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政務服務中心運行管理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縣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對行政許可實施工作的監督管理,規範行政許可行為,保證進駐“中心”的視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正、廉潔、高效地施行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法》、《中共鳳岡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務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縣發〔2005〕9號)、《鳳岡縣違反軟環境治理及效能建設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縣通〔2007〕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責任追究的對象是進駐“中心”的行政許可機關(以下簡稱“視窗部門”)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及其視窗工作人員。
第三條 行政責任追究的主管機關是縣監察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政務服務中心。
第四條 行政責任追究堅持“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程式規範、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視窗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越權或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四)無法定依據,將行政審批及資格、資質認證作為企業註冊登記前置的;
(五)在行政許可法定條件之外,附加有償諮詢、培訓、購物、指定中介服務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將行政許可事項納入“中心”辦理或擅自改變進駐項目的;
(七)擅自在本機關受理已進駐“中心”的行政審批項目及服務項目的;
(八)擅自設立或改變許可事項的申報材料、審批程式、申報條件等相關內容增大申請人義務的;
(九)擅自改變承諾時限或未經批准逾期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
(十)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繼續實施許可審批或變相審批的;
(十一)在實施行政許可時違法收費或不按規定在指定收費代理銀行視窗收費的;
(十二)不按規定公示許可事項相關內容或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拒不執行告知義務的;
(十三)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十四)拒絕參與聯合辦件的“聯審會”或在“聯審會”後的審批工作中不遵守有關規定和不履行相應職責的;
(十五)作風粗暴、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暗箱操作”或不盡職守造成錯誤或延誤審批的;
(十六)擅自抽調或安排視窗工作人員從事與視窗工作職責無關的其它工作,造成視窗工作人員缺崗的;
(十七)不按規定指定分管領導聯繫本部門視窗工作,監督管理不力,導致視窗工作人員多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
(十八)因違規實施許可被投拆,拒絕配合或消極對待投訴事項調查的;
(十九)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的。
第六條 視窗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不按規定正確履行“告知”義務或未告知申請人準備、補正材料及法定形式的全部內容,延誤申請辦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許可事項的;
(五)工作不負責任,丟失或損毀申報材料的;
(六)不遵守辦公自動化操作程式或提供虛假辦件記錄的;
(七)接受申請人給予各種好處的;
(八)介紹申請人與許可機關有關人員私下辦理許可申請的;
(九)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的。
第七條 行政責任追究方式。
(一)對視窗部門的行政責任追究方式:
1、通報批評
2、對主要負責人或有關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
3、建議給予主要負責人或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4、提請調整主要領導或責令主要領導引咎辭職;
5、提請罷免主要領導職務。
(二)對視窗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方式:
1、責令賠禮道歉;
2、責成書面檢查;
3、通報批評;
4、誡勉談話;
5、調離視窗崗位並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第八條 視窗部門及其視窗工作人員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或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未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從輕或免除責任追究。
第九條 視窗部門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通報批評的,給予其負責人行政處分,是文明單位或先進單位的,取消其稱號;視窗工作人員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誡勉談話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或“不合格”。
第十條 視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被投訴的,由“中心”調查,形成書面材料。查證屬實的,由“中心”根據性質、情節和後果提出行政責任追究的意見,並報相應的行政責任追究主管機關予以追究。
第十一條 行政責任追究主管機關對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意見適當的,應及時作出行政責任追究決定;對行政責任追究意見有異議的,及時反饋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 凡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禮道歉的,由“中心”決定;誡勉談話由“中心”會同監察局進行;給予行政處分、調整職務、責令引咎辭職、提請罷免職務的,由縣監察局或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行政責任追究處理決定必須送達被處理人,並於送達之日起生效。對實名舉報的應將處理決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對匿名投訴、舉報的,應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不服行政責任追究決定的,應在收到處理決定文書後30日內提出申訴。責任追究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申訴書後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形式告之申訴人。
第十四條 行政責任追究主管機關決定受理申訴後,應於30日內作出複查複議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第十五條 追究視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各種文字材料必須存檔。
第十六條 受到行政責任追究的視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在處理決定作出後3日內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和整改責任人,並以書面形式報送行政責任追究主管機關監督實施。整改期間再次出現違規行為的,從重處理。
第十七條 行政責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黨紀政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監察局、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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