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文明市場

首都文明市場

“首都文明市場”評選管理辦法共分為五大章20個小節,系統規定了設施規範服務管理規範、經營行為規範、制度規範、安全工作規範、衛生環保規範等多條完善的規範制度。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首都市場的規範化管理水平,適應北京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及建立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要求,構建社會誠信體系,規範首都市場經濟秩序,提高首都市場經營管理水平和文明服務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評選“首都文明市場”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有形市場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有若干經營者集中、獨立進行商品現貨交易的固定場所。 ?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應加強自身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認真開展規範化管理,積極開展“首都文明市場”創建活動。?

第四條 市場內應建立經營者自律組織,積極參加創建文明單位評選活動,加強誠信建設,合法經營,文明服務。

要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全面提高經營者素質,保證市場秩序穩定。 ?

第二章 評比

第五條 本市設立“首都文明市場”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務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食品安全辦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北京市場協會等組成。

“首都文明市場”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北京市場協會。

各區縣應參照市評審委員會模式建立“首都文明市場”申報機構並報市“首都文明市場”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條 參加評選“首都文明市場”的單位,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或進行營業登記的單位。?

第七條 “首都文明市場”的基本條件?

(一)設施規範。各類硬體設施要以保證安全為前提,按照首都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要求,因地制宜地對市場進行升級改造,改善設施經營環境。?

(二)服務管理規範。運用科學手段管理,使用統一規範的市場管理軟體系統,建立經營者信譽檔案庫。市場設立消費者投訴調解機構,建立投訴記錄檔案。使用統一規範的契約示範

文本,建立協定退出機制。?

(三)經營行為規範。要奉守誠實守信的原則,保護智慧財產權,無銷售假冒侵權偽劣商品。無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和哄抬物價的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欺詐行為。 ?

(四)制度規範。建立健全各項崗位責任制,嚴格實行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營者管理檔案。

(五)安全工作規範。市場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安全工作,有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對相關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遇突發事件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處理。市場無擾民及堵塞交通現象。 ?

(六)衛生環保規範。市場配備專職保潔人員,經營攤位整齊乾淨,有統一密閉式垃圾容器。市場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周邊環境良好。?

第三章 申報

第八條 “首都文明市場”評審分農副產品和非農副產品市場兩類,以首都文明市場檢查評分標準為依據,採用檢查計分和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首都文明市場”的評審活動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以首都文明市場評審委員會通知為準。 ?

(一)申報: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爭創“首都文明市場”的主辦單位可向各區縣“首都文明市場”申報機構提出申請。由各區縣“首都文明市場”申報機構進行初審,對達到申報標準的市場向“首都文明市場”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推薦。凡一年內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及安全事故等被有關部門查處或因市場主辦單位原因被媒體曝光三次以上的市場不得推薦。推薦工作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進行。 ?

(二)測評 :每年11月30日前,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區縣申報的名單,結合市場日常管理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打分和民意測驗。滿分為100分,取得90分以上者有資格被推薦為“首都文明市場”的候選單位。 ?

(三)公示:在檢查考核的基礎上,經評審委員會審議,擬定命名為“首都文明市場”的單位要通過“首都工商”(BAIC)網站和有關媒體向社會予以公示,徵求意見,公示時間為一周。?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條 “首都文明市場”應當充分發揮文明誠信表率作用,自覺接受政府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廣大消費者的監督,不斷完善自我管理機制,加強自律,提高管理水平。 ?

第十條 “首都文明市場”實行動態管理的原則,對已評選的文明市場每年進行複查,凡在日常管理中出現下列問題之一,並經政府各職能部門三次警告仍無改進的,經市評審委員會審議批准,可取消其“首都文明市場”稱號,由各區縣申報機構負責收回牌匾,上繳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

(一)由於放鬆管理,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制售假冒侵權偽劣商品或出售國家明令禁止上市商品,市場內的經營活動被有關部門多次處罰或由於市場主辦單位的直接原因被媒體多次曝光的;?

