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高檢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獎設成果獎和組織獎,每年獎勵一次。 高檢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只獎勵最高人民檢察院各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員上年度公開發表的以檢察基礎理論為主題的研究成果。 參與高檢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評獎,不影響申報全國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

簡介

高檢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勵辦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127次黨組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高檢院機關各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積極研究檢察基礎理論,多出高質量、有影響、能回答重大理論問題的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促進檢察理論繁榮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服務,為檢察工作和檢察改革服務的方針。
第三條 高檢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獎設成果獎和組織獎,每年獎勵一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領導和組織評獎工作,檢察理論研究所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高檢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只獎勵最高人民檢察院各內設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員上年度公開發表的以檢察基礎理論為主題的研究成果。
一項成果有多名作者的,如有一名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或直屬事業單位的人員,即屬於獎勵的範圍。一項成果的多名作者分別屬於不同的內設機構或事業單位的,由排名第一的作者所在單位申報。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是指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的基本內容為研究對象的論文和著作。單獨或綜合運用歷史的、比較的、實證的或規範的方法研究如下主題的成果均屬於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一)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
(二)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任免和領導體制;
(三)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職權行使及其監督機制;
(四)檢察機關的業務管理、人員管理和檢務保障機制;
(五)檢察工作的政策和策略;
(六)其他與檢察體制改革和檢察工作機制改革直接相關的研究成果。
第五條 每年1月底前,各內設機構和事業單位統一向檢察理論研究所報送本單位人員上一年度公開發表的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報送材料包括:(1)著作原件,論文所載期刊的目錄頁、正文的複印件一份;(2)註明所報各項成果的題目、作者、書刊名稱、發表時間、字數的清單。
第六條 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按照下列標準分別予以獎勵:
一、在權威報刊(包括《中國社會科學》、《求是》、《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人民日報(理論版)》)上發表的檢察基礎理論論文,按千字2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二、在知名期刊(包括教育部各直屬院校、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學院的學報、法學期刊)上發表的檢察基礎理論論文,按千字5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在上述權威報刊和知名期刊以外的其他有統一刊號或報號的報刊上發表的論文、文章,以及正式出版發行的圖書,屬於檢察基礎理論範圍的,可參加組織獎的計分,但不納入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的獎勵範圍。
在報紙上發表的文章須為3000字以上,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須為5000字以上。
對於高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檢察基礎理論專著需要設立特別獎的,經兩名專家或廳(局)長推薦,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按照千字3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
參與高檢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評獎,不影響申報全國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獎。
第七條 組織獎按照各單位人員發表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的數量和檔次的總得分進行排名,每年獎勵前三名。
屬於獎勵範圍的成果,每部專著5分,每篇論文1分,在權威報刊上發表一篇論文另加4分,在知名期刊上發表一篇論文另加1分,其他報刊上發表的論文、文章不另加分。
檢察理論研究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國家檢察官學院只參加排名,不納入組織獎獎勵範圍。
第八條 基本內容相同,以不同作者名義發表,或者,以多種形式發表的,不得重複獎勵。
當年漏報的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可以在第二年補報,但是不得延至第三年補報。
第九條 檢察理論研究所每年2月底前完成初步評審工作,提出初步意見,報檢察理論研究領導小組審查,並由高檢院黨組決定後,公布評獎結果。
第十條 2005年1月1日以後公開發表的檢察基礎理論研究成果均適用本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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