨子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夫妻,從年滿40周歲的當年起領取。
(四)扶貧一類重點鄉(鎮)中的獨女戶的夫妻,從年滿30周歲的當年起領取。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的獎勵扶助對象,在年滿60周歲後,不再發放生產扶助金,統一按國家獎勵扶助制度的規定執行。對獨女戶,除享受國家獎勵扶助制度外,另發給每人每年600元的獎勵扶助資金。
第七條 對獨女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子女,參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大專院校)統招錄取入學的,分別獎勵3000元和2000元的助學金。
第八條 對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女戶,並主動落實絕育措施的,給予一次性1000元的獎勵。獎勵金由縣、鄉兩級各承擔50%。
第九條 對實行計畫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避孕藥具和生殖健康體檢。
第十條 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家庭的子女,在九年制義務教育中給予“兩免一補”。
第十一條 對獨女戶、二女絕育戶家庭的子女,參加縣內學校中考錄取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參加市內學校中考錄取時按《遵義市農村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時按照《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獨生子女戶家庭的子女,在應聘本縣企事業單位員工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在報考本市國家公務員和應聘遵義市企事業單位員工時,按《遵義市農村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在生產、生活方面給予優先安排生產扶持項目和資金;在就醫、入學、宅基地審批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照顧,並減免和補助部分收費。
第十四條 對實行計畫生育家庭的成員,免費參加縣人民政府主辦的專項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 對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本縣平均水平的,每年可申請本金2000元以內的一年期貸款貼息補助。
第十六條 獨生子女戶的未婚子女,每年繳納的農村合作醫療費由縣人民政府全額承擔。
第十七條 對獨生子女戶的未婚成年子女,因殘疾或重大疾病經鑑定不能正常生產、生活的,給予未婚成年子女每人每年1200元生活補助。
第十八條 對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的未婚子女死亡的,給予一次性3000元補助。
第十九條 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居住的房屋屬危房或人均建築面積少於20平方米的,新建房屋可向戶籍所在地村(社區)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民政部門核准後給予3000元至5000元的建房補助。
第二十條 對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夫妻,進入合作醫療且因病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超過2000元以上的部分,給予50%的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5000元。
第二十一條 經醫療技術鑑定屬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給予無償治療;對家庭生活貧困的,給予重點幫扶,並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二十二條 對已婚育齡婦女自覺落實出生缺陷干預措施後,所生嬰兒經鑑定確有缺陷的,給予一次性1000元至5000元補助。
第二十三條 獨子戶和二女戶的夫妻,從年滿60周歲的當年起,每人每年領取獎勵扶助金600元。
第二十四條 獨女戶的夫妻,從年滿60周歲的當年起,每人每年領取獎勵扶助金1200元。
第二十五條 享受本辦法獎勵扶助的家庭再生育的,收回已領取的全部獎勵費和生產扶助金,全部繳入獎勵扶助專戶基金;違法生育的,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列獎勵救助、生產扶助經費,其資金來源為:
(一)國家、省、市級補助的人口計畫生育事業專項資金;
(二)縣、鄉兩級每年預算安排的人口計畫生育事業專項資金、社會撫養費;
(三)相關部門配套資金;
(四)社會捐贈資金;
(五)其他資金。
獎勵扶助經費除明確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承擔的以外,其餘部分由縣級以上承擔;其它各項優先優惠政策的兌現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生產扶助資金納入專戶,嚴格按照獎勵扶助資金的“四權分離”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相關部門要對獎勵扶助對象進行逐級審核、確認,張榜公布,接受監督。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絕育戶的子女,是指戶籍在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子女。
獨生子女戶(獨子戶、獨女戶),是指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
二女絕育戶,是指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規定生育兩個女孩,並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
未成年的子女,是指未滿18周歲的子女。
一類重點扶貧鄉(鎮),是指省級以上的貧困鄉鎮。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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