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駁《復仇議》 (柳宗元)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僣,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注釋
[1]伏見:看到。舊時下對上有所陳述時的表敬之辭。下文的“竊”,也是下對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則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縣)人。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655)被立為皇后,李治在世時即參預國政。後廢睿(ruì銳)宗李旦自立,稱“神聖皇帝”,改國號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復位後,被尊為“則天大聖皇帝”,後人因稱武則天。[2]同州:唐代州名,轄境相當於今陝西省大荔、合陽、韓城、澄城、白水等縣一帶。下邽(guǐ歸):縣名,今陝西省渭南縣。[3]縣吏趙師韞:當時的下邽縣尉。[4]陳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縣)人。武后時曾任右拾遺,為諫諍之官。旌(jīng):表彰。閭:里巷的大門。[5]過:錯誤,失當。[6]禮:封建時代道德和行為規範的泛稱。[7]黷(dú獨)刑:濫用刑法。黷,輕率。[8]僭(jiàn見):超出本分。[9]制:制定,規定。[10]刺讞(yàn厭):審理判罪。[11]原:推究。端:原因。[12]州牧:州的行政長官。[13]蒙冒:蒙蔽,包庇。[14]戴天:頭上頂著天,意即和仇敵共同生活在一個天地里。《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15]枕戈:睡覺時枕著兵器。[16]介然:堅定的樣子。自克:自我控制。[17]謝之:向他認錯。[18]愆(qiàn千):過錯。[19]戕(qiáng牆):殺害。[20]悖驁(bèi ào倍傲):桀驁不馴。悖,違背。驁,傲慢。[21]邦典:國法。[22]《周禮》:又名《周官》,《周官經》,儒家經典之一。內容是彙編周王室的官制和戰國時代各國的制度等歷史資料。[23]調人:周代官名。[24]《春秋公羊傳》:即《公羊傳》,為解釋《春秋》的三傳之一(另二傳是《春秋左氏傳》和《春秋穀梁傳》)。舊題戰國時齊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說是他的玄孫公羊壽作。[25]推刃:往來相殺。譯文
據我了解,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著身體到官府自首。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為,並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么凡是作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么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採取的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為刑法的準則,並傳給後代,那么,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以此作為法則行嗎?大凡聖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偽,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分開來了。為什麼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於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矇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能夠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視為奇恥大辱,把時刻不忘報殺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禮制,想方設法,用武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以禮約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麼理由要把他處死呢?
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並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為犯法被殺。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麼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模糊了。禮制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並不是指觸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聖賢經傳教導的做法,不是太過分了嗎?
