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新經濟政策[馬來西亞新經濟政策]

馬來西亞新經濟政策1970年開始實施,至1990年結束,歷時20年。新經濟政策既是馬來西亞政府制定和推行的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同時也是一種比較完整和全面的社會政策。新經濟政策也可稱為“原住民優先政策”,目標就是要進行有利於馬來人的財富重新分配,以消除民族經濟實力上的差別為主旨。雖名為“經濟政策”,但其內容和實施過程卻遠遠走出了經濟政策的範圍,涉及到如教育、語言、文化、宗教等非經濟領域。但仍以經濟領域的一系列政策為核心。

新經濟政策產生的社會背景

馬來西亞政府實施“新經濟政策”是有深刻社會歷史背景的。獨立以後,馬來西亞建立了以馬來人為主體的政府,馬來民族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占了統治地位,但是,在國家經濟生活中,仍然是由外國資本以及華人占優勢,作為國家主體民族的馬來族卻一直處於貧困的狀態。從1957年獨立到60年代的10多年時間裡,馬來人的貧困狀況不單沒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突出起來,據馬來西亞政府的統計,最低收入階層(絕大部分是馬來族農民)的人均月收入從1957年的48馬元下降到1970年的38馬元,下降幅度為31%。馬來族與華族之間的貧富差別十分明顯,1970年,華族家庭每戶的平均收入為394馬元,而馬來族家庭只有172馬元。“有三分之一的馬來族人口處於貧困線之下,在商業和工業部門中馬來族的落後地位就更加明顯。”

長期以來,馬來民族大部分從事農業,他們占了稻農的90%,其它則為小樹膠農、畜牧業農民、林業工人、漁民等農工和非熟練工人。根據1970年馬來人口調查,1970年西馬160萬戶家庭中,有79.2萬戶屬貧困戶,其中有68.4萬戶分布在農村地區,他們的月收入不足200馬元。在農村貧困戶中,稻農、漁民和小樹膠農的貧困比例達88%、73%和64%。在城市中,馬來人主要從事體力勞動,因此,直到1969年,馬來人在國家全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占比率僅達1.5%。”

馬來族日益嚴重的貧困間題又通過如下兩種形式表現出來:一是馬來族與華族之間種族的矛盾,這種矛盾不斷激化,最終演變成1969年的全國性的大規模種族衝突。二是各政黨之間的政治鬥爭。當時約占全國人口三分之一的華族在經濟上處於支配地位,希望其政治地位相稱。而掌握了國家各級政權的馬來民族卻在經濟上處於劣勢,希望在經濟上也同時占支配地位。這種鬥爭在歷次的選舉中都有十分突出的表現。在1969年的選舉中,各馬來人政黨組成的聯盟出現重大失利,失去很多選票,但仍然由它組織政府。這次選舉的失利更加加劇了馬來人的危機感,他們決心儘快地通過政治力量來解決馬來族與華族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

獨立以後,馬來人有了較多受教育的機會,出現了一大批具有強烈的民族意識的馬來人知識分子,在他們的影響下,馬來人的民族意識日益高漲,他們對自己在經濟上的被支配地位越來越不滿,他們強烈要求改變這種狀況。“新經濟政策”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

新經濟政策實現目標的途徑

1.直接的收入轉移。主要是通過公共援助計畫向那些低收入或無收入人士提供直接的財政援助,以便讓他們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

2.財政政策。主要是增加政府在教育、衛生和房屋等方面的公共開支,為中下層人民提供免費教育、免費醫療和廉價住房,使中下層人士享受政府在這些方面提供的公共服務。聯邦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支出在1970年為4 .77億馬元,1989年增加至55 .6億馬元。在衛生方面的支出在1970年為1.55億馬元,1989年增加至14.5億馬元。在社會保障和福利方面的支出在1975年為1 .7億馬元,1988年增加至10.9億馬元。由於政府在財政政策方面的傾斜,使馬來西亞的公共教育、住房和醫療衛生事業都有較大的發展。馬來西亞政府早在60年代初就制定了《義務教育法》,規定對6—15歲的兒童實行全民義務教育。馬來西亞政府還大力發展公共醫療衛生事業,在全國各地設立衛生中心,使醫療衛生設施和醫療衛生教育都有長足的進步。

3.直接干預商品市場。政府通過控制價格和產量對商品市場進行直接的干預,以維護生產者的利益。例如,政府對一些主要的農產品,主要是大米和橡膠,規定最低的保護價,使生產者不致於由於價格的波動而受到損害。一些基本的商品或短缺的商品也由政府以公平的價格向消費者出售。這種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居住在農村的以馬來人為主的水稻和橡膠的小規模種植者。在70年代,政府規定每擔稻穀的最低保護價格為16馬元。政府還嚴格控制大米進口,對外國大米進口,政府規定準證制度,還要課以很高的稅率,使進口大米的價格大大高於本國大米,以保護本國稻農的利益。

