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5.02-1990.10 沼山鄉工作,歷任沼山鄉經管站副站長、站長、統計助理員、財辦主任;
1990.10-1991.01 太和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
1991.01-1991.05 太和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鎮政府副鎮長;
1991.05-1994.06 太和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1994.06-1996.12 太和鎮黨委副書記;
1996.12-1998.12 沼山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8.12-1999.12 沼山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999.12-2003.02 沼山鎮黨委書記;
2003.02-2004.01 沼山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團主席;
2004.01-2004.03 梁子湖區政協副主席、沼山鎮黨委書 記、人大主席團主席;
2004.03-2005.01 梁子湖區政協副主席;
2005.01-2006.11 梁子湖區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06.11-2011.11 梁子湖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2011.11- 2016.06 梁子湖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人物事件
涉嫌犯罪
2016年03月15日據鄂州市紀委訊息:鄂州市紀委將梁子湖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高興長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撤銷委員
2016年6月16日,鄂州市政協七屆二十七次常委會議通過:高興長、肖輝國因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依法批捕,按照政協《章程》規定,決定:撤銷高興長、肖輝國政協鄂州市第七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依法雙開
2016年10月14日,據鄂州市紀委訊息:經鄂州市委批准,鄂州市紀委對鄂州市梁子湖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高興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高興長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
高興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鄂州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鄂州市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高興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