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廉

養廉

養廉(拼音:yǎng lián),漢語辭彙。培養並保持廉潔的美德,清官員於正俸外加給的一種收入。出自唐司空圖《太尉琅琊王公河中生祠碑》:均能勸勇,儉足養廉。周煇《清波別志》卷上:圭田,養廉也。凡在職,皆當以廉責之。

基本信息

基本解釋

1.培養並保持廉潔的美德。

2.見"養廉銀"。

分開解釋

養:養(養)yǎng撫育,供給生活品:養育。贍養。撫養。養家。飼養動物,培植花草:養花。養殖。廉:廉lián堂屋的側邊:廉隅(稜角,喻品行端方,有氣節)。不貪污:廉潔。廉正。廉明。

引證解釋

養廉養廉
1、培養並保持廉潔的美德。唐司空圖《太尉琅琊王公河中生祠碑》:“均能勸勇,儉足養廉。”宋周煇《清波別志》卷上:“圭田,養廉也。凡在職,皆當以廉責之。”《宋史·職官志十二》:“諸路職官,各有職田,所以養廉也。”《金史·忠義傳二·從坦》:“若實給俸粟之半,少足養廉,則可責其効力。”2、清官員於正俸外加給的一種收入。清朝官俸很低,一品大員年俸銀一百八十兩、祿米九十石,七品知縣年俸銀四十五兩、祿米二十二石,武官所得更少。實際上地方官私取田賦耗羨,武職分扣兵丁名糧,收入甚多。在朝廷和老百姓中影響十分惡劣。雍正二年(1724),山西巡撫諾岷奏準,提取本省耗羨為官員養廉銀,以後各省陸續仿行;五年,又給八旗官員養廉銀。乾隆元年(1736),佐雜各官給養廉銀,將所扣兵餉,挑補實額。;四十七年,綠營武職比照文官例給養廉銀。文武官員養廉銀皆按職務、等級,分別不同數目發給。養廉之數,各省不同,總督每年從一萬三千兩至二萬兩,知縣從四百兩至兩千兩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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