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宗旨
積極回響國家一帶一路的經濟發展戰略,支持香港政府在依法施政的法律框架下,促進香港與廣東省兩地經濟發展。通過香港這個世界的視窗,為廣東中小企業搭建國際性商務平台,擴大廣東與世界經濟的貿易往來,促進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讓香港廣東地區中小企業步入國際資本市場。
.推動中小企業與政府、商會組織、專業院校和相關企業之間的合作交流、訪問考察,建立良好夥伴關係。主動參與政府、社會團體、工商界等相關機構的會議和論壇,以獲得最新的資訊,協助中港的中小企業撐握目前政策,發展形勢,從而讓企業有序健康的發展壯大。
發展歷史
香港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促進會,2015年12月31日經香港警務處社團事務處登記批准成為社會團體組織,由美國扶持中小企業國際聯盟、世界中小企業貿易聯盟、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致力推動中港兩地經濟往來的林靈欽和廣東省地區的愛國人士徐信條發起創辦的綜合性、區域性、非盈利民間團體。自貿促會成立以來,為農民檢測農產品上千種,幫扶農企在新四板掛牌10家,參加各種公益活動幫扶農民、農企,為廣東的農村經濟做出了的貢獻。
本貿促會作為政府與商界、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將不斷加強服務意識,強化服務職能,拓展服務領域,提升服務地位,為企業參與發展當地經濟建設提供服務,引進國際新農村建設經驗,推動村官項目促進新農村的創新建設,並整合各界資源,加強推動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各商協會、行業、文化、產業、公益、聯宜會等交流合作。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相信各級政府,將更重視本貿促會對於政治與經濟間發揮的橋樑作用,加快與國際貿促商會接軌步伐。
本貿促會對會員提供:大學生創業機會,對接家鄉綠色農產品免費送檢後通過香港出口全球,幫助農企在前海股權交易中心的新四板掛牌,幫助中小微企業在美國OTC板掛牌,提供政策、商業財經資訊,商界名人訪談經驗分享,藝術文化交流,行業產品展覽,會員企業動態宣傳,投資機構,各地商會,科研學術機構,人才交流,行業技術交流等等,從而幫助企業了解各類商協會最新動態以及社會關注熱點經濟事件。
戰略合作夥伴
龍港匯綠色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黑龍江綠色食品管理有限公司
美國扶持中小企業國際聯盟
世界中小企業貿易聯盟
香港黑龍江對俄經濟貿易發展促進會
深港美通新四板股權投資孵化服務中心(深圳)有限公司
中國儒商研究院(香港分院)
廣東東莞市湖南商會
企業會員單位
廣東省東莞市湖南商會
陸豐市佳盛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掛牌號364047)
廣東中檸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掛牌號364132)
深圳市三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掛牌號364045)
和平縣久久鴻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掛牌號364139)
會員條件
成為會員的條件:
年滿18周歲,居住在廣東區域的穩定居民,願意參與推廣本貿促會公益事業,願為促進中港兩地經濟和貿易發展作出貢獻的愛國人士均可加入。
.會員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遵守香港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促進會的規章制度,成為會員可以享受一年的福利,且會籍不得重複。
.會員必須按要求填寫申請入會表格,並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組織章程
香港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促進會,是在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推進改革開放及當今中國的政治經濟新形勢下,由美國扶持中小企業國際聯盟、香港世界中小企業貿易聯盟與香港及廣東省的愛國人士發起,以廣東省為主的工商企業界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創辦的區域性、綜合性、非盈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
其會員由不同行業的民營企業、國有企業與港澳台及海外華人企業、企業服務機構、企業社會團體,以及關心並支持廣東省與香港經貿發展事業的政府有關部門、國內外經貿專家學者和新聞界、文化藝術與科技界等的知名人士組成。香港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促進會註冊地點:香港。
本貿促會是集國際投融資、國際貿易、經濟技術交流、內地與港澳台及國際間的文化交流、國際教育產業發展於一體的專業非盈利機構,下設行政部、公關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企業推广部、市場推广部、客戶服務部、項目投資部、產品開發部,用於推進企業之間、企業和政府、研究機構、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及會員間的交流合作,圍繞海內外經濟貿易、技術與文化交流合作等。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三章會 員
第四章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章組 織
第六章財 務
第七章附 則
附:聯絡處與管理部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香港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促進會
(英文名稱: Hong Kong Guangdong Economic and Trad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由美國扶持中小企業國際聯盟、世界中小企業貿易聯盟與香港及廣東省的愛國人士發起,以香港、廣東省為主的工商企業界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創辦的區域性、綜合性、非盈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代表會員利益,協調會員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從事經濟貿易活動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溝通並保持會員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繫;參照國際慣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廣東省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府制定的各項政策,開展促進廣東省與港澳台及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與文化交流活動,增進廣東省與內地人民同港澳台及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加強磋商、擴大合作、彼此促進、共同發展。發揮本貿促會的促進、服務、維權、自律作用,圍繞提升會員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企業家素質、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而開展各項活動。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支持鼓勵會員企業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及時反映會員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研究會員企業發展的體制和機制,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議,在政府與會員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積極承擔社會義務。
第四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廣東省的法律法規,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接受國家相關部門和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香港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發展促進會會址設在香港。
