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行乞

馬路行乞

7月26日,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在機動車道行乞和駕駛人在車道上施捨均被列為禁止行為,嚴重者將面臨50元的罰款(7月27日《廣州日報》)。
五花八門的行乞者在機動車道上穿梭,當前在許多城市 幾乎成了一道另類的“風景 ”。馬路乞討所帶來的安全隱患不言而喻,珠海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罰,積極意義自不待言;但是,將施捨者也一併列為處罰對象,與行乞者“捆綁”處罰,卻未免犯了“遷怒於人”的錯誤。
據珠海交警部門透露,部分駕駛人“廣施愛心”的行為是機動車道行乞行為屢禁不絕的原因之一。相信這也正是珠海市要一併處罰施捨人的原因——如果今後再也無法隔著車窗得到施捨,“馬路乞討”將變得無利可圖,冒險在機動車道行乞的人必將日益減少。因此,從實用的角度來看,一併處罰施捨人,珠海市的新規定可謂“正本清源”、效果可期。立法行為無疑具有服務社會的實用目的,但這種實用不應建立在單純的功利主義基礎上,而更應考慮立法的實體公正性。在筆者看來,珠海市的這一新規定就忽略了一個立法者應當考量的重要因素:施捨行為的可罰性。

處罰行動

首先,處罰在車道上施捨的駕駛人沒有法理依據。應當看到,單純的行乞和施捨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均非違法行為。“在機動車道行乞”之所以可罰,是因為這種行乞行為手段違法:乞討人跑上了機動車道,違反了交通規則,危害了交通安全。可“在車道上施捨”的行為本身並沒有違反交通法規,產生交通安全隱患的也並不是施捨的駕駛人。
同時,被乞討的駕駛人(包括施捨的駕駛人)本身也是乞討行為的受害者。相信任何駕駛者都不願在駕駛的途中無端受到騷擾,而駕駛人的施捨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儘快避開這種騷擾的無奈之舉。正如受採訪的黃小姐所說:“給他們幾個零錢也是為了快點支開他們。”因此,面對機動車上的行乞者,駕駛人有理由抱怨交警部門治理不力,而交警部門似乎並沒有權利抱怨施捨的駕駛人:營造一個安全的道路交通環境,那畢竟是交警部門的職責所在。 有些交警可能會無奈地說,並非沒有救助,救助之後這些乞丐又來馬路行乞。這不成為理由,這不正說明我們的救助有需要改進的地方嗎?如果一個救助機制,能讓乞丐覺得還不如馬路行乞,那么,我們到底是應該堅持救助,還是放棄,然後果斷向他們開出50元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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