《周禮》上說:“調人,是負責調解眾人怨仇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這樣,又怎么會發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行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殺不止的禍害的。”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就合乎禮制了。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範圍,克盡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後頒發下去。今後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胡士明)
解析
柳宗元的這篇《駁復仇議》,是針對陳子昂的《復仇議狀》而發的。既名為“駁”,就需要在了解對方論點的基礎上,逐一加以辯駁,這對文章的邏輯性要求極高。陳子昂的議論,情理兼顧,頗得人心,在此情況下要提出駁議,其難度可想而知。柳宗元此文條分縷析,聲情並茂,可謂辯駁文章的上乘之作。文中先舉徐元慶為父報仇事,再列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為父報仇是禮,殺人償命是法,當禮與法看似發生矛盾時,陳子昂的建議不能不說是兩全之策,時人都表示讚賞,而柳宗元卻總駁一句:“臣竊獨過之。”其論據為:首先,禮與刑的基本作用都是為了“防亂”,兩者在根本上其實並不矛盾,因而“旌與誅莫得而並焉”,“窮理”與“本情”,“統於一而已矣”。在此前提下,文章提出事情發生的兩種可能性:要么元慶之父並未犯下死罪,則師韞之誅,必然違法,元慶報仇,是守禮行義,當旌;要么元慶之父罪本當誅,則師韞之誅,完全合法,元慶報仇,是悖驁凌上,當誅。兩種情況,非此即彼。如此,陳子昂的兩全之策,便暴露出邏輯上的不合理處。接著,文章指出陳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的說法源於對“禮”的錯誤理解,認為禮對於“仇”的規定,已決定了其冤屈無告的性質,因而“彼殺之,我乃殺之”的行為,既不合於“禮”,當然也不合法。文章又引經據典,指出判斷是非的標準取決於元慶之父是否確實犯罪,以及執法者是否按法律規定行事,為前面“旌與誅莫得而並焉”的觀點提出佐證,進一步增強了文章的說服力。最後,文章提出自己的意見:元慶服孝死義,合禮也合法,當旌不當誅。文章抓住禮與法“其本則合,其用則異”這一前提立論,條理清晰,思緒流暢,極易引起讀者共鳴。
文章除了以極強的邏輯性見長之外,在文字方面也極具特色。舉元慶之事,概以“手刃父仇,束身歸罪”八字;說聖人之制,統以“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十二字,言簡意賅,語句鏗鏘。文中假設元慶之冤情,語語相遞,飽含激情,令人讀之血脈賁張;假設師韞之合法,則言語舒張,以理相示,又使人氣緩心平,可謂情理相濟,辭短意長。
作品背景介紹
《新唐書•孝友傳》中記載,唐玄宗時張琇之父為嶲州都督陳纂仁所構陷,監察御史楊江不便真偽,殺之。後張琇與兄為報父仇,殺死楊江。唐太宗時,即墨人王君操殺人案,高宗時的趙師舉殺人案亦是如此。對於此類案件的判理,常常使執法者陷於兩難境地,審理的結果也是或殺或赦,前後不一。武則天時,下邽人徐元慶殺人案亦屬此類。徐父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後徐元慶隱姓埋名,伺機手刃仇人,殺死趙師韞,為父報仇,然後“自囚詣官”。因其“殺身成仁”:“以死全義”,武則天欲赦其罪,但是,時任左拾遺的陳子昂對此卻另有異議。他認為“先王立禮以進人,明罰以齊政”,“殺人者,死,畫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元慶宜伏辜。” 然“父仇不同天,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宜赦。”因此,陳子昂認為對徐元慶應“置之以刑,然後旌閭墓,可也。”而時任禮部員外郎的柳宗元對此頗為不滿,隨作文對陳子昂的建議進行駁斥,是以成《駁復仇議》一文。層次結構分析
本文可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從“臣伏見天后時”至“臣竊獨過之”。列出陳子昂對徐元慶案主張“誅之而旌其閭”的觀點,表明自己的態度,“竊獨過之”。
第二部分,從“臣聞禮之大本”至“明矣”。逐一駁斥陳氏的主張。這一部分又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從“臣聞禮之大本”至“統於一而已矣”。指出“禮”與“刑”的根本功能是一致的,不能相背而行,以此反駁陳氏“誅之而旌其閭”的觀點;第二層,從“向使刺讞其誠偽”至“而又何旌焉”。對徐元慶案的兩種情形進行假設、分析、推理,指出陳氏“誅之而旌其閭”觀點的自相矛盾;第三層,從“竊其議曰”至“明矣”。引經據典,指出陳氏對“禮”的模糊認識,駁斥其“編制於令,永為國典”的見解。
第三部分,從“請下臣議附於令”至“謹議”。再次申明觀點,建議“斷斯獄者”應拋棄陳氏所議。
思想內容概括
