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慶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根據《公開條例》和《公開規定》要求,2008年10月1日起餘慶縣正式啟動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明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信息科負責日常政府信息公開受理工作。截至2010年底,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運行正常,政府信息公開諮詢、申請以及答覆工作均得到了順利開展。

概述

2010年,全縣各政府機關認真履行職責,主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解答公開諮詢,受理和處理公開申請,及時編制和更新政府信息目錄和公開指南,穩步推進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一)組織領導到位,規範公開流程。為認真貫徹落實《公開條例》和《公開規定》,我縣縣鄉兩級政府及縣政府工作部門相應成立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並明確專門的辦事機構和專門的工作人員,制定了相應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流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並對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部署。
(二)制度建設到位,提升公開質量。一是嚴格執行《公開條例》和《公開規定》有關要求,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屬於主動公開的,10日內通過各種有效途徑發布。二是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嚴格審查;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三是健全完善了《餘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試行)》、《餘慶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餘慶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試行)》、《餘慶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餘慶縣政府信息公開目標管理考評辦法(試行)》等工作制度。
(三)公開手段到位,拓寬公開渠道。一是充分利用“中國・遵義・餘慶”入口網站群平台為各鄉鎮、各部門建設網站,統一標準定製政府信息公開相應頻道和欄目。目前,已建成開通人大、政府、政協、黨建、政法5個主網站,縣法院、國土局、人勞局、統計局、婦聯等8個部門網站和構皮灘鎮、松煙鎮、敖溪鎮、白泥鎮等9個鄉鎮入口網站。二是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內容保障工作,將中國・遵義・餘慶政府入口網站涉及信息公開的相關欄目的管理許可權和任務劃分到相關職能部門,並明確內容審核和內容保障的有關要求,政府入口網站各欄目的內容進一步得到充實和保障。同時,要求各部門在中國・遵義・餘慶政府入口網站發布相應政府信息的同時在本部門網站上同步發布。三是整合網路和信息資源,共享餘慶電視台的視頻新聞資源,把餘慶新聞及其他宣傳推介餘慶的視頻經處理後發布在政府入口網站上予以公開,方便公眾點擊瀏覽。四是立足公開範圍更大、公開力度更強、公開時效更及時,對政府信息公開平台進行了規範化改造和功能升級,重新整理劃分了公開類別和公開項目,完善了公開目錄及內容連結,充實了公開的內容,繼續做好網上電子《政府公報》的編制發行工作。

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建設,依法行使政府職權,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國務院、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職權職責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的職權職責:
(一)執行縣委、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制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改變或撤銷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規定;
(三)編制和執行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決算;
(四)依法任免、培訓、考核、獎懲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保護國有財產、勞動民眾集體所有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
(六)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與縣人民政府工作有關的議案提案、意見、建議、批評等事項;
(八)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由縣長、副縣長和各辦局的主任、局長組成。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負責縣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各位副縣長協助縣長分管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決策,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召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處理。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研究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由分管的副縣長及時協調處理後,向縣長報告。
第六條 縣長代表縣人民政府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縣長或副縣長代表縣人民政府列席縣人大常委會的全體會議並報告工作;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受縣人民政府的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各辦局的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各辦局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對貫徹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章 民主科學決策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逐步建立行政質詢和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條 全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建設項目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各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一般應提供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方案。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原則上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縣人民政府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根據需要可事先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眾團體、專家學者或人民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然後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應建立反應靈敏、科學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設法治型政府。
各級政府公務員要忠於職守,勤勉盡責,自覺遵守《公務員法》,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凡違法違紀的,按有關法律和《公務員處分條例》處理或處分。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適應的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可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先送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並提請縣人民政府審議通過予以發布。
第十五條 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十六條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主動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案和建議。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委員提案。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按照《行政監察法》接受監察機關的行政監察;同時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行政監察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加強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聽取鄉鎮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接訪制度,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二十條 認真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加強網上政府和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資源共享度,方便民眾對政府信息的獲取和監督。

第六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會議實行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制度。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成員,即縣長、副縣長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政府辦副主任、各鄉鎮鄉鎮長和相關人員列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般每半年召開―次,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由縣長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確定議題。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傳達貫徹上級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決定和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通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四)通報重要情況,協調部門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可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安排議題涉及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政府綜合性重要文稿擬草的同志或有關人士列席。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議題由縣長、副縣長提出,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學習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並研究貫徹措施;
(二)討論報送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討論通過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四)討論決定由縣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
(五)討論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人民政府決定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通過任免和獎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七)討論提請縣委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就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問題交流情況、研究處理意見。縣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縣長、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參加會議,與議題相關的縣人民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縣人民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縣長、副縣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和工作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聽取匯報,徵求意見,協調關係,檢查工作,研究處理有關業務問題。參加會議人員由主持會議的縣長、副縣長確定。必要時也可委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按內容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或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具體承辦 。
(一)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負責蒐集安排,報請縣長或由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確定。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的議題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人員負責蒐集安排,報請會議召集人確定。
(二)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工作的,會前有關部門要進行會商;經過會商意見不一致的,由分管的副縣長協調解決。未經協調一致的,原則上不得提請縣政府會議審議。對一時難以協調一致而又急需解決的問題,須將不同意見據實上報,經會議召集人同意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一般情況下,會議中間不得插入沒有準備的議題,不審議不按辦文程式辦理的議題。
(三)凡確定為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作簡明扼要的匯報,時間不超過15分鐘。匯報材料按要求列印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發與會人員。
(四)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副縣長參加。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專人記錄,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五)縣長、副縣長召開的專題會議,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派人記錄,如議題涉及解決資金,明確政策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編髮會議紀要。涉及常規工作協調或調度的,不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有關副縣長或會議主持人在徵得縣長同意後簽發。
(六)政府會議嚴格執行會議簽到制度。出席或列席人員必須是政府部門的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參會的,可由副職參加。根據需要,可邀請新聞單位作新聞報導。
(七)會議決定的事項,有關部門必須堅決執行,抓緊辦理。在執行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檢查、督促落實。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形式,精減參會人員,壓縮會議時間,控制經費開支。精簡和嚴格控制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部門需要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全縣性會議,應當提前10天報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批。縣人民政府部門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的會務工作由部門負責。

