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國慶60周年無線電管理規定

申請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聯繫電話: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第三條中國境內用戶申請在北京地區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依法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批准。 第七條實施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所有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非無線電設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無線電管制的有關規定。

首都國慶60周年無線電管理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發布《首都國慶60周年無線電管理規定》的通知
為了確保首都國慶60周年活動的順利舉行,保障首都國慶60周年活動各項無線電業務所需的無線電頻率資源,保證相關無線電台(站)和無線電設備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各種有害的無線電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首都國慶60周年活動的相關要求,現將《首都國慶60周年活動無線電管理規定》予以發布,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
特此通知。
申請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聯繫電話: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010-68009047
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 010-63345219
無線電干擾申訴受理電話:010-68009121
首都國慶60周年活動無線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北京及周邊地區空中電波秩序,確保首都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活動的順利舉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境內用戶申請在北京地區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依法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批准。
第四條 境外用戶(含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外國記者,香港、澳門和台灣記者)申請在北京地區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應當由境內對口的業務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港澳事務辦公室、台灣事務辦公室或者邀請單位依法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批准。享有外交特權的境外用戶(包括外國領導人訪華代表團),應當通過外交途徑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批准。
第五條 進入特殊控制區域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和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進行核驗,貼上“首都國慶60周年活動無線電設備專用標籤”(具體樣式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專用標籤),並在專用標籤上註明的時間、區域內使用。
位於特殊控制區域內原有的合法固定無線電台(站)需要在國慶活動期間繼續使用的,應當於2009年9月1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申請現場核驗,經檢驗合格並貼上專用標籤後方可繼續使用。前款規定的特殊控制區域由國慶活動安全保衛部門確定。
第六條 在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公眾移動通信終端(手機)及藍牙耳機、計算機的嵌入式無線網卡、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車遙控鑰匙和照相機的無線遙控裝置的,應當遵守特殊控制區域的安全保衛規定,無需貼上專用標籤。除上述設備以外,依法豁免無線電台執照管理的其他短距離(微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如:無線麥克風、無繩電話、無線電遙控玩具、公眾對講機以及衛星行動電話等,未經許可並貼上專用標籤的,不得進入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
第七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所有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非無線電設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無線電管制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設備受到無線電干擾時,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干擾申訴。
第九條 任何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產生有害干擾,可能對國慶活動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危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立即採取行政手段或者技術措施對其無線電發射或者輻射予以制止,必要時可切斷電源或者強制拆除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
第十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行現場檢查、勘驗、取證;
(二)要求被檢查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材料和檔案;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製作詢問筆錄;
(四)實施必要的技術性措施,制止非法無線電發射;
(五)關閉、查封非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或者暫扣其無線電發射設備。
第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職權範圍內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主動提供與檢查有關的資料和情況,不得妨礙執行公務。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和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北京及周邊地區開展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活動期間,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二〇〇九年十月八日止。
附屬檔案:“首都國慶60周年活動無線電設備專用標籤”樣式
一、大型無線電設備標籤 規格:3cm×5cm矩形
中文版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23f3eabca0c09745401。jpg
英文版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23f37b7a10c09733203。jpg
二、小型無線電設備標籤 規格:直徑3cm圓形
http://www。gov。cn/zwgk/images/images/00123f37b7a10c09733e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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