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關係
馬得貴年青時期跟隨馬福祥、馬鴻逵父子,歷任連、營、團、旅長,1945年至1949年任寧夏省第二、第四區保全少將司令,駐吳忠鎮。
主要罪行
馬得貴初到金積縣就以強占、強換、低價強買等手段,霸占附近農民“一百多畝田地30多間房子”,強挖樹木,強要騾馬,逼迫高珍(百姓之名)替繳公糧。1949年春,馬得貴在金積、靈武二縣徵購官馬200匹,老百姓交馬時,他藉口馬匹劣等,硬讓交錢。當時,一匹好馬最多值五六十塊銀元,但馬得貴規定要交120塊銀元。
馬得貴在吳忠強制推行國民兵訓練時,經常打罵國民兵,凡有錢人家子弟,經過行賄,都不受訓,貧寒人家子弟若避訓,就吊打充兵。一次馬得貴查出青年王生福、吳保乎、何學文等6人未訓,就吊起毒打,然後充軍。馬漢山受訓遲到,手被打斷,家產被充公。工人魏明因無錢行賄,避訓他鄉,馬得貴就將其妻抓來毒打傷重身亡。馬得貴還以幫幹家務活、認干女、看病等名義,先後強姦婦女3人,致使一名16歲幼女羞憤遇病,未及一月死亡。
1949年1月,馬鴻逵下令徵兵,馬得貴藉口點名,把國民兵騙到靈武縣大寨子(今寧夏靈武市崇興鎮)內,準備強行徵集。大家知道上當受騙,準備乘夜逃散。馬得貴得知訊息後,指示開槍鎮壓,打死民眾4人,傷6人。
1949年9月15日至20日在人民解放軍攻占廣武嶺、牛首山、青銅峽等地,挺進金積時,馬得貴實行“三光”(殺光、搶光、燒光)政策,將漢渠水位提升並令國民黨軍隊和國民兵決漢渠口30餘處,決秦渠口5處,拆毀橋樑,破壞水槽,閘閉清水溝,又用電話通知金積縣警察局連夜到鄉間,焚燒百姓房屋30餘間,驅趕渠南住戶,企圖造成泛濫區和無人區,阻止解放軍解放寧夏。漢渠、秦渠決口,清水溝水位提高,一時間造成渠水泛濫,溝水倒灌猛漲,使金積、靈武、吳忠地區成為澤國,百姓流離失所,陷於饑饉。當時,金積縣危害最重。淹沒土地5000畝,房子500多間。挖決渠堤32處,金積縣受災28鄉,8625戶,25419人,受災莊稼29301畝,沖毀農田123427畝。
1949年9月下旬,在寧夏進步人士已發出通電求和的情況下,馬得貴仍堅持決渠放水,燒房子,繼續頑抗,為害地方。
1951年5月28日,由金積縣人民提起控訴,寧夏省人民法院審理,以“反革命公共危險罪”,判處馬得貴死刑。
1951年6月13日,在吳忠市召開金積、靈武、吳忠三縣市5萬餘民眾公審大會,對罪惡累累的馬得貴執行槍決。
1982年,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始複查馬得貴死刑案,1984年重新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認定原判馬得貴犯罪均屬實,但他“確係參加了寧夏和平解放,解放後並無新的犯罪活動,應受到從寬處理,原判處死刑,執行不當”。據此,“對馬得貴按起義投誠人員對待,歷史問題既往不咎。原判死刑屬於錯殺,予以糾正”。“但不開追悼會,不做經濟退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