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達標

魏達標,1949年12月出生,曾任茂名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副處級)分管土地審批、測繪。2010年7月26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兩項罪名而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2012年5月被廣州中院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基本信息

魏達標,1949年12月出生,2010年7月23日被逮捕,案發前任茂名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副處級)分管土地審批、測繪。被控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兩項罪名。

被指控給開發商辦事並受賄

廣州市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魏達標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在審批廣東省茂名市茂港區羊角鎮14宗總計503202.16平方米土地的登記發證過程中,在明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檔案規定、不符合辦證登記條件的情況下,濫用職權,違規登記發證,致使該14宗土地被私人企業非法占有使用,造成了國家損失5252.8072萬元。
據指控,2003年10月,被告人魏達標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在審批茂名市達威達貿易公司、茂名市工業自動化儀表公司、茂名市中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將其名下位於廣東省茂名市茂港區羊角鎮石曹村委會10宗共71880.79平方米土地轉至廣東省茂名市名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過程中,明知上述變更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濫用職權,違規審批農地,按照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變更予以登記、發證,造成了國家應收的土地稅費、土地評估費、預交易稅費、價格調節基金、地稅和轉讓稅等經費流失總計人民幣305.4266萬元。事後,被告人魏達標收受廣東省茂名市名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鄧某賄送的現金人民幣30萬元。

辯稱犯錯不等同於犯法

庭審中,對於公訴機關指控其濫用職權違規為14宗土地發證的罪行,魏達標稱“冤枉”,這是由國土局長李劭和紀檢組黃某授意的。自己曾多次找李劭反映情況,說這些土地按茂名市政府的200551號文是不能發證的,但李劭仍然態度強硬說:“我讓你辦你就辦。”魏達標稱,他迫於壓力也只好保留反對意見,但他在申報表上籤字時,並沒有表示同意,只是寫:“可否?請李劭局長批示” 。
魏達標稱,自己沒有及時向上級舉報、反應情況,確實是犯了錯誤,但是工作上犯的錯誤並不等同於犯法。魏達標還說:“李劭是發土地證的負責人,我只是他下面的一個分管副局長,他讓我辦我就辦。”
而李劭在前一天的庭審中則稱,辦證發證這些事情的分管領導是魏達標,由他具體把關,他自己是不清楚細節的,也根本不知道這14塊地有問題。
檢方認為,即使如魏達標聲稱的,局長李劭和紀檢組黃某事先給他打了招呼,他在沒有看到申報材料,不知道土地是否可以發證的情況下,身為國土局副局長,對此完全有權利提出自己的意見並否決。但是他卻沒有利用自己的權利盡到職責,而且在看到審批材料不符合規定時,也沒有向更上一級的領導反映情況。公訴機關認為,魏達標身為分管土地使用審批工作的副局長,身負把關職責,卻違規審批該14宗用地,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否認幫開發商逃稅費

對於給10宗土地轉讓違規登記的指控,魏達標也矢口否認。他稱自己之所以為這10宗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的方式予以登記、發證,是因為其申報材料中有工商局相關證明,證明這幾家公司是兼併性質,按規定就可以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的方式辦理手續。
公訴機關隨即宣讀了鄧某的口供。據鄧某交代,魏達標告訴他要想通過使用權轉讓獲得威達貿易公司等9家公司旗下的土地,需要交納100多萬元的費用,但是如果採用名義變更的方式,只需要交20元的工本費加5元的印花稅。但是非常難辦,需要工商局證明該9家公司已經註銷,且資產全部歸名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於是,鄧某通過偽造相關證明後再申報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變更,通過魏達標審批,獲得了上述9家公司的土地。鄧稱,事後他將30萬現金放在黑色袋子中賄送給魏達標。鄧的司機黃某的口供同樣證明了這一點。對此,魏達標激動地辯解,鄧某的說法純粹是捏造、陷害,自己根本沒有授意他造假,更沒有收他的錢。
檢方認為,通過土地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的形式實現10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可以免除高額稅費,鄧某等人根本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若非魏達標授意,他們根本不會這樣操作。另外鄧某等人的證詞均證明魏達標確曾受賄30萬元。而且魏達標為鄧某免除了高額稅費,鄧向其賄送30萬元也符合情理。

“請法官給我一條生路”

在最後陳述階段,魏達標聲淚俱下:“我工作了40年,有39年的黨齡,在副處級的崗位上已經奮鬥了26年……從來沒有犯過任何錯誤,還得到省級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我今年63歲了,身體一直不好。我家裡有88歲的父親、87歲的母親、87歲的岳母、64歲的愛人,他們身體都不好,都要靠我供養。請法官大人給我一條生路。”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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