第七章 公文審批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文的審批按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一律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統一按規定的程式辦理,不得直送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審批,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不受理未按規定程式送請審批的檔案。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按公文處理的程式做好政策、文字,體式和會簽手續的審核把關工作。對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須經分管文書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後,按許可權送有關領導同志審簽。
第三十一條 檔案審簽許可權:縣人民政府檔案,屬分管範圍的,原則上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屬全局性、綜合性或重大問題的,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向上級政府的請示、報告,經分管副縣長簽署意見後,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回復部門報告、請示的檔案,或以函的形式商榷工作的檔案,原則上由政府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資金審批及重大事項的,由常務副縣長簽發,必要時送縣長審定簽發;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屬外行文的,由分管副縣長或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必要時送縣長簽發,屬內行文的,由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以辦公室名義擬發的文電,由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簽發。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部門、鄉鎮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縣人民政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提高公文審批效能,保證公文審批高效運轉。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縣人民政府原則上在接收公文15日內予以辦理,特殊情況暫時不能辦理的,應予回復,杜絕久拖不辦、超限辦理。

第八章 請示報告和工作通報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向縣委請示報告制度,請示報告的事項為:
(一)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計畫、年度計畫和財政預算;
(二)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改革事項;
(三)重大基建項目、數額較大的投資項目;
(四)縣級財政預算執行中追加一次性財政支出數額巨大的事項;
(五)涉及全縣廣大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內事、外事活動;
(六)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出國考察、外出學習等事項;
(七)需要請示報告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向縣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制度,報告事項為:
(一)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全縣和縣本級財政預算、決算執行情況;
(三)全縣和縣本級財政審計情況;
(四)政府有關工作報告;
(五)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六)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民政、民族、人口、改革、治安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七)重大決定、命令、重大行政措施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反映強烈的問題;
(八)需要報告的其它事項。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要求,落實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
第三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向縣政協通報情況制度,通報事項為:
(一)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
(二)縣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重大改革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三)縣政協需要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通報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向老幹部通報工作制度,原則每半年一次,通報內容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及思路,重要工作落實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緊急重大情況報告制度,按照《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緊急重大情況報送標準(試行)》的要求,凡我縣發生緊急重大情況,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在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的同時,必須儘快將有關情況報告縣人民政府。因遲報、漏報、瞞報影響及時處理緊急重大情況和事件的,對責任人、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

第三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接待活動:接待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省、市領導的,按縣委、縣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接待;接待上級部門及兄弟單位副處級以上領導同志的,原則上由分管的副縣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縣人民政府有關辦局的主任、局長負責接待。需要縣長、常務副縣長接待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安排。
第三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部門召開的全縣性重要會議,原則上由分管副縣長出席,如確需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出席的,須報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四十條 縣直各單位邀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外事活動,應與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聯繫,統籌安排,並須在事前向被邀請的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匯報有關情況。
第四十一條 儘量減少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參加表彰會、慶祝會、紀念會、茶話會和開工典禮、展覽剪彩、參觀慰問、迎送賓客和宴請陪餐等禮儀性活動。各鄉鎮、縣人民政府部門邀請參加上述活動的函件和請柬,一律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統籌安排。

第十章 作風紀律

第四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內外經濟、社會和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第四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的施政宗旨。加強制度建設,推進工作創新,提高行政效能,建設效能型政府。
第四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要密切聯繫民眾,每年應安排不少於1/3的時間深入農村、企業和基層單位,深入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儘量減少隨行人員,原則上在單位食堂就餐。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委、縣人民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縣委、縣人民政府決定相悖的言論和行為;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自覺保守國家機密。未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第四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和請假制度。副縣長、政府辦公室主任外出,應向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報告,並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縣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鄉鎮長外出三日以上,經分管副縣長同意後,報縣長批准,三日以內的,報請分管副縣長同意。
第四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推行政務公開,深入貫徹落實《遵義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努力建設責任型、服務型政府。對職權範圍內應該解決的事項,應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推諉、拖延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第四十八條 努力建設廉潔型政府。縣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應做到廉潔自律,依法行政,勤奮工作,努力規範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行為,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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