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忠琦

馬忠琦

馬忠琦,男,寧夏海原縣教育局考試中心工作人員,牌路山加油站法人代表。部落格名馬路山。2010年10月12日,寧夏中衛市海原縣公安局刑拘馬忠琦,理由是“涉嫌逃稅罪”。其子馬曉龍稱,父親曾多次發表博文,批評海原縣政府機關搬遷一事,“得罪了相關領導”。當地警方否認報復說法。

基本信息

被捕經過

2010年9月11日,馬忠琦收到海原縣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稱檢查牌路山加油站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發票使用情況發現,有陰陽發票103份,偷稅金額約9萬元,並令其15日之內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罰金等。

9月15日,馬忠琦及其妻子前往新疆妹妹家。馬曉龍回憶,父親透露,感覺這次查稅來勢迅猛,根本不是為了查稅,而是為了治人,所以才離家外出避難。

其子馬曉龍說,“逃稅應歸經偵大隊管,來的卻是國保大隊?”雖有疑問,馬曉龍還是繳納了所欠稅款,並於10月12日上午前往稅務局領取了票據。

同日,馬忠琦乘車回家途中被新疆警方控制,母親獨自返回家中。

11月16日,海原縣公安局向馬家送達了一份《逮捕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馬忠琦因涉嫌“逃稅罪”,經海原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由海原縣公安局執行逮捕。馬忠琦被羈押至寧夏中衛市看守所。

海原縣公安局副局長羅廷朝證實,該局確實逮捕了馬忠琦,其仍被拘留在中衛市看守所,案件還在調查中,將追究其刑責。

馬忠琦被拘後曾托人帶回所寫文字:“我非常清楚抓捕我的真正原因,就是我寫的關於海原縣政府搬遷的個人觀點,因為違背了領導們的意志。”

馬忠琦尚被羈押,檢察院拒絕“取保候審”。其代理周澤律師認為,此案系當地政府“因言治罪”。

一審落幕

3月14日,廣受關注的“寧夏海原博文案”一審落幕:新浪博主馬忠琦被以逃稅罪判處三年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萬元。

對此判決,為馬忠琦作無罪辯護的律師周澤認為,這是以“逃稅罪”對網民因言治罪的惡劣案件,是對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憲法權利的粗暴踐踏。

相關報導

10月12日,寧夏中衛市海原縣公安局刑拘海原縣教育局考試中心工作人員馬忠琦,理由是“涉嫌逃稅罪”,要將追究其刑責。其子馬曉龍稱,父親曾多次發表博文,批評海原縣政府機關搬遷一事,“得罪了相關領導”。(12月9日《新京報》)

雖然當地警方極力否認,但我們仍有足夠理由對其“不可能因為一個領導去維穩”的說法表示質疑。首先在辦案過程中,始終有國保隊跟隨,且辦案期間每天餐費均由國保隊買單。非常明顯,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並不屬於國保的職責範圍。其次,根據《刑法》的規定,雖有逃稅行為,但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等款項的,不予追究刑責。馬忠琦雖然三次逃稅,但9萬元的偷稅總額並不高,最關鍵的是及時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罰金。律師們普遍認為應該從寬處理。

當地警方的理由也是振振有詞,《刑法》的免刑責條款規定有例外情況——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除外,而馬忠琦則是“慣犯”。不過《刑法》還規定,即使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人又逃稅,還必須符合數額、比例標準,才能追究刑責。而事實上, 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具體的數額標準,規定數額巨大的才追究刑責,具體量刑則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判定。

在筆者看來,《刑法修正案》作出的修改,固然是現代法律“寬嚴相濟”思想的體現,尤其是逃稅屬於經濟領域違法犯罪,而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比較複雜,不能一概而論,總的來說,取消數額標準旨在“寬刑”。但給予執法司法者過多的“自由裁量權”的弊端在於,萬一司法者有“私心”,法律公平正義的天平就會發生傾斜,甚至淪為維護個人利益的“私器”,從而損害法律的尊嚴與公信力。

筆者非法律專業人士,對馬忠琦是否有罪不敢妄下論斷,但從內心還是希望法官能秉公司法。因為從所透露出的種種跡象來看,馬忠琦案的確是有“醉翁之意不在酒”之嫌。

事實上,這些年來發生的與此類似的案件,多得已經足以讓人“審醜疲勞”了。什麼“跨省抓捕”、“進京抓記者”等等,最後的真相幾乎跟大家猜測的一樣,都是“以言獲罪”,領導很生氣,後果自然很嚴重,因為長官意志能駕凌於法律之上,力量很好很強大。

但審視“馬忠琦案”,我們仍能發現其中的“新意”,筆者認為這樣的“新意”值得警惕——以前的舊案雖然案情各異,但“罪名”卻驚人相似,多以“誹謗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名,因為這些罪名自由裁量因素較大。但由於社會民智今非昔比,罪名又直指事件本身,直接激發了民眾的懷疑批判熱情。這些“失敗”案例,也讓一些替“長官意志”辦事的人吃一塹長一智,積累了更管用有效地“辦事智慧”。假如不給事件本身“定罪”,而是用移花接木大法把罪名轉移到另一不敏感領域,轉移了視線,輿論壓力就會降低了。

從“馬忠琦案”中我們似乎看到了這種“新思維”。而我國的法律不太完善,恰恰給這種移花接木大法提供了土壤。當然,筆者不是說“馬忠琦案”的逃稅行為不應該受到懲罰。不過在現實中犯罪的人雖少見,但違法行為卻很普遍。如果我們的制度存在太多的可定罪可不定罪的自由裁量因素的話,這就給了很多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的空間。在我筆者看來,從“莫須有”,到“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再到“欲加之罪,不再有辭”,是人治社會過渡到法治社會的必經歷程。而面對移花接木這種“欲加之罪”的新形式,法律制度的制定應該更強調量化,這在當前向法治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非常必要

市長回應

2011年3月8日,正在參加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寧夏中衛市市長徐力群在被問及是因何考慮要建設海原新區時稱,海原是不適合人類居住的地方,這是被聯合國環境署評估的。這個地方生活條件非常差,主要是兩個原因,地方偏僻交通不便,制約了發展,另一個是水資源極其缺乏,人均擁有水資源是全國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從1984年,海原地下水位下降了22米,如果按照現在這樣的量取水,再過15年就沒有水了。徐力群透露,新中國成立以來,海原縣一直都靠中央的扶持過日子,“每花10元錢,有9元多都是中央扶持的。”

對於“馬忠琦被抓捕是因為發博文批評縣政府搬遷”的說法,徐力群說:“這根本不存在,兩者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拘捕他的原因就是按照國家的稅法,他偷稅逃稅。”

對於律師所稱辦理馬忠琦一案中存在辦案程式違法問題,徐力群回應,如果將來(註:徐力群接受採訪時,一審還未宣判)他(馬忠琦)對判決結果不服,可以提起抗訴,提供給他的司法渠道非常暢通,最基層的是海原縣人民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我相信我們國家這套制度絕對能維護他的權益,只要他有冤屈,會維護他的公民權。 ?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