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二)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城市規劃區內,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亂停亂放車輛、當路擺攤設點、堆物作業等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以及有照但不按執照規定場地經營而進行店外經營、店外作業的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自產蔬菜和農副產品未進入政府指定地點銷售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違規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破損或者殘缺等影響市容的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文物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水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十一)履行省、州、縣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