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1992年1月21日,高炎龍因涉嫌搶劫殺人罪,被原靈寶縣公安局(現靈寶市公安局)刑拘。後來,三門峽市中級法院以他犯搶劫罪判處死緩。
高炎龍始終不服判決,並一再堅稱自己遭到了刑訊逼供才承認殺人,並以此為由向上級人民法院抗訴。
高炎龍抗訴後,河南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1998年8月21日,高炎龍被取保候審釋放。此後的近十八年里,案件再也沒有重審。
2016年1月4日下午,在向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後,法制晚報記者電話採訪了高炎龍,他告訴記者,法院的立案庭已經收下了他的申請書,並表示會儘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高炎龍說,他注意到201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等6種情形之一的,屬於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高炎龍在申請書中提出四項請求:一是要求辦案機關書面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二是要求賠償被羈押2410天的賠償金529525.20元;三是要求賠償經營損失500000元;四是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000元。
高炎龍表示,在新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因案件沒有被作出終止偵查決定、也沒有作出不起訴決定、更沒有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以至無法申請國家賠償。
他認為,新的司法解釋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而他是在新年第一個工作日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因此他應是“兩高”新的司法解釋施行後,全國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結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
申請賠償
獲國家賠償
河南三門峽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向被冤殺人的當地農民高炎龍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向其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531382.96元,精神撫慰金130000元,並為高炎龍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法院道歉
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高炎龍居住的村子裡張貼公告,向蒙冤24年的“殺人犯”高炎龍賠禮道歉並恢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