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界 原 居 村 民 是 指 父 系 源 自 一 八 九 八 年 時 已 為 新 界 認 可 鄉 村 居 民 的 成 年 男 子 。 地 政 總 署 署 長 備 有 經 核 準 的 「 新 界 認 可 鄉 村 名 冊 」 , 冊 中 載 列 了 全 港 新 界 認 可 鄉 村 的 名 單 。 每 條 新 界 認 可 鄉 村 都 規 范 了 其 認 可 鄉 村 范 圍 。 認 可 鄉 村 范 圍 是 該 村 落 在 一 九 七 二 年 時 , 其 邊 界 以 外 三 百 呎 內 的 范 圍 , 原 居 村 民 可 以 在 認 可 鄉 村 范 圍 內 或 其 他 在 規 劃 圖 則 被 劃 為 「 鄉 村 式 發 展 」 地 帶 的 地 方 興 建 小 型 屋 宇 。
和 其 他 建 築 物 不 同 , 小 型 屋 宇 如 已 取 得 地 政 總 署 的 豁 免 證 明 書 , 則 可 以 免 除 提 交 建 築 圖 則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核 準 。
小型屋宇的建築規格
小 型 屋 宇 有 其 獨 特 的 建 築 規 格 : 小 型 屋 宇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三 層 或 高 於 8.23 米 (27 呎 ) , 而 其 上 蓋 面 積 則 不 得 超 過 65.03 平 方 米 ( 700 平 方 呎 ) , 即 每 一 間 小 型 屋 宇 最 大 面 積 為 2,100 平 方 呎 。 七 百 平 方 呎 的 上 蓋 面 積 規 定 源 自 0.01 畝 ( 一 分 地 ) 及 0.02 畝 ( 兩 分 地 ) 的 中 位 數 , 而 三 層 的 高 度 限 制 則 為 六 十 年 代 政 府 和 新 界 原 居 村 民 協 商 的 結 果 。
新界居民的支持
雖 然 並 沒 有 任 何 官 方 文 件 支 持 , 但 一 般 相 信 新 界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政 府 希 望 得 到 新 界 原 居 村 民 支 持 , 尤 其 政 策 實 施 時 的 政 治 背 景 ( 一 九 六 七 年 曾 發 生 暴 動 及 一 九 七 零 年 代 計 劃 在 新 界 發 展 新 市 鎮 ) 。 新 界 原 居 村 民 亦 因 為 這 政 策 的 實 施 而 受 惠 , 現 時 很 多 新 界 村 落 已 滿 布 這 些 小 型 屋 宇 , 有 些 小 型 屋 宇 為 原 居 村 民 自 己 居 住 , 亦 有 一 些 小 型 屋 宇 在 轉 讓 年 期 限 制 或 向 政 府 繳 付 額 外 的 地 價 ( 俗 稱 補 地 價 ) 後 轉 售 予 其 他 市 場 人 士 。
聯 合 國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委 員 會 曾 批 評 新 界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有 性 別 歧 視 之 處 , 因 而 令 到 政 府 一 九 九 五 年 八 月 進 行 一 個 有 關 新 界 小 型 屋 宇 政 策 全 面 的 檢 討 , 檢 討 范 圍 除 了 包 括 對 婦 女 歧 視 方 面 外 , 亦 包 括 整 個 政 策 的 適 合 及 可 持 續 性 、 對 環 境 及 城 市 規 劃 影 響 等 。 直 至 現 在 , 檢 討 仍 然 進 行 當 中 , 而 其 檢 討 結 果 及 對 政 策 的 修 訂 相 信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公 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