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稅款發票罪

抵扣稅款發票罪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

表現形式

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僅限於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的情況。通常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轉讓。

對於出售,應當作狹義的理解,不包括行為人沒有從中牟利的轉借發票的行為。對於名為轉借,實為非法出售的,應當按其實際性質,認定為非法出售。對於非法購買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應當根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和用途來確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轉手倒賣的,某購買行為是倒賣發票犯罪的一個環節,應當認定為非法出售(未遂);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購買的發票虛報冒領,貪污公款等等。

所謂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廢舊物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既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又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

由於本節還專門規定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非法出售不能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分別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

由於本節同時還規定了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因此,這裡的發票僅指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問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凡不是從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均屬偽造、擅自製造的發票。如果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構成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2]

體態罪體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行為是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

客體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客體是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

罪責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罪量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規定。參照《追訴標準》的規定,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定罪。

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通常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禁止倒買倒賣發票。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如果需要使用發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因此,除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發售各種發票外,其他一切出售發票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分別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而不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由於同時還規定了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而不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主體要件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最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只能是從稅務機關依法領購此類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負責發售此類發票的稅務工作人員;進一步倒賣此類發票的則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依第211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構成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主體,單位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

主觀要件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著具有營利的目的。

認定

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是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並不是所有的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才能定罪處罰。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立案偵查。對於達不到上述數量標準的,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二是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工作馬虎、不負責任等原因過失出售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一般不構成犯罪。這種情況一般指有權發售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稅務工作人員,因工作粗心等原因錯售發票的行為。由於行為人不是故意非法出售,因此.不能以本罪論處。

劃清一罪與數罪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因收受了賄賂而將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非法出售給他人的,應對其行為分別定受賄罪和本罪,實行數罪併罰。

(2)行為人明知對方是進行虛開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應視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共犯而予以處罰,不宜再定本罪。

(3)行為人非法出售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有的系偽造或擅自製造的,對行為人按認識錯誤處理,仍應以本罪論處。

(4)行為人先盜竊或騙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然後予以非法出售的,屬於牽連犯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對行為人應以盜竊罪或詐欺罪論處,而不再另定本罪並實行數罪併罰。

處罰

根據刑法第209條第3款之規定,犯本罪的,依照第1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211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而數量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特別加重處罰事由犯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而數量特別巨大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款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止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所謂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無權發售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或個人私自出售發票,或者有權發售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不具備領購、使用上述發票條件者發售發票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一次實施還是幾次實施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只要發票數量累計達到50份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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