(三)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例行檢查時,發現嚴重問題,提請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取消其榮譽稱號的;

(五)市場搬遷、撤銷及倒閉的;?

(六)發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表彰:對評選出的“首都文明市場”,由北京市場協會記入會員檔案,北京市工商局記入市場管理的良好信息系統,同時由市首都文明市場評審委員會抄送政府各相關部門備案。?

(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其實行A級管理。?

(二)北京市衛生局實行食品衛生量化分級A級管理。?

(三)市評審委員會視情況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召開全市範圍內的通報表彰大會,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首都文明市場”的基本條件

(一)設施規範。各類硬體設施要以保證安全為前提,按照首都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要求,因地制宜地對市場進行升級改造,改善設施經營環境。

(二)服務管理規範。運用科學手段管理,使用統一規範的市場管理軟體系統,建立經營者信譽檔案庫。市場設立消費者投訴調解機構,建立投訴記錄檔案。使用統一規範的契約示範文本,建立協定退出機制。

(三)經營行為規範。要奉守誠實守信的原則,保護智慧財產權,無銷售假冒侵權偽劣商品。無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和哄抬物價的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欺詐行為。

(四)制度規範。建立健全各項崗位責任制,嚴格實行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營者管理檔案。

(五)安全工作規範。市場設立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安全工作,有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對相關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遇突發事件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處理。市場無擾民及堵塞交通現象。

(六)衛生環保規範。市場配備專職保潔人員,經營攤位整齊乾淨,有統一密閉式垃圾容器。市場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周邊環境良好。

四、創建“首都文明市場”的程式

“首都文明市場”評審分農副產品和非農副產品市場兩類,以首都文明市場檢查評分標準為依據,採用檢查計分和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法進行。“首都文明市場”的評審活動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遇有特殊情況,以首都文明市場評審委員會通知為準。

(一)申報、初審

每年9月15日前,各爭創“首都文明市場”的申報單位向區“首都文明市場”評審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由區“首都文明市場”評審委員會依據“首都文明市場”檢查評分標準進行初審,對達到申報標準的市場向市“首都文明市場”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推薦。凡一年內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及安全事故等被有關部門查處或因市場主辦單位被媒體曝光三次以上的市場不得推薦。

(二)測評

每年11月30日前,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區縣申報的初審推薦名單,結合市場日常管理情況,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打分和民意測驗。滿分為100分,取得90分以上者有資格被推薦為“首都文明市場”的侯選單位。

(三)公示

在檢查考核的基礎上,經市評審委員會審議,擬定命名為“首都文明市場”的單位要通過“首都工商”(BAIC)網站和有關媒體向社會予以公示,徵求意見,公示時間為一周。

(四)表彰

對評選出的“首都文明市場”,由北京市場協會記入會員檔案,北京市工商局記入市場管理的良好信息系統,同時由市首都文明市場評審委員會抄送政府各相關部門備案。市評審委員會視情況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召開全市範圍內的通報表彰大會,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區工商局對“首都文明市場”實行A級管理,區衛生局對“首都文明市場”實行食品衛生量化分級A級管理。

五、取消“首都文明市場”資格的條件

“首都文明市場”應當充分發揮文明誠信表率作用,自覺接受政府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廣大消費者的監督,不斷完善自我管理機制,加強自律,提高管理水平。

“首都文明市場”實行動態管理的原則,對已評選的文明市場每年進行複查,凡在日常管理中出現下列問題之一,並經政府各職能部門三次警告仍無改進的,經市評審委員會審議批准,取消其“首都文明市場”稱號,由區評審委員會收回牌匾,上繳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以下情況取消“首都文明市場”榮譽稱號:

(一)由於放鬆管理,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制售假冒侵權偽劣商品或出售國家明令禁止上市商品,市場內的經營活動被有關部門多次處罰或由於市場主辦單位的直接原因被媒體多次曝光的;

(三)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例行檢查時,發現嚴重問題,提請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取消其榮譽稱號的;

(五)市場搬遷、撤銷及倒閉的;

(六)發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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