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簡介
2012年3月27日,首爾核安全峰會舉行全體會議商討全球核安全問題後,於當天下午發表《首爾公報》,為確保全球核安全提出11項課題和具體措施。公報表示,核裁軍、核不擴散和和平利用核能是與會各國的共同目標。
公報詳情
全文
我們,2012年3月26日至27日齊聚首爾的領導人,重申華盛頓核安全峰會關於努力加強核安全、減少核恐怖主義威脅以及防止恐怖分子、犯罪分子或其他非授權行為者獲取核材料的政治承諾。核恐怖主義仍然是對國際安全最具挑戰性的威脅之一。鑒於核恐怖主義可能帶來的全球性政治、經濟、社會和心理後果,挫敗這一威脅需要強有力的國家措施和國際合作。
我們重申關於核裁軍、核不擴散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共同目標。
我們致力於為全人類尋求更安全的世界,在核安全方面也有共同目標。我們認識到,核安全峰會是在最高政治層面的一個有益的進程,為我們關於在四年內確保所有易流失核材料安全的共同呼籲提供支持。在此方面,我們歡迎華盛頓峰會以來與會各國在落實所做政治承諾方面取得的實質性進展。
我們強調各國負有根本責任,根據其國內法及國際義務,維護各自控制的所有核材料(包括核武器中使用的核材料)及核設施的有效安全,防止非國家行為者獲取此類材料及為惡意使用此類材料而獲取相關信息或技術。我們同樣認識到,各國對維護其他放射性材料的有效安全負有根本責任。
我們重申,加強核安全的措施不會妨礙各國為和平目的開發和利用核能的權利。
我們注意到國際原子能機構在促進國際合作和支持各國落實其核安全責任方面至關重要的作用,進一步強調地區和國際合作的重要性,並鼓勵各國促進與國際夥伴之間的合作和外聯活動。
我們注意到2011年3月福島核事故以及核安全與核能安全之間的聯繫,認為需要做出持續的努力,以便以協調一致的方式解決核能安全和核安全問題,從而有助於確保全全地和平利用核能。
我們將繼續把華盛頓峰會公報和工作計畫作為未來推進核安全目標工作的基礎。在本次首爾峰會上,我們同意將竭盡全力,在以下重要領域取得更多進展。
全球核安全體系
1.我們認識到核安全多邊文書,如經修訂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重要性。因此,我們鼓勵普遍遵守這些公約。我們敦促有條件的國家加快《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2005年修正案的國內批准進程,以期該修正案在2014年前生效。我們承認聯合國在促進核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聯合國安理會第1540號和第1977號決議在加強全球核安全方面的作用,並歡迎其職權延期。我們將努力利用國際原子能機構“核材料和核設施實物保護”(INFCIRC/225/Rev.5)檔案及相關《核安全叢書》檔案,並將其反映在國內實踐中。
2.我們認識到,自2010年峰會以來,有關國際倡議和進程,如“打擊核恐怖主義全球倡議”及“應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材料擴散全球夥伴計畫”,在各自授權和成員範圍內所做出的貢獻。我們歡迎更多國家參與“打擊核恐怖主義全球倡議”及“全球夥伴計畫”,認為後者延期至2012年以後是有益的。我們注意到核安全活動之間加強協調和互補的重要性,歡迎國際原子能機構關於2013年就此舉辦國際會議的建議。我們歡迎工業界、學術界、研究機構和公民社會在促進核安全方面所做的貢獻。
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作用
3.我們重申國際原子能機構在強化國際核安全框架中的重要責任和中心作用,並認識到機構“2010-2013年核安全計畫”的重要性。我們將努力確保機構繼續擁有所需的合適機制、資源和專業知識,以支持其落實核安全目標。為此,我們鼓勵有條件的國家及核工業界增加對機構核安全基金的實物及自願捐助。我們並鼓勵機構通過其各種支助項目繼續開展援助活動,應請求為各國建立並完善核安全基礎架構的努力提供幫助,並鼓勵各國利用機構此類資源。
核材料
4.我們認識到高濃鈾和分離鈽需要特別的防範措施,再次強調對高濃鈾的適當安保、衡算和集中存放的重要性。我們並鼓勵各國在適當情況下並根據本國安全考慮和發展目標,考慮從不再使用核材料的設施中安全、保險和及時地移除和處理有關核材料。
5.我們認識到在國際原子能機構框架內就高濃鈾管理制定供各國政策參考的選項,將有利於推進核安全目標。我們鼓勵各國在技術和經濟可行並考慮到確保醫療用同位素供應的情況下,採取措施最大限度減少高濃鈾的使用,包括將使用高濃鈾燃料的反應堆轉化為使用低濃鈾,並鼓勵有能力的國家在2013年底前,宣布旨在最大限度減少高濃鈾使用的自願具體行動。我們並鼓勵各國在同位素生產等商業套用領域促進低濃鈾燃料和靶件的使用,並且在此方面歡迎就高密度低濃鈾燃料開展相關國際合作,以支持研究堆和試驗堆的轉化。
放射源
