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改革完善預算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
2、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投入,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3、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職責,貫徹執行分配政策和公益事業發展財稅政策,縮小地區之間、行業之間、不同居民群體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4、強化財政調控經濟職能,貫徹落實促進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建立健全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政體制機制。
5、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理順政府分配關係,規範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的管理機制,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加強財政監督管理,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6、加強對地方金融類企業的監督管理,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區財政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和執行全區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貫徹執行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居民的分配政策,貫徹執行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方面的法規、條例和管理制度。
(三)承擔全區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全區年度財政決算草案並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編制年度全區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管理財政票據。
(五)組織制定全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區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區行政、政法、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支出,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有關經費開支標準。
(七)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區農業、林業、水利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農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
(八)提出促進全區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監督管理全區財政經濟發展支出;制定全區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區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負責制訂政府採購制度,編制全區政府採購預算並監督管理。
(十一)貫徹執行有關地方性稅收管理規範性檔案,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提出地方性稅目稅率調整和對全區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負責全區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徵收管理。
(十二)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實施全區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監督管理公物拍賣;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十四)研究提出支持服務業發展和促進消費的財政規定;擬訂商業流通、糧食、物資、供銷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地方政策性保險有關政策,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
(十六)執行國家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擬訂地方性有關辦法、制度;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債務,防範財政風險。
(十七)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八)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相關建議。
(十九)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指導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二十一)按照有關規定和出資人職責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依法對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二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財政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事項服務股)
負責政務和有關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信息、新聞、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公務接待等工作;負責起草修訂局機關目標考核辦法、內部管理制度等,定期對各股室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負責領導批示件和領導交辦重要事項等的督辦工作;承擔機關車輛、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和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負責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二)綜合股
分析預測全區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負責貫徹落實土地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貫徹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政府性基金,編制年度全區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相關工作。
(三)預算行財股
負責擬訂全區財政管理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編制財政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區財政收支預算編制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編制年度全區財政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負責預算收支平衡工作;負責全區部門(單位)預算編制、審核、批覆、調整工作,編制全區財政決算;負責全區部門(單位)支出標準體系建設,管理全區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和全區財政供養人員信息庫;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研究國家財政政策,爭取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及財政補助,負責區對各街道辦事處、園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執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全區財政收支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及總會計核算;負責審核匯總全區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負責全區財政資金調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深化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負責對全區部門(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
(四)社會保障股
負責衛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部門(單位)預算有關工作,審核批覆所聯繫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擬定財務管理辦法,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參與編制區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專項資金(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
(五)農財股
負責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等方面的部門(單位)預算有關工作,審核批覆所聯繫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擬定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
(六)採購中心
接受採購人的委託,按照採購管理辦公室確定的採購方式,依法組織實施全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採購;接受採購人的委託,採購未納入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負責集中採購信息的發布,收集採購供求信息,建立與本區政府採購相適應的信息庫;負責供應商資格標準的制定與審查,建立供應商信息庫;廣泛宣傳政府採購的法規、政策,提供政府採購諮詢,增強競爭性。確保所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物有所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
(七)財政監督股
貫徹執行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負責統一組織全區財稅法規、政策和資金、賬戶等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財政政策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區財政局內各股室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監督局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配合省財政廳財政監督檢查局、財政部駐河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財政監督檢查辦事處檢查工作。
(八)國有資產和企業監督管理股
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區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區級財政支持有關行業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負責擬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清查等工作;指導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城鎮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金融貿易股
負責全區商務、糧食、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審核批覆所聯繫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對地方金融類企業資產、財務的監管職責;負責區級重要商品儲備、轉換的補貼撥付;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的發放和監督管理;負責公務拍賣企業的有關管理工作。
(十)債務股
對政府內外債務進行統計並編制償債計畫;研究政府債務政策,統一管理區政府對外債務和債權;負責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承擔項目申報、評審、轉貸及貸款資金監督與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國外貸款資金的回收、償還和還貸準備金的管理工作;對項目執行機構實施項目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所有國內貸款項目的擔保和承諾等工作。
人員編制
區財政局(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中層領導職數10名。
核定工勤編制2名。
紀檢(監察)、群團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