本文是一篇典型的駁論文,全力反駁了陳子昂在《復仇議狀》中主張對徐元慶復仇案採取“誅之而旌其閭”並將之“編制於令,永為國典”的見解。首先,作者從“禮”與“刑”都是“防亂”的根本功能出發,指出“旌與誅莫得而並焉”,否則不僅會導致刑法的濫用,而且敗壞了禮治秩序,直至造成人們思想認識與行為規範的混亂。因而得出“禮”與“刑”是“統於一而已矣”,從而駁斥了陳氏的“誅之而旌其閭”的觀點。其次,作者推究元慶之父案的曲直端始,指出假如元慶父並非因觸犯國家的刑法獲罪,而是趙師韞為了私怨而錯判,那么遠慶之復仇是“守禮而行義”,又何罪之有?否則,元慶父死於法而非吏,殺之,乃正邦典,又何而旌之?作者以此深入判斷、推理,剖析陳氏所論的內在悖論。最後作者對陳氏的“親親相仇,其亂誰救?”的觀點進行辯駁,指出他這種認識的根本錯誤就在於對“禮”的本質的糊塗理解,然後引經據典,進行辯解,進而得出元慶復仇是“服孝死義”,是“達理而聞道者”所為,因而“誅之而旌其閭”的做法也就不能“編制於令,永為國典”。
本文有助於我們深刻認識封建社會的法律本質,同時也讓我們認識到封建社會吏治的黑暗腐敗、冤獄難申的現實。
藝術特色舉要
1. 邏輯謹嚴,駁論有力。文章開門見山,表明態度。首先,作者闡述了“禮”、“刑”的根本一致性,指出兩者不可分而自治,背道而馳,從而解除了對方“誅之而旌其閭”的理論基礎,使之立而無地,存而無據。然後推究元慶之父案的曲直端始,從正反兩個方面進行反駁。無論元慶父是因觸犯國家的刑法獲罪,還是因趙師韞為了私怨而被冤,對於元慶復仇案的現實判理都應做到“禮”、“刑”統一,但是不管是正還是反,陳氏的“誅而旌之”的做法都無法達到“禮”、“刑”合一。從而在現實的層面上使陳氏的觀點失去了成立的事實依據。最後作者引經據典,借不可辯駁的聖賢之說進行反駁,完成最後一擊。全文一氣呵成,使對手無喘息的餘地,可謂邏輯嚴密,駁論有力。
2. 觀點鮮明,說理透徹。
文章開門見山,一開始就直接引出對方的觀點,緊接著表明自己的態度,“竊獨過之”。立論鮮明,簡潔有力。然後層層推進,推究事實,引經據典,從不同的角度反覆進行反駁,說理透徹。
本文作者小傳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河東(今山西永濟縣)人。唐代傑出的唯物主義思想家、文學家,與韓愈齊名,世稱“韓柳”,“唐宋八大家”之一。出身於中小官僚家庭,二十一歲中進士,二十六歲登博學宏詞科,授集賢殿書院正字,後調任藍田尉、監察御史里行。他政治上屬於以王叔文為首的主張改良革新的政治集團,在王叔文一派執政期間,任禮部員外郎。不久革新失敗,被貶為永州(今湖南省零陵縣)司馬,十年後,又改貶柳州(今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刺史,卒於任所,年四十七歲。在文學方面,柳宗元是中唐古文運動的主將,對擴大古文運動的影響和推動當時文體、文風的革新,起過重大的作用。他本身的文學創作,內容豐富,形式多樣。他的文章以樸實峻嚴著稱,思想深刻,反映了當時的政治鬥爭、階級壓迫和社會上種種不合理的現象;其中的山水遊記,更善於描繪自然景物,富於詩情畫意,又蘊含著作者自己的豐富感情,讀來耐人尋味,在藝術上達到了很高的成就。著有《柳河東集》。
附錄
復仇議狀
陳子昂臣伏見同州下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議曰:
先王立禮,所以進人也;明罰,所以齊政也。夫枕乾仇敵,人子之義;誅罪禁亂,王政之綱。然則無義不可以訓人,亂綱不可以明法。故聖人修禮理內,飭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能使暴亂不作,廉恥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竊見同州下人徐元慶,先時父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元慶鬻身庸保,為父報仇,手刃師韞,束身歸罪。雖古烈者,亦何以多?誠足以激清名教,旁感忍辱義士之靡者也。
然按之國章,殺人者死,則國家劃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父仇不同天,亦國家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不宜誅。然臣聞昔刑之所生,本以遏亂,仁之所利,蓋以崇德。今元慶報父之仇,意非亂也;行子之道,義能仁也。仁而無利,與亂同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元慶之可顯宥於此矣。然則邪由正生,理必亂作;昔禮防至密,其弊不勝,先王所以明刑,本實由此。今倘義元慶之節,廢國之刑,將為後圖,政必多難,則元慶之罪不可廢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聖人作始,必圖其終,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義,其政必行。且夫以私義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法而徇私節,王道不設。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當時,以其能忘生而及於德也。今若釋元慶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無生之節也。
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謹議。
本篇名句:
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深究事理來決定賞罰,根據情況來進行褒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