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試點工作,切實減輕農民醫療負擔,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二、工作目標
以大病統籌為主,建立農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完善管理和監督機制,增強農民抵禦重大疾病風險的能力,為農民提供優質、價廉、便捷的醫療衛生服務。加大宣傳,組織廣大農民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保2007年元月1日啟動運行,農戶參合率達80%以上。
三、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組織,多方籌資原則;堅持政府引導,農民自願原則;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原則;堅持大病統籌,兼顧慢性病、住院分娩原則;堅持年度審計,農民代表參與監督原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組建機構
縣人民政府成立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府辦、衛生、財政、發改、人勞、民政、計生、公安、農辦、農業、食藥、文廣、物價、審計、監察、統計、編辦、殘聯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負責總攬、統籌、協調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和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管理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
1、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由衛生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2、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府辦、衛生局負責人任副組長,財政、民政、計生、公安、物價、審計、文廣、農辦、殘聯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並定期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衛生局,由衛生局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處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日常事務。
3、監督委員會由縣監察局負責人任組長,審計、物價、財政等單位為成員,負責監督、審查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運行情況。
各鄉鎮、村(社區)要切實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宣傳、發動以及資金籌集上繳、管理和監督等工作。
(二)明確職責,強化協作
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強化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衛生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組織實施,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的執業管理;財政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申請上級補助基金;人事、編制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及人員的核定;公安部門負責參合人員的戶口界定;農業、文化廣播電視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宣傳發動;民政、殘聯、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重點優撫對象的核定,劃撥籌資款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戶,同時將名單送縣合醫辦和相關鄉鎮;物價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單位收費標準進行監督檢查;食藥監管部門負責監管農村藥品質量,整頓規範流通秩序,淨化農村藥品、醫療器械市場;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運行、補助情況進行監察和審計。
(三)加大宣傳,營造氛圍
各級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開設專欄、張貼標語、召開民眾會等方式,大張旗鼓地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作用,參加辦法,權利與義務,經費的籌集、管理和報銷等有關政策,努力爭取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深入人心,家喻戶曉,引導農民自願踴躍參加。
(四)強化監督,保障有序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堅持每年年底向縣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匯報工作情況。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農民代表參加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會議,不定期對縣、鄉鎮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督查。設立諮詢、投訴、舉報電話和專欄,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信息。
要加強督促查辦力度,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定點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絢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後果的進行嚴肅查處;對定點醫療機構不遵守合作醫療管理制度和規定,導致不能履行協定,管理混亂,服務質量低下的,經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批准,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對參合農民不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和規定、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除追回補償資金外,取消其參合資格一年。
五、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06年8月22日-10月30日)
1、8月22日至9月15日,縣組織召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線調查會,組建基線調查組,完成基線調查等工作。
2、9月16日至10月30日,縣組建相應機構,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縣衛生局負責擬定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報縣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二)宣傳階段(2006年10月31日-11月30日)
1、10月31日召開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動員會。
2、11月1日至11月5日,各鄉鎮組建機構,召開動員會、民眾會,組織鎮、村幹部進村入戶,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目的、意義、政策,特別是國家增加補助的相關政策進行廣泛宣傳,動員廣大農民積極參加合作醫療。
3、11月6日至20日,進村入戶摸底登記,填寫《摸底登記表》,匯總表一式三份,其中鄉鎮財政所一份,上交縣財政局、縣合醫辦各一份。
4、11月21日至11月30日,登記和確認參合農民,填寫《參合人口登記表》和匯總表一式三份,其中鄉鎮財政所一份,上交縣財政局、縣合醫辦各一份。由縣衛生局負責完成定點醫療機構評審等有關工作。
(三)收費階段(2006年12月1日-12月30日)
1、12月1日至12月20日,各鄉鎮分村組按照《參合人口登記表》,以戶為單位登記造冊,並按每年每人10元的標準收取參合資金,由鄉鎮財政所5天一次直接將收取的參合資金上繳縣財政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專戶”,收款時同時填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當場發給參合人員。並公布舉報電話和投訴方式。由縣衛生局組織完成微機培訓、信息系統試運行工作。
2、12月21日至12月30日,縣合醫辦、財政局向省、市合醫辦上報相關資料,申報國家補助資金。
(四)實施階段(2007年1月1日-12月31日)
參合人員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和有關票據到定點醫療機構享受相關醫療補助;各級管理機構要認真組織實施,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協調解決;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加強補償資金運行機制建設,確保補償資金及時到位,並定期張榜公布合作醫療資金支付情況;要開展合作醫療調查研究和評估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提出調整意見和改進措施,並報請縣管理委員會進行修訂完善;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程式及規章操作,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供合理、有效、質優、價廉的服務;縣監管委員會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公開、公平、合理、有序、規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