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歷
馬彥生,大學學歷,曾是中共黨員。曾任 寧夏吳忠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吳忠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08年4月,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2011年8月,嚴重違紀,被寧夏自治區紀委宣布開除黨籍。
2011年9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撤銷馬彥生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人物事件
開除黨籍
2011年8月,馬彥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審查,馬彥生在任吳忠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205.9551萬元;接受禮金8.0786萬元;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現金、金條合計14.98萬元。總計229.013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給予馬彥生開除黨籍處分;建議撤銷其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職務;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撤銷職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011年9月18日下午通過了撤銷馬彥生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自治區紀委通報,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馬彥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審查,馬彥生在任吳忠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205.9551萬元,接受禮金8.0786萬元,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現金、金條合計14.98萬元,總計229.0137萬元。
自治區紀委認為,馬彥生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給予馬彥生開除黨籍處分;建議撤銷其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職務;建議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2年01月19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馬彥生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馬彥生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