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陽縣司法局

三、管理和指導全縣司法所、法律服務機構和人民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八、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1、負責管理、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機構職能

饒陽縣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上級主管機關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司法行政事業的發展計畫、規劃。
二、負責全縣的法制宣傳和法學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開展法制宣傳、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全縣幹部職工年度法律知識考試,做好學法檔案管理及普法合格證頒發工作;對全縣各單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
三、管理和指導全縣司法所、法律服務機構和人民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四、指導和管理全縣公證、律師工作,指導和監督法律服務機構登記、從業管理工作,管理本縣的法律服務市場。
五、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和人民調解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六、管理監督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本系統警用車輛、通訊器材等裝備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八、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 負責組織、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內設機構

局長1名,副局長3名。局長曹凌(負責全面工作),副局長王連計(負責基層股工作和律師工作),任武炳(負責公證、宣傳教育工作)、許文菊(負責辦公室工作)。
司法局內設辦公室、法制宣傳股(普法辦)、基層工作管理股、公證處、 律師事務所、司法所。

內設機構職責

基層股工作職責
1、制定並組織實施司法所建設的規劃和方案;
2、組織開展對司法助理員的基本素質教育培訓;
3、協調對司法助理員的選拔、任免、考核、獎勵;
4、調查研究、總結典型、推廣經驗;
5、對基層司法所職能作用發揮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6、人民調解發展規劃和工作要點;
7、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和業務開展;
8、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與管理;
9、審核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人員年檢註冊申請;
10、制定培訓計畫,組織開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政 治業務培訓;
11、定期組織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學習,開展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檢查;
12、受理當事人投訴,及時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13、組織開展文明法律服務所活動。
宣教股工作職能
(一)組織每年的全縣普法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總結上年度的工作情況,研究、部署本年度工作計畫;
(二)舉辦鎮村幹部法律培訓,並進行考試,做好登記歸檔工作,提高農村幹部的法律知識水平,增強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的意識。
(三)舉辦法律培訓班,向特定對象(包括副科以上領導幹部、全縣公務員、全縣執法人員、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提高依法辦事、守法經營的能力;
(四)組織全縣幹部職工參加學法考核,做好資料的正定、試卷的評改及登記歸檔工作;
(五)做好“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的宣傳工作;
(六)通過多種形式抓好專業法的宣傳;
(七)指導管理基層法制宣傳工作;
(八)根據各時期的需要, 列印法制宣傳資料,發到各鄉鎮工委、各村委會。
(九)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辦公室工作職責
1、負責局務會議決定的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和落實。
2、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做好年度工作總結。
3、在分管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起草重大活動或事項的實施方案。
4、草擬信息、簡報或新聞稿件等形式反映、宣傳發生在本系統的好人好事、經驗、做法等。
5、協調好本系統各單位、部門的工作關係,並對各部門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每年進行1至2次督查。
6、帶領本部人員做好車輛保障、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
7、做好本部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作風紀律建設。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和其他臨時性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職責
1、負責管理、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2、受理、審批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請,為無力支付費用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協調指派律師、公證、法律工作者實施法律援助;
3、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專職人員隊伍的業務建設和教育培訓;
4、負責來信來訪接待和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
5、負責溝聯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
6、實施內部聯動,搞好上門服務;
7、承辦市援助中心及本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證處工作職責
1、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證明。如公證經濟契約、收養、遺囑等法律行為,公證學歷、出生、親屬關係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辦理保全證據和提存公證等。
2、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除辦理公證事務外,公證法律服務的內容還包括: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檔案和其他貴重物品,清點、封存遺產,調解公證事項的糾紛,應邀參與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回訪監督,提出公證建議,擔任法律顧問,代辦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手續等。
3、對社會性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如何招投標、拍賣、面向社會的各類有獎活動,社會性競賽活動、商品的抽樣檢測,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公司股東大會等與公眾或社會經濟生活有密切關係的社會活動進行公證監督,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4、普及法律知識,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
律師事務所職責
1、制定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章程及規章制度,決定律師事務所內部機構的設定、分工。
2、對外統一接受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解答有關法律諮詢、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辦理見證。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4、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5、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他有關業務。
6、對外承擔法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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