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決定,批准了這一公約。 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聲明:一、中國不受公約第23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二、根據公約第9條第三款的規定,中國確立公約第9條第二款規定的管轄權;三、在中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於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並於2007年7月7日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決定,批准了這一公約。
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聲明:一、中國不受公約第23條第一款規定的約束;二、根據公約第9條第三款的規定,中國確立公約第9條第二款規定的管轄權;三、在中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於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並於2007年7月7日生效。
公約由序言和28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是:對“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設施”等概念進行了界定;要求締約國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核恐怖主義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規定各締約國應當開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等司法合作,共同打擊核恐怖主義犯罪;對以收繳等方式獲得的放射性材料、核設施或者裝置的保管、儲存和歸還作了規定;規定了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公約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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