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

《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是國家體育總局於2018年4月28日發布的意見。

意見發布

體規字[20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各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總體部署,加強對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督管理,確保體育賽事活動持續健康發展。總局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的意見》,現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貫徹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體育總局報告。

特此通知。

體育總局

2018年4月28日

意見全文

隨著體育事業的不斷發展,體育賽事活動不斷湧現,各類賽事活動組織機構性質複雜、種類繁多,大型體育賽事活動涉及面廣、參與人數多、社會關注度高,缺少有效監管極易發生各類問題和事故。為進一步加強體育賽事活動監督管理,保護賽事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意見。

一、各級體育管理機構,包括各級體育主管部門、各級體育項目管理中心和協會,應當加強對其主辦、承辦或者授權其他單位舉辦的體育賽事活動的日常監管,並為合法組織體育賽事活動的社會各類組織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二、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制定出台本項目賽事活動組織的行業標準、辦賽指南、參賽指引、培訓辦法、獎懲措施、信用管理等規範,並加強對賽事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不得對民眾性和商業性賽事活動實行帶有準入性質的強制認證、審批或變相審批。

三、對體育賽事活動的監管,應當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標準管理、分類指導,最佳化服務、保障安全的原則。

四、體育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包括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等,作為賽事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當承擔賽事活動場地、設施、人員、物資、安全等保障職責。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體育賽事活動,享有獲得基本安全保障、賽事服務等權利。同時,賽事活動參與者應當履行誠信、安全、有序參賽的義務。

六、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包括參賽者、裁判員、志願者、賽事活動組織機構工作人員等)應當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二)遵守體育道德,嚴禁使用興奮劑,嚴禁操縱比賽以及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行為;

(三)遵守競賽規則、規程和賽事活動組委會的其它規定,維護賽事活動正常秩序;

(四)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和妨礙公共安全,不得在賽事活動舉辦過程中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言行。

七、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制定出台本項目賽事活動組織的辦賽指南,即組織賽事活動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包括對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的基本要求,賽事活動的基本標準、規則以及服務保障條件等內容。

八、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制定出台本項目賽事活動組織的參賽指引,即參與體育賽事活動應當符合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內容,包括符合一定年齡、身體、運動機能等條件,應當知悉並承諾遵守競賽規程、服從賽事活動組委會安排等。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體育賽事活動的,應由其監護人簽署承諾書。

九、各級體育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和章程,加強對賽事活動組織者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賽事活動組織水平。

十、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可以對本項目實行賽事活動組織等級評定製度,按照賽事活動組織整體水平、人數規模、層次規格、服務保障、社會影響力等,對全國所有賽事活動實行等級評定,並在項目管理中心和協會官方網站公開評定結果。

十一、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制定本項目賽事活動信用管理規定,建立各類體育賽事活動主體的信用記錄,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體育賽事活動誠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力度。

(一)向社會推介無不良信用記錄者和有關誠信典型,採取便利服務措施,實施守信激勵。

(二)對組織水平低、社會效益差、有明顯安全隱患或制度不完善等情形的賽事活動組織機構,且經過整改仍不能達到最低賽事活動組織標準要求的,可以將其列入黑名單等信用記錄並在本單位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對多次擾亂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等情形的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可以將其列入黑名單等信用記錄並在本單位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十二、各級體育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賽事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對賽事活動組織機構,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減少或限制其參加培訓、降低信用等級等處罰。

(二)對包括參賽者在內的賽事活動相關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減少或限制其參加培訓、降低信用等級等處罰。

(三)各類賽事活動組織機構、賽事活動相關人員在賽事活動中的行為涉嫌違法的,由各級體育部門配合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處理。

十三、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和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應當依照本意見,儘快制定完善本項目賽事活動監督管理相關制度規範。

地方各級體育管理部門和協會,可以參照本意見,制定本地區相關賽事活動監督管理規定。

十四、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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