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徵收管理需要,兼記貨物或勞務所負擔的增值稅稅額而設定的一種專用發票。“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如農林牧水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等,還有徵課消費稅的產品出口所開具的發票也可以作為出口退稅的憑證。隨著稅收征管工作的進一步加強,今後還可能會出現一些具有抵扣稅款或者退稅功能的專用發票。
兩種情況
“虛開”發票,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無中生有,虛構商品交易內容和稅額開具發票;另一種是雖然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但是開出的稅額大於商品交易的實際稅額的行為。其虛開的形式包括“為他人虛開”,即行為人本人無商品交易活動,但利用所持有的上述發票,採用無中生有或者以少開多的手段,為他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虛開發票的行為,也包括以往所說的“代開”發票的行為;“為自己虛開”,即利用自己所持有的發票,虛開以後自己使用的,如進行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即要求或者誘騙收買他人為自己虛開上述發票的行為;“介紹他人虛開”,即在虛開上述發票的犯罪過程中起牽線搭橋、組織策劃作用的犯罪行為。
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裡對“數額較大”、“其他嚴重情節”、“數額巨大”、“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沒有作具體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實踐經驗作出具體司法解釋。
根據法律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款稅的其他發票,已經騙取了數額特別巨大的國家稅款,且情節特別嚴重,並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款稅的其他發票的,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還要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