4.鄉村發展政策。馬來西亞政府鄉村發展政策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各種方法幫助廣大農村地區的馬來人提高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馬來西亞政府推行的一攬子鄉村發展政策包括增加政府在鄉村發展方面的投入,改善鄉村的教育、醫療、道路、食水和房屋等基礎設施。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建設鄉村學校、鄉村診療所、維修鄉村道路、建立供水系統、改造鄉村住宅等。

5.改變資本占有結構,培養馬來人資本家。主要通過兩條途徑:

一是通過收購、合併和參與等方式,減少外國資本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馬來人擁有的企業控股權有顯著的增加。按照原訂計畫,馬來人的企業控股權要從60年代末的2.4%增加至30%,實際上只達到了20 .5%,雖然與原來的目標有一定的距離,但與60年代末相比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尤其是在銀行業和金融部門,馬來人的所有權已經上升至70%。

二是大量建立國營企業並且又將它們進行私有化。在新經濟政策時期,政府投入大量資金建立了許多國營企業,由政府委派馬來族官員或馬來族資本家進行管理,“馬來族政府官員,上到總理,下到各部長及州務大臣,無不親自擔任幾家到十幾家國營企業的董事會主席,並且成為企業的重要股東。”政府還在適當的時候將國營企業私有化,主要途徑是將國營企業低價出售或轉讓給馬來族官員或資本家。政府還通過提供撥款、無息或低息貸款等方式大力扶植馬來人企業。

6.改變就業結構。在實行新經濟政策之前,大多數馬來人都生活在農村,從事第一產業,在城市的馬來人也主要是從事傳統產業的非熟練勞動,這種就業結構使馬來人的收入過低,陷入貧困的狀態之中。因此,促使更多的馬來人在現代部門工作,這也是幫助馬來人擺脫貧困的一條重要途徑。馬來西亞政府原來預計的目標是:到1990年時,在第一產業部門就業的馬來人與非馬來人的比重必須達到60:40;在第二產業部門(包括礦業、製造業、建築業、公用事業和運輸業)的馬來人和非馬來人的比重為50:50;在第三產業部門(包括批發與零售貿易、金融業、政府和其它服務業)就業的馬來人與非馬來人的比重為48:52。馬來西亞政府主要通過如下途徑以改變馬來人的就業結構:

馬來西亞新經濟政策的影響

積極成果

新經濟政策的貫徹實施,使獨立以來長期困擾馬來西亞的最為嚴重的社會問題—馬來族貧困問題得到了基本解決,馬來族與華族兩大民族之間的矛盾得到了緩和,為民族團結和國家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作為一種完整的社會政策,“新經濟政策”主要取得了如下兩個方面的成果:

1.在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社會發展的步伐也明顯加快。這一點可以從各項社會發展指標的變化中得到很好的反映。例如,馬來西亞的人均國民收入已從1970年的390美元增加至1989年的2130美元,每千人擁有電視機與電話分別由1970年的22台、1部增到1989年的100台、9.7部。

2.縮小了馬來族與非馬來族之間的貧富懸殊,貧困率迅速下降,尤其是使馬來族中的絕對貧困人口大大減少。全國馬來族的貧困率由1970年的56.4%下降到1990年的23.8%。其中西馬地區馬來族的貧困率從1970年的65%降至1990年的20.8%。

消極影響

一它只注意到了公平分配而犧牲了華人的利益,大大打擊了馬來西亞經濟的主要力量—華人的積極性,從而也就損害了經濟發展的速度與效率。正如賈拉爾·阿拉姆基爾所說的,“然而,新經濟政策的一些副作用卻使它的成就黯然失色。第一,有利於馬來人的優惠待遇削弱了華人的經濟活力。一個明顯的後果是華人的私人投資大量減少了。新經濟政策還加深了華人的不滿情緒,有時甚至達到危險的地步。”

二是在“新經濟政策”時期發展起來的約有1000多家國營企業大部分都是虧損的,由於馬來人缺乏管理經驗,造成資源的浪費和嚴重的低效率。90年代之後,馬來西亞政府對國營企業進行大規模的私有化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問題。

三是“新經濟政策”只是培養了一批馬來人大資產階級,使他們成為食利者階層,而廣大中下層馬來人卻沒有從中得到很多好處。少數一些馬來人(一般是貴族或在政治圈中或在政府管理部門中的高層人士)經常同時在許多公司的董事會中占有席位。人民投資信託局是1981年設立的一個機構,目的在於為所有的馬來人提供投資機會,這個公司的股份定價為每股l馬元,持股限在5萬股,以廣泛擴散利益。但結果,在合格的馬來人中卻只有1/3的人參與了投資;而在這些參與該信託局投資的馬來人當中,約有四分之一的人只有500股或更少的股份。另一方面,0.5%的參股人卻擁有25000股或更多的股份。這種政策措施難以被認為是可以增加大多數貧困馬來人的收入的。一種沒有受到抑制的資本主義經濟導致資本所有權的日益集中(不管是外國人的資本或當地的資本),這幾乎是不可避免的。研究發現,約一百個家庭或個人幾乎擁有馬來西亞公司資本的一半;這乃是資本集中的強大趨勢的證明。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結論:新經濟政策有關重新分配馬來人資本所有權的目標是與這種現實相左的。”