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 | 本貿促會開展協調企業經濟、貿易、技術、文化交流和合作的關係,組織各類企業間交流活動,高端出訪、商務考察、大型會議組織、企業融資、政企對話。 |
(二) | 表彰與獎勵優秀企業家以及企業管理經營業績與成果突出者,推廣和宣傳他們的經驗; |
(三) | 組織和舉辦各類論壇和專題研討活動推動中外企業家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活動,相互借鑑、共同發展; |
(四) | 組織企業管理和企業發展戰略等方面的培訓、輔導工作。開展各類專業活動,編輯出版和發行有關經濟貿易發展、企業發展等方面的書刊或資料。 |
(五) | 邀請和接待國外經貿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廣東省及區域經濟貿易代表團出國訪問與考察,與有關國際組織、區域性組織及各國經貿機構和商協會開展交流與合作;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及其活動;組織、參加或與港澳台及國外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文化藝術合作的國際會議; |
(六) | 促進廣東省及內地與港澳台的經貿交流,為廣東省及內地同香澳門台灣地區工商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加強同內地人士和港澳台僑有關人士的聯絡,通過組織各種會議、培訓、考察、積極為港澳台僑各界人士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
(七) | 負責本會會員參加國際經貿投資洽談活動相關事宜的協調工作; |
(八) | 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經貿信息;聯繫、組織經貿洽談和技術與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培訓、經貿信息、諮詢和資信調查等各類服務; |
(九) | 為廣東省及區域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界有關情況和意見;研究經貿領域的有關問題,向企業提供參考意見; |
(十) | 協助會員單位辦理經濟貿易、海事仲裁和調解業務,用訴訟和調解的方式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各種經濟貿易糾紛和海事糾紛;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等服務; |
(十一) | 綜合協調本會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牽頭組織重大國際合作項目;跟蹤觀察國際相關組織的發展趨勢及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深入研究跨國公司及其全球經營動態,加強與跨國公司的交流與合作,為跨國公司的在廣東省經營和廣東省及區域企業的國際化經營提供相關政策信息、路徑設計、戰略選擇等方面的信息諮詢服務; |
(十二) | 掌握招商引資的新動態,收集國內外招商引資的相關信息;協助會員企業對外招商引資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策劃、組織綜合性、專項性招商引資和宣傳推介活動;負責與國內外投資者及工商組織、中介機構建立廣泛聯繫和合作; |
(十三) | 提供智慧財產權的諮詢、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開展技術貿易等工作; |
(十四) | 其他涉及會員單位利益的工作。包括:積極貫徹黨和國家的發展方針政策,傳播和交流行業企事業單位深化改革、提高經濟效益的經驗; |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理事會;
(三)從事企業經營管理和對企業發展作出一定成績的企業或個人。
第八條 會員的申報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經理事會審查並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授權,辦公室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申請加入和退出本會。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和完成本會交辦的事項和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出時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證書。會員如不按時交納費用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超過6個月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辦公會議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諮詢議事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 召集定期的或臨時的會員代表大會;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工作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六)指導和協調各分會機構的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五章 組織
組織架構圖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作為本會的諮詢議事機構,每年對本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內容包括方針政策、重大任務和規劃等。
第二十三條 會長主持並負責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簽署協定和有關檔案。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可連任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年齡不得超過80歲。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領導常設人員為: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等。
第二十七條 本會領導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的領導能力和業務經驗;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有違法犯罪和不良記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備大學本科相應知識及奉獻精神的愛國人士。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其他相關事務。
第六章 財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行政部門項目經費和資助;
(二)業務範圍內活動或服務收入;
(三)會員會費;
(四)捐贈和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和財務情況按期向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相關部門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與完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根據需要,可在本會附設其他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會可向長期熱心從事促進同廣東省經濟貿易和技術、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的港澳台及外國經貿界知名人士授予“香港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促發展進會榮譽會員"稱號,並由會長簽發證書。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對本章程有疑問者,可以各種方式向本會提出,工作人員將協助釐清。
第四十條 本會相關信息在本會官方網站進行披露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凡本會成員均應牢記恪守,保持清醒。
附:本會在廣東省各區縣設立聯絡處
深圳、東莞、廣州、惠州、河源、湛江、梅州、韶關、茂名、陽江、佛山、中山,珠海、江門、清遠、揭陽、雲浮、肇慶、汕頭、汕尾、潮州、本會下設管理部門:
行政部、公關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企業推广部、市場推广部、客戶服務部、項目投資部、產品開發部等九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