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邊彝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義務教育條例》的補充規定

第七條各中國小校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規定編制標準配備教職工。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建立教師工資足額發放的保障機制,採取措施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

發文單位:馬邊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2-5-30
執行日期:2002-7-1
第一條 為了實施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四川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馬邊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自治縣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與教育發展的實際,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制定基本普及初級中等義務教育規劃,並分階段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第三條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是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九年制義務教育工作。
第四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均須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遲到七周歲或八周歲入學。
第五條 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做好所屬範圍的適齡兒童、少年和輟學兒童、少年的入學工作。
學校應做好已入學兒童、少年的鞏固工作,學生輟學且學校家訪動員無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使學生限期復學。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級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雜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製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七條 各中國小校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規定編制標準配備教職工。民族寄宿制學校和邊遠山村學校應適當放寬編制。自治縣聘用教師時,應優先聘用懂彝語的師範院校畢業生。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義務教育所需制訂教師培訓規劃,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培訓,以提高其師德修養、學歷和業務能力,對在彝族聚居區內執教的教師要進行彝族語言文字培訓。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建立教師工資足額發放的保障機制,採取措施改善教師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自治縣縣、鄉(鎮)人民政府建立評選表彰獎勵優秀教師制度。
對在偏遠艱苦地區國小工作的教師實行艱苦地區津貼和工作期輪換制度。
第十條 學校應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文字,彝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實行雙語教學。
第十一條 合理布局中國小校。布局調整要因地制宜,按照國小就近入學、國中相對集中、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的原則進行。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為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國小三年級以上學生設立以寄宿為主和以助學金為主的民族中、國小校(班),保障就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辦學經費和助學金由自治縣財政解決。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做到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和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個人和社會團體捐資助學,提倡村民通過義務勞動支持中國小校建設。
依照法律和政策規定,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所籌集的教育經費要全額用於教育,不得沖抵財政撥款。嚴格管理和合理利用實施民族教育十年行動計畫及對口支援的資金、物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剋扣、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
自治縣實施義務教育,經費有困難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享受並爭取上級財政補助。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按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的單位和為實施義務教育作出實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等原因未能如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責令限期完成,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拒送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100一1500元的罰款,並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使適齡兒童、少年限期入學。
第十六條 本補充規定由馬邊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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