新經濟政策對馬來華人的影響

新經濟政策衝擊了華人的經濟利益

在新經濟政策時期,城市和農村的華人勞工階層過著艱難的生活。1989年,華人新村人口多達180萬,約占農村人口總數的1/3,新經濟政策的消除貧困戰略對他們沒有帶來絲毫好處。新經濟政策幾乎沒有為華人新村居民提供任何幫助。1983年,100萬新村人口中還有2/3仍然生活在貧困線以下。馬華公會的領導人認為新經濟政策一步一步地剝奪了農村里貧窮的非馬來族群獲得土地的合法權利。新經濟政策期間,享受到政府七地安置計畫好處的農民和佃農,馬來人占了96%。新村長期被排除在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計畫以外。

70年代後期,華人在其傳統優勢行業中遭遇到了馬來人的激烈競爭,包括建築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商業。新建的土著零售企業的增長速度比華人快得多,在1971-1981年期間從3311家增加到了32800家、同一時期,華人零售企業從18957家增加到了55417家。至於印刷業、加油站、航空業、船運業、伐木業、鋸木業、採礦業、橡膠業、木材出口業以及汽車進口業等行業的證照全部或多數都只發給馬來人,政府的建築工程通常也只讓馬來人公司承建。由於審批工商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都是馬來人政府官員,華人申請者往往會遭遇困難。華人小企業在巨大的壓力下舉步維艱。在1971-1981年間,馬來人批發和零售企業數增長了10倍,營業額增長了近40倍,而華人企業數卻只增長兩倍多,營業額也只增長五倍。

華人企業家只好通過邀請巫統領導人、政府高級官員、軍隊高級將領以及皇室成員作為企業股東的方式,獲得了諸如營業執照、許可證、政府契約以及其他受政府管制的東西,克服了新經濟政策所帶來的各種官僚政治障礙。在新經濟政策後期,越來越多的華人與政界和商界有影響的馬來人一起建立“阿里一巴巴”式的合資企業。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馬來人積累了一定的經商經驗,這類企業就越來越少了。

在公共部門就業方面,華人同樣沒有享受到新經濟政策的好處。政府是馬來西亞最大的僱主,比如1985年,政府公共部門的就業人數大約占全國總就業人數的15%,1970-1985年間,公共服務部門新增就業機會的3/4都被馬來人分享了,即80%都是馬來人,華人只有6.3%。馬來人在政府公共部門中就業(包括警察和軍隊)占有絕對優勢。

新經濟政策對華人教育的影響

以前華人的國小教育是國家資助的。新經濟政策下,華人國民型國小(主要教學語言是華語,但是也用馬來語和英語教學)得到的政府資助遠遠不如政府的馬來語國小。1984年華人國民型國小的註冊學生人數占全國小學生總數的27.3%,但是只得到政府給全國國小撥款的3.4%。結果,這些學校師資和課本嚴重短缺,教室擁擠不堪,教學設備簡陋落後。在高等教育方面,華人學生上本國大學的機會減少很多。在馬來亞大學等三所國內高校的華人學生比例從1970年的48.9%銳減到1980年的26.5%,而同時期馬來人學生比例卻從40.2%增加到了66.2%。

新經濟政策對華人文化、政治的影響

新經濟政策開始只宣傳馬來文化和伊斯蘭傳統,完全忽視了非馬來人的文化傳統,而且採取了大量的對華人文化傳統不利的措施,華人傳統生活習慣遭到了極大的挑戰。

華人在行政和立法機構里的選舉代表權被削弱了。1971年的憲法修正案使得華人政黨更加難以對馬來人特權這一基本觀念產生任何幻想。陳修信退出內閣以後,巫統從馬華公會手裡奪去了對財政部、貿易部和工業部的控制權。最重要的是選區的重新劃分使華人的選票大大減少。1969年.馬來人擁有的選票比例58%基本上反映了馬來人的人口比例55%,到1986年.馬來人選票比例70%遠遠超過了其人口比例56%。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1986年華人占人口總數的32.8%,選票僅占20%。

長期以來,許多人都錯誤地認為馬來人控制著馬來西亞的政治而華人則控制著經濟,顯然這種結論過於簡單。一方面,馬來人的政治權力並沒有惠及所有馬來人,另一方面,也並不是所有華人都富有。新經濟政策下的社會重建只是單方面的:政府幫助馬來人迅速地提高了社會經濟地位,但是卻沒能保障促進非馬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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