6.鑒於放射源的廣泛套用以及其易被用於惡意行為,我們敦促各國確保此類材料的安全,同時謹記它們在工業、醫療、農業和科研領域的用途。為此,我們鼓勵有能力的國家繼續努力完成批准或加入《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進程,在國內實踐中反映國際原子能機構《核安全叢書》相關檔案、機構《放射源安全行為準則》及其《放射源進出口導則》補充檔案的內容,並在必要時建立高活度放射源國家登記冊。我們並承諾與機構密切合作,鼓勵開展先進技術和系統方面的合作,分享放射源管理最佳操作規範,以及應各國請求提供技術援助。此外,我們鼓勵各國為尋回遺失、失蹤或被盜的放射源及確保對廢舊放射源的控制繼續做出努力,並開展國際合作。
核安全與核能安全
7.我們承認核能安全和核安全措施的目標都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健康和環境,確認核安全和核能安全措施應當以一致和協同的方式進行設計、執行和管理。我們同樣確認,需要以統籌處理核安全和核能安全的方式,保持有效的核應急回響和緩解核事故後果的能力。在此方面,我們歡迎國際原子能機構召開有關會議的努力,就核安全與核能安全的銜接提供相關建議,從而使二者均不被削弱。我們同樣歡迎聯合國秘書長倡議於2011年9月22日在紐約召開的核能安全與核安全高級別會議。我們注意到核及其他放射性材料安全同樣包括乏燃料和放射性廢料的安全,鼓勵各國考慮制訂對這些材料進行管理的適當計畫。
運輸安全
8.我們將繼續努力加強核及其他放射性材料在國內及國際運輸中的安全,鼓勵各國分享最佳操作規範並在獲取必要技術方面開展合作。我們認識到在國家層面建立多層次防範措施應對核及其他放射性材料遺失或被盜的重要性,鼓勵在必要時建立有效的國家核材料庫存管理及本國追蹤機制,使各國能採取適當措施尋回遺失和被盜材料。
打擊非法販運
9.我們強調有必要建設預防、探測、回響和起訴核非法販運的國家能力。在此方面,我們鼓勵各國根據本國法規,以行動為導向,協調打擊非法販運的國家能力。我們將努力加強在邊境對核及其他放射性材料進行檢查和探測的技術能力。我們注意到一些國家已通過出口管制法對核轉讓進行監管,鼓勵各國在適當情況下根據國內法,進一步利用法律、情報及金融手段,有效起訴此類犯罪。此外,我們鼓勵各國參加國際原子能機構非法販運資料庫項目,並提供有關其管控範圍之外核及其他放射性材料的必要信息。我們將努力加強國家間的合作,並鼓勵各國在符合本國法規情況下,包括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防範放射性和核恐怖主義部門及世界海關組織,分享涉及核及其他放射性材料販運犯罪的個人信息。
核分析鑑定
10.我們認識到核分析鑑定可作為一項有效手段,用於確定被探測到的核及其他放射性材料來源,以及為起訴非法販運及惡意使用此類材料的行為提供證據。在此方面,我們鼓勵各國之間以及與國際原子能機構開展合作,建設並加強核分析鑑定能力。在此方面,在適當情況下,各國可通過制定共同定義和標準,把傳統分析鑑定與核分析鑑定的技能結合起來,開展研究並分享信息和最佳操作規範。我們並強調在技術和人力資源開發方面開展國際合作對推進核分析鑑定的重要性。
核安全文化
11.我們認識到對人員能力建設的投入對促進和維持強有力的核安全文化至關重要,鼓勵各國通過雙邊和多邊合作等方式分享最佳操作規範並建設國家能力。在國家層面,我們鼓勵包括政府、監管機構、工業界、學術界、非政府組織和媒體在內的所有利益攸關方全力致力於加強核安全文化並保持各項活動間的有效溝通和協調。我們並鼓勵各國通過教育和培訓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在此方面,我們歡迎自華盛頓峰會以來成立的若干核安全示範中心和其它核安全培訓與支持中心,並鼓勵新建此類中心。此外,我們歡迎國際原子能機構努力促進此類中心之間的互聯互動,以分享經驗教訓並最佳化可用資源。我們還注意到在首爾核安全峰會前夕舉行的核工業界峰會及核安全研討會。
信息安全
12.我們認識到防止非國家行為者獲得所需的信息、技術和專業知識,以出於惡意獲取或使用核材料,或破壞基於信息技術的核設施控制系統的重要性。因此,我們鼓勵各國:繼續制定和加強國家及設施層面的防範措施,有效管理包括有關核材料及設施保護程式和規定的相關信息;支持相關能力建設項目;以及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大會關於核安全的決議(GC(55)/Res/10)並謹記國際電信聯盟第174號決議,加強與核設施有關的網路安全措施。我們並鼓勵各國:推動建立強調有必要保護核安全相關信息的安全文化;與科學、工業及學術界一道尋找共同的解決方案;以及支持國際原子能機構制定並散發經完善的信息保護指南。
國際合作
13.我們鼓勵所有國家加強對核材料的實物保護和衡算體系、應急準備和回響能力以及相關法律和監管框架。在此背景下,我們鼓勵國際社會加強國際合作,並在適當情況下,應請求在雙邊、地區和多邊層面向有需要的國家提供援助。特別是,我們歡迎國際原子能機構有意願繼續在應請求向各國提供幫助方面發揮領導作用。我們並重申有必要開展各種形式的公共外交和外聯活動,以加強公眾對包括核恐怖主義威脅在內的核安全威脅應對措施和已有能力的了解。
我們將繼續為加強核安全和落實這方面的政治承諾做出自願和實質性的努力。我們歡迎各與會方在本次首爾峰會上就華盛頓峰會以來在核安全領域取得的進展所提供的信息。下一次核安全峰會將於2014年在荷蘭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