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目的
湖南省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政策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精神,為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選拔水平,按照《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於進一步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要求,結合我省《關於印發〈湖南省部分高考加分項目調整方案〉的通知》(湘教發〔2011〕38號)、《關於進一步調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和規範高水平運動員招生錄取的通知》(湘教發〔2013〕35號)的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減少和規範湖南省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素質教育實施,科學合理地體現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引導每一個考生全面而有個性地發展,糾正少數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傾向。要突出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民眾反映最強烈、矛盾最集中的體育、藝術等特長加分和地方性加分問題。要促進公平公正,嚴格制定加分項目設立程式,加強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公示,加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加分資格造假。要體現積極穩妥,從緊從嚴,有序銜接,平穩推進,確保實現大幅減少、嚴格控制、規範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標任務。要體現湖南省情,充分考慮到我省少數民族人口多、區域發展不均衡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促進教育基礎薄弱地區事業發展和人才培養。
二、實施原則
(一)全面實施。嚴格執行教育部等五部委教學〔2014〕17號檔案規定,切實取消有關加分項目和減少加分分值,做到不“開口子",不“留尾巴"。該保留的一律按規定保留,與國家政策保持全面一致。
(二)合理過渡。充分考慮湖南的實際情況,堅持以學生為本,對於過渡期內保留的加分項目,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合理設定加分分值,合理設定過渡期和過渡方式,確保平穩過渡。
(三)平穩推進。加大對高考加分政策的宣傳解讀力度,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加強對加分全過程的監管,確保平穩順利、公平公正。
三、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項目
(一)取消部分全國性加分項目
1、取消部分全國性加分項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項目,此後獲得相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情況記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或考生檔案,供高校招生錄取時參考。
(1)取消體育特長生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8名、全國性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8名"、“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相關考生可選擇報考高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或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考試招生,或其他體育學類專業招生。
(2)取消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學科特長可作為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優先給予初審通過的條件。
(3)取消科技類競賽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國小電腦製作活動一、二等獎,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獎項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科研特長和創新潛質可作為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優先給予初審通過的條件。
(4)取消省級優秀學生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對有突出事跡的考生,按照有關程式,高校可破格錄取或單獨考試錄取。
2、過渡辦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上述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保留其應屆畢業當年參加高考的加分資格,但加分分值不超過5分。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調整為加5分,加10分的調整為加4分,加5分的調整為加3分。同時,由於省教育廳湘教發〔2013〕35號檔案已取消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高考加分項目,並從2013年秋季進入高中一年級學生開始適用,因此,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加分項目過渡辦法僅限於2015年應屆畢業生參加2015年高考時適用。
(二)取消湖南省地方性體育、藝術加分項目和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職畢業生加分項目
1、取消湖南省地方性體育、藝術加分項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湖南省地方性加分項目,此後獲得相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情況記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或考生檔案,供高校招生錄取時參考。
(1)取消省級體育比賽獲獎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級體育比賽,獲得個人或集體項目前6名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2)取消省“三獨"(獨唱、獨奏、獨舞)比賽獲獎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省教育廳舉辦的“三獨"比賽獲得一、二等獎的考生,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2、取消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職畢業生加分項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中職學生參加對口招生考試的加分項目,此後參加教育部組織的全國技能競賽和省教育廳組織的全省職業院校技能競賽獲得一、二、三等獎的考生,不再具備對口招生考試加分資格。同時,取消獲得全國技能競賽一等獎學生可免試推薦到本科院校相關專業就讀的政策,將免試推薦入學政策調整為:獲得全國技能競賽一、二、三等獎和全省職業院校技能競賽一等獎的學生,應屆畢業當年高考時具有免試推薦到省內具有對口招生任務的高等職業院校相關專業就讀的資格。
