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木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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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木齊市是我國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亞的現代化國際商貿中心、多民族和諧宜居城市、天山綠洲生態園林城市和區域重要的綜合交通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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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標準及實施細則

作者: 時間:2006-10-09 來源: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字號【大中小】【會員收藏】

第一條(依據)根據《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及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市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以下簡稱廣告)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利用交通安全設施等禁止設定情形)
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定廣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信號設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標誌牌;
(四)交通執勤崗位設施;
(五)道路綠化隔離帶護欄;
(六)道路、橋樑、隧道收費口防撞牆。

第四條(影響市政公共設施等使用的禁止設定情形)
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定戶外廣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除設公交候車亭外的公交站牌、出租汽車搭乘牌及消防栓、郵筒、電話亭等設施5米範圍之內;
(二)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安全運行範圍內;
(三)過街地道、公路收費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車流出入口10米範圍內;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範圍內(停車線後面10米為界)。

第五條(防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形象的禁止設定情形)
不得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形象設定戶外廣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老城區範圍內(東至五星路、金銀大道,南至錢塘江路、團結路、西至寶山路、西過境路、北至克拉瑪依路)設定高桿大型廣告的;
(二)沿河灘路(北至新醫路,南至珠江路)設定高桿大型廣告的;
(三)跨越城市主次公路、道路設定的;
(四)市區內在50米(15層)以上高層建築頂部設定的;
(五)在透空圍牆上設定的;
(六)在重點地段建築物外牆、頂部設定實物廣告的;
(七)在具有特色的建築物及其周圍設定的;
(八)在建築外牆設定廣告遮擋建築物特色裝飾細部的;
(九)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築窗間牆、窗肚牆設定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的;
(十)在大量車輛出入的單位出入口兩側20米範圍內設定的;
(十一)其他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築形象的情形。

第六條(利用行道樹或者毀損綠地的禁止設定情形)
不得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設定戶外廣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依附於行道樹或者影響行道樹生長的;
(二)占用綠地插設的;
(三)遮擋綠化景觀的;
(四)其他利用行道樹或者毀損綠地的情形。

第七條
(在國家機關等控制地帶的禁止設定情形)
不得在國家機關、紀念性建築、標誌性建築、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築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戶外廣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自治區、市、區、縣、針(鄉)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協、人民政府機關大樓及其圍牆;
(二)自治區、市、區、縣公安局、國家安全局、檢察院、法院機關大樓及其圍牆;
(三)軍事機關大樓及其圍牆;
(四)按規定批准的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控建築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五)人民廣場地區(中山路、和平路、東風路、伊斯蘭飯菜店圍合地區及其臨街面),火車站站前廣場及周邊,城市其它地段廣場及其周圍建築物上設定的;
(六)建築規模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安居小區內設定的。

第八條
(廣告設定地段規劃的編制、審批)
本市重要地區和重要道路的廣告設定地段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報烏市戶外廣告審批領導小組審批後實施。廣告設定地段規劃可結合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城市道路整治規劃和市容景觀建設要求進行編制並按有關規定一併報批。編制廣告設定地段規劃應當遵守本規定。編制廣告設定地段規劃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九條
(廣告設定地段規劃的內容、文本、圖紙要求)
廣告設定地段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廣告設定的位置;
(二)廣告設定的具體要求(形式、高度、尺寸等)。廣告設定地段規劃文本,應當包括規劃範圍的確良廣告的管理規定。廣告設定地段規劃圖紙應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含廣告的現狀),廣告設定地段規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圖紙比例
1/500——1/2000。

第十條
(人行道上設定廣告的規定)
在人行道上設定廣告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人行道寬度小於4米的,不得設定廣告,人行道、非機動車道合計寬度小於10米的,不得設定實物造型廣告;
(二)廣告沿人行道的縱向間距不得小於50米;
(三)立桿式廣告牌面底部離地面的高度不得小於3米;牌面外緣離人行道側石不得小於0.2米;
(四)底座式廣告牌面外緣距人行道側石不得小於0.4米,且不得大於0.9米,底座高度不得大於0.5米;
(五)依附於燈桿、電桿等的廣告,其牌面底部離地面的高度不得小於4米;
(六)工地圍牆立牌式廣告,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兩側建築外牆的牆面。

第十一條
(公交候車亭廣告的設定)
利用公交候車亭設定廣告的,應當結合候車亭一併設計和報批。

第十二條
(垂直建築物立面的廣告的設定)
垂直建築物立面的廣告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垂直於建築物立面的廣告,其底部離地面的淨空高度不得小於4米;
(二)沿路建築緊貼或者壓占建築紅線的,廣告牌外緣挑出距離不得大於0.8米;
(三)沿路建築退讓建築紅線的,廣告牌外緣挑出距離由規劃管理部門核定,但外挑距離不得超過2.5米;沿路建築退讓建築紅線距離不路1.5米的,廣告牌外緣挑出距離不得大於1.5米。

第十三條
(平行於建築物外牆的廣告的設定)
平行於建築物外牆設定廣告的,廣告的設定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廣告突出牆面的距離不得超過0.5米。

第十四條
(屋頂廣告的設定)
建築物屋頂上設定廣告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度24米、24米以下建築屋頂上廣告牌面高度不得大於2米,寬度不得超出建築兩側牆面;
(二)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建築的屋頂廣告,牌面高度不得大於3米,寬度不得超建築兩側牆面。

第十五條
(貼附實體圍牆的廣告的設定)
貼附沿路實體圍牆的廣告,其突出牆面的距離不得大於0.2米,高度不得超出圍牆高度,寬度不得大於圍牆柱墩之間的實牆面。

第十六條
(公路兩側廣告的設定)
沿公路兩側設定廣告的,廣告牌面外緣不得逾越公路行道樹幹外緣的連線,廣告牌單面面積不大於20平方米,其間距應當大於800米。公路穿越城鎮部分,其沿路兩側設定廣告的,按照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廣告牌面的最大尺寸、面積規定)
廣告牌面的最大尺寸、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立桿廣告和依附於燈桿、電桿的廣告:高1.0米、寬0.8米,燈箱厚度0.3米;
(二)底座式廣告:高1.2米、寬1.0米、燈箱厚度0.3米;
(三)工地圍牆立牌面的廣告:市2.5米、寬5米(可多塊連續設定);
(四)垂直於建築牆面的廣告:高6米、寬1.5米;
(五)平行於建築牆面的廣告:高度24米及24米以下的建築,其面積不得大於牆面的三分之一,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的建築,其面積不得大於牆面的四分之一;
(六)屋頂廣告:高度24米及24米以下建築設定的,面積不大於20平方米;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建築上設定的,面積不大於40平方米。
以上廣告牌面積均指單面面積。廣告牌面的具體尺寸,由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廣告設定環境條件,在上述尺寸、面積範圍核心定。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合併設定的,按其合併的總尺寸、總面積計算。

第十八條
(廣告的安全質量)
廣告應當符合牢固、安全的要求,必須由具體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廣告的安全質量由申請單位或申請個人負責。

第十九條
(解釋部門)
本標準由烏魯木齊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施行日期)
本標準自2000年5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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