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山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馬山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主要負責貫徹執行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配合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負責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配合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負責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采供血和臨床用血質量的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流行病學調查處置。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制定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和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落實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組織指導對外交流合作與援外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平台建設與運行維護管理,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六)指導制定中醫藥民族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七)協調有關部門對全縣愛滋病實施防控和干預,控制愛滋病的發生和蔓延。

(十八)負責全縣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縣級有關部門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馬山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值班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節能減排、安全保密、綜治維穩和信訪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擬訂局機關後勤服務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負責局機關辦公用品及耗材的購置、保管、發放;負責局機關公務接待安排以及會議室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協助黨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委和局黨委的決議、決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系統黨建工作規劃、計畫、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群團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對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負責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行業宣傳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系統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報導;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宣傳、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二)規劃、信息和流動人口管理股

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和協調最佳化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項目規劃和管理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擬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計畫,監督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發展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平台建設與運行維護管理,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擬訂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規範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組織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問題;協調處理各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投訴案件。

(三)人事財務股

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全縣各類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評審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下屬單位的領導幹部考察、任免和報批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擬訂全縣衛生計生系統財務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並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負責全縣衛生計生系統各單位的項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項目建設和政府採購工作;指導和協調局屬單位、各鄉(鎮)的衛生計生項目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財政資金支持的衛生計生項目編報審核工作;組織開展財政投入的衛生計生項目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縣衛生計生系統的醫療器械、計畫生育藥具政府採購;負責全縣衛生計生系統的藥品招標採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局屬單位利用自籌資金開展的項目建設和採購工作。

(四)醫政中醫藥管理和體制改革股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建立完善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的評價和監督體系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監督管理等工作,監督指導全縣醫療機構評審評價;監督指導全縣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療臨床重症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臨床藥學、臨床實驗室管理、血液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協助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協助做好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的處置工作;負責全縣衛生計生行風建設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並督導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參與制定自治區基本藥物目錄,參與擬訂自治區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組織研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扶持、補助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參與擬訂藥品採購相關規範並指導實施。貫徹執行國家中醫藥民族醫藥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監督管理全縣中醫民族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中醫藥民族醫藥人才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規劃;指導中藥民族醫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中醫藥民族醫藥的發掘、整理及文化的繼承發展,推動全縣中醫藥民族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配合推進全縣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全縣衛生計生深化改革;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為全縣衛生計生的改革發展提供諮詢和建議。

(五)疾病防控與食品安全股(防治愛滋病股)

擬訂全縣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及疫情蔓延。擬訂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縣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和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工作;組織協調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負責縣級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和衛生應急保障工作。擬訂愛滋病防控干預政策、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愛滋病防治宣傳和干預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愛滋病疫情監測與報告質量管理;指導愛滋病檢測實驗室網路建設及質量控制工作;組織愛滋病防治經費、設備等相關資源配置工作,完善愛滋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承擔縣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縣防治愛滋病攻堅工程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指導各鄉(鎮)開展愛滋病防治工作。擬定愛滋病救治相關技術規範,指導實施愛滋病救治等技術措施,完善愛滋病救治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愛滋病抗病毒治療藥物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督查指導、考核評估工作;管理各類愛滋病防治項目和科研項目;組織動員和管理社會組織及志願者參與防治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和交流;指導和規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實施;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醫療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處置;指導全縣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毒有害因素的風險監測和組織管理。

(六)基層衛生和婦幼保健股(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縣基層衛生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規劃全縣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配合擬訂基層衛生人員和新農合管理人員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初級衛生保健工作;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的管理工作。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計畫生育和出生缺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縣級相關項目,管理婦幼與人口計生相關信息;依法監管婦幼衛生、計畫生育、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工作;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負責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和病殘兒童醫學鑑定組織管理工作。負責縣委、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保健對象及有關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縣級有關部門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安排幹部健康體檢工作。

(七)基層指導與考核監督股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指導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創建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 指導鄉鎮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重大衛生和計生違法案件。

(八)家庭發展與法制科技教育股(行政審批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縣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貫徹執行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組織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和地方衛生和計畫生育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制培訓及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推進依法行政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相關工作。制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許可的規章制度和辦事流程並組織實施;辦理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行政許可、審批、註冊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託組織開展相關行政許可、審批、註冊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工作;負責各項審批事項的諮詢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重點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和重點學科建設;指導全縣醫療衛生適宜技術推廣工作;組織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協調指導計生衛生相關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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