3、過渡辦法。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省級體育比賽和省“三獨"比賽有關獎項、名次的考生,保留其應屆畢業當年參加高考加分資格,但加分分值不超過5分,且僅限於我省所屬高校招生錄取適用。其中,原加15分(含)以上分值的調整為加5分,加10分的調整為加4分,加5分的調整為加3分。同時,由於省教育廳湘教發〔2013〕35號檔案已取消省“三獨"比賽獲獎加分項目,並從2013年秋季進入高中一年級學生開始適用,因此,省“三獨"比賽獲獎加分項目過渡辦法僅限於2015年應屆畢業生參加2015年高考時適用。
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全國技能競賽或全省職業院校技能競賽有關獎項、名次的考生,保留其應屆畢業當年參加對口升學考試的免試推薦到省內具有對口招生任務的本科院校或高職院校相關專業就讀資格或加分資格,但加分分值不超過5分,且僅限於我省所屬高校招生錄取適用。其中,原加20分的調整為加5分,原加15分的調整為加4分,原加10分的調整為加3分。
(三)保留全國性扶持類加分項目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保留以下全國性扶持類加分項目,加分分值維持不變,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執行。具體加分項目和分值分別為:
1、烈士子女,加20分;
2、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含經國家批准的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縣、區)和少數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分;
3、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加10分;
4、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分。
(四)進一步調整湖南省地方性少數民族加分項目
將我省原有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漢族考生"、“散居在漢族地區的農村少數民族考生"、“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城鎮少數民族考生"等三項加分項目調整為: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縣、區和江永縣、綏寧縣、會同縣、沅陵縣、慈利縣、石門縣等6個少數民族人口過半縣)和少數民族鄉的漢族考生加5分;江永縣、綏寧縣、會同縣、沅陵縣、慈利縣、石門縣等6個少數民族人口過半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散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5分。我省地方性少數民族加分項目在2015年、2016年高考時我省所屬高校招生錄取適用,2017年及以後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進一步加強管理和監督
(一)切實加強加分考生資格審核工作。全省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考生資格審核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做好申請高考加分考生資格審核工作,從制度、程式、操作等方面防範和杜絕高考加分違規行為的發生。
1、明確審核主體。省體育局要對二級運動員資質進行覆核複測。省體育局和省教育廳分別負責各自舉辦的體育比賽獲獎考生的資格審核。省科協負責所組織的學科競賽、科技類競賽加分考生的資格審核。省教育廳負責所組織的科技競賽、省級優秀學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者、省“三獨"比賽等項目加分考生的資格審核。省民宗委要牽頭做好少數民族考生和少數民族區域有關漢族考生的資格審核。省民政廳要做好烈士子女、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等高考加分的資格審核。省外僑辦要做好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高考加分的資格審核。省委統戰部要做好有關台灣省籍考生加分的資格審核。省教育考試院要牽頭做好加分資格覆核工作,特別是要嚴格做好體育類加分考生的統一測試。
2、嚴審證明材料和體育賽事。各有關部門要對申請高考加分考生的獲獎證書和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考生本人身份證明、學籍證明等進行認真審核,確保真實有效。對於具有加分資格的全國性體育比賽和省級體育比賽,按照湘教發〔2013〕35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省教育廳備案公布的省級體育比賽不具備加分資格。
3、備案審核結果。各有關部門完成對各類申請高考加分考生資格審核後,要及時將審核結果匯總並簽字蓋章,按程式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教育考試院覆核和備案。
(二)加大加分信息公開公示力度。加分資格審核過程中和審核通過後,均要及時將資格審核情況及審核結果進行公開公示。各中學要將申請高考加分的考生信息在校園宣傳欄、學校網站等公示平台上公示至少3個工作日,接受全校監督,公示無異議後才能上報有關部門審核。各負責加分資格審核的相關部門對考生加分資格審核通過後,將考生加分信息在部門政務網上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將考生加分信息送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要將考生加分信息在省考試招生網站上公示,接受全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後才能確認審核結果並備案。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學校、申請加分項目、獲得相關獎項、名次、稱號等內容。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後的相關信息要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有關規定予以保留備查。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獲取加分資格。各有關部門要對轄區內加分考生的資格信息公示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三)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各相關部門、考試招生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網路、電話、信函等多位一體的舉報申訴工作平台,暢通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受理加分造假舉報和考生信訪申訴案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積極回應考生和社會關切。
(四)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考生。嚴格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對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加分資格的考生予以嚴肅處理,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參加高考報名、考試或錄取的資格,並視情況暫停其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同時將其違規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五)依法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倒查追責。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加分違規行為的監察力度,一經查實,對違規違紀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事項
我省以往的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政策檔案中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方案不相符或相衝突的,以本實施方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