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畫的制定及氣象業務建設的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二、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匯總、傳輸,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監測、預報管理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並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
四、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指導和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貫徹執行《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設施的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和定期檢測、雷電災害調查及事故鑑定等工作。
五、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對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六、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七、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畫財務、人事勞動、科研、培訓以及業務建設等工作;會同縣(市)人民政府對縣(市)氣象機構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協助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擔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財務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