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水利局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

根據《中共駐馬店市委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駐馬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駐發〔2010〕2號),設立駐馬店市水利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規格為正處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負責各項水利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實施並監督檢查。組織編制全市河流、水庫、蓄(滯)洪區的防洪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及省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的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實施全市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區)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和水能資源的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以及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制度。指導水利行業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監測河流水庫的水質水量。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指導水文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河流、水庫、蓄(滯)洪區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城市防洪工作。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管理、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編制、審查、申報全市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七)開展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對外水利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八)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水庫、蓄(滯)洪區、灘地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併處理跨縣(區)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組織實施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三)負責移民工作。貫徹實施水利水電移民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移民規劃、計畫;組織指導移民搬遷、安置和後期生產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保衛、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工作;指導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保障、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三)財務科
負責部門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資金監管和水利價格、收費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和會計事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稅收、信貸、財務、價格和收費等方面的政策建議;負責水利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四)規劃計畫科(掛駐馬店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牌子)
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擬定全市水利水電工程年度投資計畫;組織擬訂全市中長期水供求計畫;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審查申報工作;負責市管項目設計的審批;負責全市水利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監督實施行業規程規範、技術標準。
(五)水政水資源科
貫徹實施水利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市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水事糾紛協調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負責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審查入河排污口的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市水文工作;組織編髮全市水資源公報。
(六)建設管理科(安全監督科)
組織對河流及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負責河道、水庫、蓄(滯)洪區等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擬訂全市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規章制度;組織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驗收;負責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組織實施農村小水電及小電網建設與管理;負責采砂管理;指導水域的綜合治理、開發利用以及水利旅遊、水庫養殖和水利行業的供水工作;指導城市防洪工作;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
(七)農村水利水土保持科
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排水、節水灌溉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全市水井鑿井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測並公告;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監督管理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
(八)行政審核審批科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核審批工作。
(九)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離休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水上安全管理的職責分工。交通部門負責對通航水域內運輸船舶(含渡口載客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農業(含漁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漁業船舶和農用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水利和河務部門負責對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屬設施)以及系統內專門用於本行業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公園及園林區內水域遊覽船舶及水上遊覽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誰開發、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園區行業主管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負責安全管理。
(四)駐馬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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