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
《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已由珠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5年5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5月30日
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珠海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濟特區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全社會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交通事故防範責任制,完善交通基礎設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應當對所屬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四條 本條例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交通、建設、城管、規劃、國土、環保、司法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提供志願服務,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車輛
第六條 下列機動車輛不予註冊登記,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一)微型載客、微型載貨汽車;
(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七條 下列非機動車不予註冊登記,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一)電動腳踏車;
(二)人力三輪車。
經濟特區外的電動腳踏車不得進入經濟特區內行駛。
第八條 機車不予註冊登記,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執法機關工作用車除外。機車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
禁止未登記的和經濟特區外號牌的機車在道路上行駛。
第九條 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一)車容嚴重污損的;
(二)噪聲或者尾氣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裝載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而未採取有效防止散落、飛揚、流漏措施的。
第三章 駕駛人、行人、乘車人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進出道路出入口或者從道路外進入道路的,應當減速慢行,讓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
(二)駕駛客運車輛應當按指定線路行駛,除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指定站點外,禁止在客運站場以外的道路上、下客;
(三)禁止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駕駛,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最高時速不超過8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最高時速不超過50公里。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高速競逐、飈車和非法賽車;
(二)駕駛未註冊登記的車輛;
(三)冒領駕駛憑證或者機動車牌證;
(四)駕駛擅自改變車身顏色、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的機動車;
(五)駕駛經濟特區外號牌的微型載客、微型載貨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進入經濟特區內行駛;
(六)前方無障礙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駛、停駛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
(七)駕駛機車使用雨(太陽)傘等妨礙交通安全的器具;
(八)駕駛機車搭載不戴安全頭盔、側坐、倒坐、撐傘或者雙手持物的乘車人。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停放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誌、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
(二)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應當按順行方向停放,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借道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以外的道路臨時停車,應當按順行方向停車,車身右側車輪外緣距離道路邊緣不超過0.3米。
臨時停車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或者遇風、雨、霾、霧等低能見度條件時,還應當開啟示廓燈、後位燈和霧燈。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公共汽車進出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站點以外的地點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二)暫時不能進入站點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依序單排等候進站;
(三)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
(四)駛離站點時按順序行駛。
第十五條 成年人駕駛腳踏車只準在固定座椅內搭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未成年人駕駛腳踏車不得載人。
第十六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雨(太陽)傘等妨礙交通安全的器具;
(二)駕駛應當註冊登記而牌證不全或者未註冊登記的非機動車;
(三)飲酒後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四)駕駛有動力裝置驅動的腳踏車、人力三輪車。
第十七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沒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超過靠路邊1米外行走;
(二)在機動車道上兜售、乞討或者傳送物品;
(三)在道路上駕馭牲畜。
第十八條 乘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機車使用雨(太陽)傘等妨礙交通安全的器具;
(二)向車外拋撒物品。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車身顏色、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
(二)明知交通肇事逃逸車輛而維修,致使證據滅失的。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維修外觀損壞的機動車時,應當保存有關記錄;發現被維修車輛涉嫌交通肇事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一條 凡是對城市交通有重大影響的大型公共項目、大型民用建築以及其它重大建設項目在立項前,規劃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和設計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及其它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驗收。
第二十三條 開闢和調整公共運輸工具的營運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相關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申請在道路上開設路口的,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並經規劃、建設部門審批後方可施工;相關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申請開設路口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審批前應當徵求規劃、城管部門的意見;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上申請開設路口的,應當經公路管理部門審批,審批前應當徵求規劃、城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其它
關於請求對《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書
【摘要】:正建議人: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沙灘北街15號建議事項:1、依法審查《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7條及33條的合法性;2、依法撤銷《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7條關於禁止電動腳踏車登記上路的規定。建議理由: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通過了《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已於今年7月1日生效。該條例第7條規定,“下列非機動車不予註冊登記,禁止在道路上行駛:(一)電動腳踏車;(二)人力三輪車。經濟特區外的電動腳踏車不
【作者單位】: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
【關鍵字】:道路交通安全法人大常委會合法性審查行政許可法電動腳踏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議書國家安全管理部門變通規定
【分類號】:D927
【DOI】:CNKI:SUN:GZXC.0.2005-08-003
【正文快照】:
建議人: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沙灘北街15號建議事項:1、依法審查(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7條及33條的合法性;2、依法撤銷《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7條關於禁止電動腳踏車登記上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